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承公证作为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在新的形势下也面临诸多风险,需要公证行业积极应对. 一、继承公证面临的风险 (一)法律适用风险 法律风险包括因法律适用冲突、法律空白和法律缺乏操作性带来的风险.法律冲突是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面临的最常见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2.
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司法部在贯彻《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公证体制改革要以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为前提。实践表明,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作为我国公证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公证制度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价值体现的根本保证。完善公证制度应当坚持历史与发展的协调统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将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以法律… 相似文献
3.
4.
一、建立公证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践意义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公证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指通过公证活动所追求的结果.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公证文书的合法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5.
6.
7.
所谓"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才能成立或生效.在此,有几点须加辩明:首先,必须公证并非指一切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都须公证.我们知道,公证是代表国家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和确认,赋以该行为或事实以法律认可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9.
公证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行为、职权侵权责任等定位要素都共同指向了它的非行政性特征。事业、合作体制的公证机构具备了法定公证机构的基本属性,而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却遭到公证机构法律定位的排斥。公证机构法律定位后,行政体制公证机构继续存在及公务员身份公证员的继续执业,将面临着较严重的法律问题,同时法律定位也将对公证机构的内部分配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11.
正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法律行为的适当表达,同时也是对法律行为的必要约束。同样的,公证程序是针对公证法律行为所作出的要求,是开展公证活动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该行为准则的意义在于倡导一种科学、灵活的公证行为,其本质是引导公证主体获得法律"有限度的自由"。关于公证程序的价值,学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和结论。大体为:厘清公证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公平、正义、效益的制度价值,以及保障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等。这些价值的阐述谨以成文法的要求为准,从公证的社会管理职能出发,围绕公证公信力建设而展开,具 相似文献
12.
公证法律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是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中首家承担公证法律服务标准化试点的地级城市,率先在全国地级市探索实践公证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在全国首创了涵盖服务全领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公证法律服务标准体系。"苏州模式"颇值得各地在公证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中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发展方向.拓展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在新时期有着特定的内涵.拓展是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对公证法律服务提出的要求,既包括公证服务领域的扩大和服务对象的增加,也包括公证服务方式的改进、服务内容的丰富及服务层次、服务质量的提高:而规范则要求公证行业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树立诚信、高效的公证行业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15.
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由此,公证处由国家机关向事业单位转制已是大势所趋。然而,公证体制改革涉及到体制。队伍建设、内部运行机制、公证管理、公证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全方位的问题,如何用政策、法律来调整这些问题,事关公证体制改革的成败。本文试就公证体制改革中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作些初步探讨。 一、建立健全公证法律制度,是公证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证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公证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是保证公证制度正确开展的根本所在,对我国经济民事活动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公证法律制度下完善我国公证诚信制度进行实际探讨,建立完善的诚信公证制度,发挥公证行业的真正效能,实现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7.
《中国公证》2014,(3):31-31
正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参加青年公证人的论坛。我先讲一讲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法律服务作为现象时的一些关系的表现。公证活动如果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部分的话,公证程序规则,或者说公证程序,它相对于公证法律服务来讲就是内在的。在当事人面前的显性层面,就是公证法律服务。如果把公证活动分为过程和结果。程序影响的是公证活动的过程,比如说有咨询,有受理、审查、审批、制作,包括到最后的投诉、应诉、理赔,这些过程应该说是程序的过程。而公证法律服务它体现的是公证活动的一种结果,也就说公证法律服务对象的需求得到了满足,他拿到了公证文书,获得了公证的法定效力,这是一种结果。我们还可以把是公证活动分为经络和血液。程序作为经络是导向性的,它是一个载体。而把法律服务理解为血液,实际上就是把它看成是在经络里面活动,所以说这里 相似文献
18.
19.
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公证法律规范,在参与公证法律关系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活动者。它不仅是研究公证法律关系理论的首要课题,而且也是公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