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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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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要方式,它可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源头,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机制在二者的循环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在法律实践中,两大法系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正义的方式各有异同,给我们提供了借鉴与启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个实用主义制度,其任务是将实质正义普遍化为形式正义,它的核心问题在于案例的创制以及推广和适用。前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论证,后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创制指导性案例需要进行谨慎的论证,推广指导性案例应从案例的来源、发布、标准和效力四个方面予以考虑,适用指导性案例则关键在于确定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同时这个过程类似于适用制定法规则的过程。  相似文献   

2.
《公安研究》2010,(12):8-8
石现明在《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2期撰文认为,实质法律推理是相对于形式法律推理而言的,是在没有现成且明确无误的法律规范可资适用的情况下,以法律的目的和基本理念、普遍接受的公平价值观念、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之外的因素作为大前提而进行的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有助于克服形式法律推理的缺陷和弊端,有助于促进和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3.
社会正义与制度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然而,中国当代的正义存在一些缺损问题,即正义取向出现了偏差,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算术正义与比例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等正义形式出现了缺损。本文提出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改善正义缺损问题的现状,因为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4.
蔡军 《求索》2008,(7):141-143
刑事司法正义应当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但是现行刑事司法却在实现实质正义上存在阙如。“恢复性司法”是作为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的一项新理念,既能弥补现行司法在实质正义上的缺陷,同时也能和形式正义相契合。基于现行刑事司法的不足和恢复性司法在实现司法正义上的优越性,我国需借鉴恢复性司法思想,重构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刑事司法公正理念。  相似文献   

5.
曾荣鑫 《求索》2013,(9):209-211
梁慧星先生是享誉海内外的著名法学家,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与法律思维的关系.对我国法学的发展影响巨大。本文拟对梁慧星先生关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的观点、“一元论”的物权法思想及其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思想等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以期较为全面地梳理粱慧星先生的法学治理理念。为后续研究者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视角。  相似文献   

6.
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判断的标准是建立在义务论基础上的基本道德,正义的具体形式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算术正义与比例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根据这些概念与判断,认真审视目前中国社会关于正义的判断标准以及各种具体正义形式之不足,进而探寻改善社会正义的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王伟静  郭华伟 《人民论坛》2011,(11):104-105
良法从本质上包括实质良善与形式良善两个维度,推动社会不断发展,与人权问题关系密切。法律价值是多种多样的,自由、正义、秩序是基于良法视角下的法律制度的三个最基本的价值。当前的法律价值有一个基本倾向,就是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   

8.
良法从本质上包括实质良善与形式良善两个维度,推动社会不断发展,与人权问题关系密切。法律价值是多种多样的,自由、正义、秩序是基于良法视角下的法律制度的三个最基本的价值。当前的法律价值有一个基本倾向,就是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   

9.
程序正义理念的重构与建立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正义是建立法治社会、进行法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理念,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试从“程序正义”理念蕴涵着“和谐社会”的精神指向及“程序正义”理念的重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二个层次论证“程序正义”理念的重构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0.
何明凤 《传承》2014,(7):124-125
法律的制定存在固有的缺陷,甚至有些法律可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也不符合普通大众对"正义"的追求理念。人们往往会反抗这样的法律,但这样的反抗却违背了法律正义。正义与法律正义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较大的区别,法律正义只有在正义的指引下才能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要素公平流动的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但这两种正义毕竟不是同一概念或同种正义,冲突在所难免。二者的"角力"一直贯穿于司法审判和法制社会建设过程的始终,面对二者的冲突,我们必须认清冲突产生的根源,才能从"根"上进行调和,从而缩小二者的差异,促使其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2.
业主自治是城市小区业主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主体平等地位的法律假设、业主大会"高参与""高通过"的制度设计以及业主组织的"利他主义"设定表明当前城市小区自治立法以形式正义为立法价值导向。以形式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城市小区业主自治立法强化了业主的"弱者"地位,业主自治权利在实践中遭受"国家和市场的双重挤压",业主自治权益实现困难重重。推动业主自治法律规制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需要以党建引领聚合业主自治资源力量,在承认差异基础上倾斜性配置业主权利,完善业主自治运行机制并进一步强化政府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13.
李栗燕 《求索》2007,(4):123-125
程序正义近年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引起许多争论与探讨,就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关系,各种观点百家争鸣,而该问题不仅为诉讼理论问题,且关系到诉讼中人权保障、诉讼模式等一系列实质内容,若抛开法律文化背景与法制现状,一味强调程序优先或过分坚持实体优先,均有失偏颇。在刑事法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博弈中,如何能够使得两者不会由于陷入“纳什均衡”而导致法律功用的削弱,就成为我国能否真正走向法治化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公安研究》2009,(6):94-94
刘杨在《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法律实证主义作为西方法哲学史上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思想流派,始终饱受误解和质疑。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意识是深入领会其良苦用心和精神实质的关键。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都具有批判与保守、灵活与随意、确定与僵化的两面性。法律实证主义以形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以合法性诠释正当性,  相似文献   

15.
程序正义价值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以实体公正为本位、忽视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而使实体正义的实现陷入困境入手,进而分析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由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要件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与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程序正义又以实体正义为归依,正因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才更显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同是我国法治实践所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论语·学而》中有子对"礼"与"和"关系的论述,微言大义。采用不同于学界通说的断句方式后我们发现,有子的论述是对西方法学界探讨近两千年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儒学表述。有子的表述揭示了"礼"与"和"之间的紧张关系:若重视"礼",忽视"和",则法律会走向僵化和形式主义;若重视"和",而忽视"礼‘,法律虚无主义会使得司法成本升高。后世儒家学者为了解决此矛盾,实现"礼"与"和"在实践中的结合,提出了贤人政治的设想。目前而言,有子的论述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既应该避免法律虚无主义,也应该避免法律万能主义,实现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实质主义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7.
在马克思的视阈和语境中,"正义"既有作为事实性的法权意义的形式正义的涵义,又有作为价值性的规范意义的实质正义的涵义。在这样两个层次的差别与统一中,马克思对正义观的批判及其建构呈现为双重维度,即基于法权事实基础上的外在客观批判与基于规范诉求基础上的内在价值批判、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契合统一。只有将马克思的正义观置于其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事实与价值辩证统一的方法论视域中,才能真正辨识马克思正义观双重向度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纠正以往在马克思正义观研究中或偏重于事实或偏重于道德的"单向度"的认识论中心主义的方法论误区。  相似文献   

18.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正义主要视为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它一旦被实际执行,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将是正确的,因此相对于其他正义准则更具有普适性.罗尔斯的这一理论建构得益于韦伯的合理化理论,"纯粹程序的正义"正是表征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日益增长的形式合理化过程.虽然形式合理性取代实质合理性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的合理化是全然合理的.罗尔斯一方面追求形式合理化,另一方面又清醒地认识到形式合理化存在的困难,为考虑到形式之外的实质因素,试图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涵盖实质正义,这种态度可以用其政治立场来解释.  相似文献   

19.
周小玲 《求索》2008,(10):135-137
哈贝马斯吸收当前众多正义理论的合理成分,以主体间自由平等的商谈为核心,将正义与真理相类比,阐述对正义论辩和应用两阶段的区分和统一,集中探讨如何在道德、政治、法律三大领域里面认识和运用正义标准,形成了独特的综合正义思想。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念,可以从贯通道德、政治、法律这三大领域的正义标准出发。  相似文献   

20.
吴真 《长白学刊》2004,(3):43-48
社会价值分配的正义是多侧面的,反映在法的领域则存在着正义的相互依存、相互冲突的两个方面--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此二者也并非单一的概念,它们分别以三种形态表现出来:制度正义和社会正义,抽象正义和具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不同形态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学说,对法的引导和要求也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是法治的精神内涵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因此,法的正义观价值取向的确定不是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因为任何一个方面的正义走向极致也就走向了片面和负面.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正义之间对冲突的包容和妥协推动着法治不断发展向前.现代社会法治必然追求二者的和谐统一,追求的过程正是我们对正义不同侧面的权衡和思考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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