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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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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的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管辖问题所作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只作了五条规定 ,主要是关于行政案件的审理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由哪个审判庭负责 ,专门法院、人民法庭能否办理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如何理解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进一步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以及特定情况下人身权与财产权诉讼的管辖问题。1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能否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  相似文献   

2.
杨丹萍 《法制与社会》2013,(26):169-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93条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为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新的依据。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和在审查执行中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增加了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难度,影响和制约着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因此笔者以本人所在的基层法院近三年来非诉执行案件的实证考察为基准点,对我国非诉行政那个执行案件司法审查现状进行反思,指出非诉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一般规律出发,论述了新征收条例实施后,对于以房屋这一特殊财产为标的物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采用重大违法的审查标准,审查范围要兼顾书面审和实体审。另外还提出了以听证作为非诉审查方式的设想,以期对法院有效审查非诉房屋征收案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4.
周翠 《中外法学》2023,(4):983-1002
在我国,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在同一辖区内的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以及不同类型的专门法院之间分配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与级别管辖并行,同属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不过,即便将我国的专门管辖归入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专门管辖的性质亦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或奥地利的事物管辖的性质有别,而是具有专属性,当事人不得通过明示协议或应诉管辖的途径对其进行创设或变更。同时,专门管辖在审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于德国或奥地利的诉讼途径管辖,而非事物管辖。因此,为了避免与加快解决专门管辖冲突,我国未来有必要参照比较法上有关诉讼途径管辖的规范对专门管辖的审查和移送作出特别规制。  相似文献   

5.
近两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度的增长,在执行过程中向律师咨询或请律师代理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即被执行人也随之增加。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应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越权”行为,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效率。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讨。第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199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1996]!2号通知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  相似文献   

6.
姜明安 《法学》2014,(3):16-25
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末,其不少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本文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审判体制与管辖、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适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调解与协调以及行政裁判的执行与非诉执行五个方面探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缺陷和问题,以及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仍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不易操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受到很大影响。美国的做法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灵魂,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化.同时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强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行为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执行标的为基本划分标准,辅之以其他标准;在程序构造上,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和救济等方面设计与非诉行政执行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突出其和行政诉讼普通类型的区别和它的“执行”特征。  相似文献   

8.
所谓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国家颁布的行政法律、法现除部分赋予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外,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条款规定.这既为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执行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法定职责.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大大超过行政诉讼案件,仅以重庆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例,每年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4000件以上,行政诉讼案件仅500件左右,占非诉行政执行案的八分之一.随着行政执行力度的增强,今后非诉行政执行案还将有大幅增长之势,为了适应越来越繁重的非诉行政执行的需要,有必要认真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以下几个问题,望同行斧正.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我们把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叫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目前法律对这类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受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条件和范围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人民法院都应予以受理: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三  相似文献   

10.
陈龙 《法制与社会》2013,(29):50-51
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是我国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制度上的重大突破,通过听证赋予被申请执行人充分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一方面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法院执行裁决的公平公正,一方面有助于化解非诉行政执行难困境。本文结合笔者所在地法院的工作实际,认为基层法院构建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必须遵循“完全公开”、“公平和效率的衡平”、“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及有倾向性的保护”、“始终贯彻协调的理∥’四大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对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了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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