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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是我国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产物,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符合我国社会形势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检警机制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势在必行。我国检警关系的重构应以维持现行的检警关系的基本面貌不变为前提,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完善现有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明确违法法律监督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促进检警关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配合制约原则是调整我国检、法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控、审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众需要的转变,指导检、法之间关系的配合制约原则也日益暴露出问题。为此在考察西方国家司法经验,权衡利弊对理想中的检、法关系的评析,同时提出今后我国检法关系的发展方向,即确立法院中心化地位;检察官的地位、工作重心将发生位移;为了实现保障刑事司法公正最低标准,提出检法关系调整的方案。  相似文献   

3.
我国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为主体的侦查权制约体系改革势在必行。在基础理念上,重构我国侦查权制约体系应该坚持权力制衡与权利救济两大原则,在制度配给上应追求检警一体化与审判中心化,在具体制约模式上应该通过设计以权力制衡和权利制约为基础的严格、完备、科学的程序,通过程序规制侦查权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4.
我国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为主体的侦查权制约体系积弊重重,改革势在必行。重构我国侦查权制约体系在基础理念上应该坚持权力制衡与权利救济两大原则,在制度配给上应追求检警一体化与审判中心化,在具体制约模式上应该通过设计以权力制衡和权利制约为基础的严格、完备、科学的程序,通过程序规制侦查权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法原则,确立了调整检警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据此,学界倾向于认为我国的检警关系属于“分立制约型”。笔者认为“分立制约型”检警关系的现实定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检警关系冲突,警侦活动失去有效监督,检控职能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必须兼顾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赢目标,树立兼顾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诉讼理念,立足于刑事诉讼体制与程序构造整体的协调,予以立法制度上的变革,重塑和谐的检警关系。一、实然状态:冲突的检警关系(一)检警地位平等,侦检职能严重脱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立法设计,奠定了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与承担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在  相似文献   

6.
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是我国行政组织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行政组织法在纵向配置与横向配置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从纵向角度彻底解决权力配置中所存在的问题,须对我国行政权力进行重构,引进法律分权;从横向角度须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监督部门与咨询部门的独立地位,对重大事件实行跨部门合作。  相似文献   

7.
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文章就在检警分立基础上强化协作,构筑顺畅、高效、符合中国国情的检警关系才具有现实意义的论点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8.
以配合、制约原则为指导的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发生了错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但学界提出检警一体化的方案不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实践可行性,将会使司法改革陷入误区。完善我国检警关系出路在于加强和实质化侦查监督,确立检察官在审判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9.
日本"互相协助"的检警关系模式在刑事案件侦查方面既整体上保障了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又使司法警察职员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具体操作上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避免了绝对实行检警结合统一或检警独立分工模式可能产生的弊端,是当今世界较为理想的检警关系模式.借鉴日本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应当强化检警关系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为此,我国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立案控制权和撤案决定权;对强制性处分的跟踪监督权;从公诉角度监督侦查和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权;最后还应在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监督与制约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场域范式下的刑事政策是国家组织的犯罪反应中建构,以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为内容,以刑事权力竞争和争夺为灵魂的客观关系网络和空间。其基本因素包括:掌握刑事权力的行动者或机构与其他行动者之间发生的支配型关系;由事实和法律层面对立形成的对立型关系;由司法机关内部之间、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之间为抗制犯罪被害人保护开展的协作型关系。基于场域范式要求,刑事政策应坚持广义立场性,突破刑罚制度及其抗制犯罪效果的狭隘范畴;正视刑事权力自上而下象征性运行抽象化真实利益和自下而上象征性运行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足之处;理性认识刑事政策场域有限自主性,重视权力、社会舆论等其余场域对刑事政策的客观影响。  相似文献   

11.
为了解决我国检警关系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建立"检警一体化"侦控模式。虽然这种侦控模式能提高追诉犯罪的效率,但是它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有悖检察权的本质,不利于保护人权。而且这种侦控模式改革成本过高,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宜构建"检警协作"侦控模式。该模式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建立检警协作信息平台;建立协作办案机制;建立委托侦查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场域范式下的刑事政策是犯罪人、被害人和刑事司法机关围绕刑事权力运行竞争互动的关系网络和空间。遭遇犯罪后的被害人在刑事政策场域中为实现自身利益,往往基于合法化逻辑采取问题化行为策略,基于合理化逻辑运用道德等资本策略。它不仅决定着被害人个体的法律命运,还决定着整个刑事权力场域中行动者社会地位的变化动向,为刑事政策内容和方向变革提供了新的判断依据。正视被害人事后行为策略和逻辑的刑事政策场域意蕴,需要判断被害人策略的"视角"完整性、内容实践性和权力主导性。  相似文献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侦查模式的改革,以检警关系的重构遏制侦查权,以达成控辩双方对等、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形刑事诉讼结构。改革的对策有三:下策是建立专门化侦查体系,然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侦查模式行政化且缺乏制约的问题。中策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能有效地实质上参与侦查,有助于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并着眼于审判运用证据的角度,将侦查引导到围绕庭审中心来,但提前介入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制约手段。故建立"检警一体"的刑事侦查模式是为上策,即刑事侦查按"检警一体"化原则受检察机关制约、指挥,同时"检警一体"化也打破了警、检两道工序,使之围绕审判这一中心,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控方体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亲近"关系,这种"检审亲密"现象是由司法观念之不当和司法制度之体系缺陷双重因素所致。检审亲密极易导致审判过程与结果的不公正,有损检察院和法院的公正形象,必须重构刑事审判程序、改变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提高法官素养,以消除"检审亲密"现象。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以下简称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近年来司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日益暴露出不足和缺陷。笔者不揣冒昧,对这一问题略表浅见。  相似文献   

16.
王勇 《思想战线》2022,48(6):151
在刑事法官基于主导权力对庭审进程的指挥中,辩护律师为了实现特定利益而运用的法律技艺可能导致审辩双方的法律话语中展现出权力表达与情绪对抗,进而使国家法律设置的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控辩对抗方式“异化”为刑事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审辩关系紧张,导致刑事法官偏离了中立的职业角色,容易造成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失调。改善审辩关系不仅是刑事法官理性的自觉行动,也是制度结构的要求。辩护律师与刑事法官只有在相互理解的氛围中才能更有利于各自代表利益的实现,进而构建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国家倡导的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17.
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具有公安特色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只有坚持文化育警与制度管警统筹兼顾的大宣教格局、坚持从严治警与监督爱警统筹兼顾的大法制格局、坚持查处惩治与预警防范统筹兼顾的大监察格局,才能使预防腐败的治本措施更加有效、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更加规范、警民关系更加和谐、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相似文献   

18.
权力与权利基于本性而内在冲突,但在刑事诉讼中它们不是不可“和解”的张力;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并重的观念要求反思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利)设置;以“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在解剖权力(利)设置中解构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权力(利)制衡”是重构刑事诉讼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一规定使得审前追诉程序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一种无主次平等关系,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直接有效的制衡,进而影响了追诉犯罪的有效进行。对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处理警检关系的经验基础上,以侦诉一体化为目标模式,对我国警检关系予以重塑。  相似文献   

20.
范立仁  余向阳  李斌 《前沿》2010,(8):117-119,139
在世界刑罚涌现刑罚轻缓化的今天,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利益均衡的理性社会和人本社会,实行刑罚的轻罪非监禁化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保障人权还是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社会成本,都作用巨大。为此,重构我国的刑罚体系,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和社区矫正机制,增加非监禁刑、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实现非监禁化的途径(即扩大缓刑、管制、假释的适用;扩大免予刑事处罚适用范围、鼓励刑事和解);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对可以单处罚金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力的,原则上单处;改革未决羁押制度,降低逮捕率等已成为轻罪非监禁化的重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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