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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轻罪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诉讼及刑事司法认定过程中都具有指导作用。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属于轻罪,对该罪的刑事立法、刑事诉讼及刑事司法认定过程中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及非监禁化的处理,提高我国针对本罪的司法适用水平。  相似文献   

2.
在现实的背景下,刑事和解作为正规司法模式的一种补充、作为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举措,应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执行阶段不应被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之外,一些符合条件的严重刑事案件也应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从而全面保护被害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轻缓化。  相似文献   

3.
对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是挽救并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的最好途径,它不仅可以矫正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也可以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但由于对非监禁刑价值认识不足、制度存在缺陷、司法环境困扰和部门衔接不畅等原因,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还存在适用比例、适用刑种、适用区域、适用属地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增加了社会风险;与平等适用法律原则相悖,影响了社会稳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侵蚀了司法正义;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相悖,减损了刑罚功能。减少、纠正这些偏差,应树立少年司法理念、完善少年司法立法、建立部门衔接机制、探索多种矫正模式。  相似文献   

4.
黄汀  ;黄明儒 《求索》2008,(4):152-153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大学生犯罪司法处遇中适用的依据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角下大学生犯罪的司法处遇措施主要包括非犯罪化措施、非刑罚化措施和非监禁化措施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非监禁刑作为一类刑事制裁方法,与监禁刑相比,在发挥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体现刑罚人道性和谦抑性思想以及实现刑罚适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我国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模式居于主导地位。我国应当积极倡导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弥补监禁刑适用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生监禁制度具有反腐败和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作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严厉性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符合我国的刑罚体系,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未来的立法修改方向上,针对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可以在保留死刑的框架内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云书海  巩志娟 《前沿》2011,(24):81-83
刑事和解制度虽然诞生于西方,但是在我国的适用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与我国传统的"和合思想"相契合,还与我国的现实法制基础相符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大力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理念,在政策层面上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与实行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轻刑化、非刑罚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以及目前我国试行的对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计划的实施推广,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提供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8.
依据新刑诉法厘清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经侦部门要防止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调解结案;任意扩大适用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以刑事和解之名行还钱、交钱放人之实以及以刑事和解代替侦查取证等错误做法。从司法上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刑事和解的赔偿范围和计算办法;细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完善刑事和解的运行机制;出台执行刑事和解的操作指引;在侦查阶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收集。从立法上增加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类型;明确规定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后免除犯罪嫌疑人监禁刑;增加刑事和解的排除适用情形;增加自诉转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9.
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国家独揽对犯罪的追诉权,忽视了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权利;而且致力于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恰恰平衡了这一矛盾,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非常严重。在法治化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并尽可能地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同时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处罚方式,起源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它在适用对象、矫正方式、理论基础等诸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社区娇正不是对监禁矫正的否定,它只是使得刑罚处罚方式更加完善,趋向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对克服长期监禁刑的弊端大有裨益。同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还处于初步阶段.对这一新兴的刑罚处罚方式应当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并重,使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驾齐驱。  相似文献   

11.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举措。公安机关在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时,必须转变观念,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借鉴恢复性司法制度,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治安案件非司法化处置的有效形式,改进羁押性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刑罚执行方式,进一步深化适用违法犯罪人员非监禁化处遇措施。  相似文献   

12.
在刑罚轻缓化的浪潮中,对我国刑罚体系的反思是刑罚改革的必然要求。刑罚体系的反思,必须正确认识刑罚的本质,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非监禁刑适用较少、刑罚结构不合理、各刑种衔接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因此,对现行刑罚体系的重构应当从限制死刑、提高生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资格刑等方面入手。理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完善,将促进我国刑罚轻缓化进程,进而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  相似文献   

13.
周颖 《前沿》2012,(5):85-87
假释自诞生以来,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并表现出持久弥新的旺盛生命力。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下,通过制度重构建立新型的假释适用机制,以顺应刑罚轻缓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趋势,实现假释制度的普适性、完善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务实性,以求假释固有功能效应的充分发挥。本文从假释的条件、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假释后的监督执行等方面提出见解,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假释工作,使假释制度为实现刑罚的目的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宋扬 《公安学刊》2010,(5):78-80
在刑事法治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全球性趋势下,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也正朝着非监禁化、适用柔性程序的方向发展。顺应此种趋势,本文将着眼于当下中国法治的语境来探讨我国少年司法的边界究竟在何处,进而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当做法提出矫正措施。  相似文献   

15.
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处置的主流手段。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立法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社区矫正机构,科学设置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社区矫正项目,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制度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16.
公安机关实施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将刑事和解措施运用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对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积极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在英美及欧洲大陆国家已广泛适用,其具有刑罚所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决定了我国具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合理设置和解程序,使刑事和解制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原永红 《青年论坛》2009,(4):96-100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刚开始建立,与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在适用的对象、范围、矫正的方法及其效果等方面都有待完善,特别是社区矫正尚未能在全国各地全面有效推行。因此,需要对社区矫正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诸方面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出现"终身监禁第一案"所触及的适用问题亟待解决。从刑罚理论层面考量,终身监禁的设立不符合刑法修订体系化的要求,同时有悖刑罚报应与预防的目的要求。从现实司法语境出发,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实质意义上终身监禁是一种死刑替代措施,具体到适用层面,应通过刑法教义学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与适用标准,以期达到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控制。  相似文献   

19.
刑法立法、刑事司法应当顺应犯罪结构变化进行必要调整。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呈现出明显的轻罪化和新罪化趋势,要求实行精准刑事政策,对轻罪、新罪分别适用"宽之又宽"和"宽严审时"的策略。轻罪化的犯罪结构要求刑法对犯罪进行分层治理,并针对轻罪设置特别从宽制度;新罪化的犯罪结构要求刑法创新治理,提高司法技术水平,加强甄别新型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性,同时顺应新型犯罪态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犯罪的入罪门槛和处罚力度,提升刑法治理的精准性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20.
短期自由刑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部分。我国短期自由刑存在许多问题:关押的时间太短,惩罚功能太弱,司法资源不足,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没有严格的分类管教制度,容易形成交叉感染;影响犯罪人的心理,形成心理疾病,犯罪人容易自暴自弃;给犯罪人的生活、家庭带来压力,使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为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于一部分短期自由刑可以有条件地易科非监禁化,即易科罚金刑、易科资格刑、易科社区矫正。短期自由刑非监禁刑化,可以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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