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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伴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其专利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曾于1932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注册条例",实施从属的专利制度,该注册条例规定只有两种专利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得到保护,可注册的两种专利是:根据英国1949年及1977年专利法令,已在英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根据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已获得欧洲(指定英国)专利权的专利.任何英国专利权人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权人,均可在授予专利权后五年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专利保护期与英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相同,即自英国申请日起20年.在英国批准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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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别的日子,这一天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伴随着香港回归,香港的专利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香港曾于1932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注册条例”,实施从属的专利制度。该注册条例规定只有两种专利可在香港注册并得到保护。香港回归前,可注册的两种专利是:根据英国1949年及1977年专利法令,已在英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根据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已获得欧洲(指定英国)专利权的专利。任何英国专利权人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权人,均可在授予专利权后五年内,申请在香港注册,并获得在香港保护。专利保护期与英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相同,即自英国申请日起20年。在英国批准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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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法之简化和现代化法》评述——浅析德国专利法律的最新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专利法之简化和现代化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涉及到《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雇员发明法》等诸部法律的最新修改。简要介绍了此次法律修改的背景,并着重分析了取消国内送达全权代表、简化专利无效程序和雇主获得职务发明的程序、调整专利资费计算方法等诸项修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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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专利法几乎都排除了对计算机软件本身进行专利保护的可能性。英国、西德和法国的专利法以及欧洲专利条约都明确地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不具有专利性。美国、日本和中国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在专利法中具体地用条款排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但是却都在审查实践中采取了这样的态度。尽管在看待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专利性时各国的态度是如此高度的一致,但是对于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Softwar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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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一般将现代专利法的起源追溯到英国1623年<垄断法>.但根据其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对专利工作的影响以及英国相关部门对该法的认识等分析,<垄断法>是当时限制王权的立法成果之一,而非规范发明人专利权益的法律.作为涉及发明人权益的专利,是在欧洲封建特权的基础上随着近代科技经济与权利观念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垄断法>将发明垄断作为"一切垄断非法"的例外予以规定,间接促进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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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两岸的专利法立法均为"三法合一"的体例,即都将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称为专利,并统一规定于一部专利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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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上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简介(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历史回顾 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任何一个人如要获得专利,必须发明一种新而有用的方法、机器、制品或者物质的组成,或上述任何新而且有用的改进.第101节的规定是对什么样的发明可申请专利的范围限定,美国最高法院已经通过判例将数学公式、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排除在可专利的法定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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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以新技术为保护对象,把发明构思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发明定义实质上是不承认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的构思是发明,否定了专利法授权条件。不全面保护方法发明,不能为企业降低资源消耗提供制度支撑。专利法规未保护发明构思,其技术内涵不明,导致研究发展基金投资对象错位,使发明难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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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为了能够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并且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专利保护制度。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将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且,在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进一步指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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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侵权及其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诺销售的概念及特点许诺销售是新专利法增加的重要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张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提出,“‘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品货架或者展销会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许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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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用权“原有范围”的再思考 ──兼对“量化标准”提出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申请在先原则已成为国际 上一项通行原则,先用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专利立法所确认。如德国专利法第12条、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64条、日本特许法(专利法)第79条、瑞士联邦发明专利法第35条、瑞典专利法第4条均规定,先用权是限制专利权行使的一种例外情况,是一种可以与专利权相对抗的一项民事权利,先用权的行使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用权的成立条件上,我国及世界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