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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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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不可能由过失构成,其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不应适用严格责任。在持有型犯罪中,行为即状态,状态即行为,持有只能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罪行为方式,其本质是一种状态性行为。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关于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即持有是否为行为以及与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存在包容关系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取得行为和持有状态,取得行为和持有状态相结合,共同构成了持有行为这一复合性行为。持有并非仅仅表现为控制违禁品的静态性状态,也不仅仅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而是呈现出一系列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融合。以刑法规范的类型来界定行为的性质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应从取得行为的性质来决定持有型犯罪的属性。  相似文献   

3.
“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石,在此预设下持有的行为性似乎不证自明,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持有性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则争议较大。传统刑法中以规范说作为划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持有自然没有作为第三行为方式存在的余地。但是以社会行为论作为基础的规范说因缺乏行为的生物学意义,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所以应当用规范论和存在论相结合的混合说来作为危害行为分类的标准。在自然意义上持有显然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所以应当是第三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4.
论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学的研究中,犯罪行为举足轻重.“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正是行为在刑法中地位的鲜明表述.传统的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穷尽地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二大类.笔者认为,持有行为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并从行为性质、状态方面予以论证.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5.
持有型犯罪中的“持有”的属性,从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看,持有即为一种行为;从刑法的命令性和禁止性两种法律规范看,持有的属性只能在作为与不作为二者之间择一;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即直接危害性上看,持有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因此,持有属于作为。  相似文献   

6.
论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 ,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其特有的品质 ,从行为形式上讲 ,持有兼具作为与不作为的双重特点 ,同时我们既可以找到持有与作为的差别 ,也能够发现持有与不作为的不同之处 ,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得出持有是第三种行为形式的结论 ,如果有必要探讨其行为形式的话 ,我们也应当坚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逻辑方法与认识方法 ,去论证持有行为的行为形式。持有型犯罪之初始行为的行为形式 ,决定了相应的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 ,持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相似文献   

7.
英美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犯罪有时并不需要行为只要特定事态就可以构成,受其影响,我国刑法学界也开始反思事态形式之一———持有的行为性质,主要形成三种观点,但都有混淆作为与不作为之嫌。事态也是行为,但既不是作为也不是不作为,更非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行为形态,事态特别是持有通常是作为但也可以是不作为,两者都只是事态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8.
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再探讨——兼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之完善张广永内容摘要:本文从持有行为的界定入手,具体评价了关于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且从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的联系这一全新的视角论证了持有行为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特性。并通过考察持有型犯...  相似文献   

9.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只有持有型犯罪最为独特。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一类犯罪。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准确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  相似文献   

10.
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1.
"不作为论"的观点违背了不作为犯的刑法原理,其"先有侦查、再有犯罪"的当然结论在刑事诉讼认定犯罪的逻辑进路上本末倒置。理论上新近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质为"立法推定型"的观点,是对"推定"内容的错位解读,背离了犯罪的基本概念,没有认识到刑法更深层次的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赖",以此为逻辑起点,提倡"持有论"的再宣示,将"说明来源"定位为本罪的出罪事由。"持有论"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理论层面,能保持刑法规范条文与刑法原理的协调性;在司法实践层面,符合刑事诉讼认定犯罪的逻辑进路,符合公诉案件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同时能做到在规范用语存在争议时对条文的解释有利于被告人。  相似文献   

12.
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应舍弃意思要素,是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的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本文认为有意性仍然是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必然要素,并将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区别开来,认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3.
也论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学者对持有型犯罪属何种行为方式有不同看法 ,这些观点大多数是确定了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前提下去界定持有行为的行为方式 ,这种演绎思维方式存在方法论错误。持有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 ,它属何种行为方式应以其自身行为性质去界定。  相似文献   

14.
通常认为犯罪行为的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但有学者提出 ,持有是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 ,也有些学者认为 ,持有是犯罪的不作为形式。从形式逻辑及我国刑法理论以及持有的本质角度分析 ,持有是犯罪的作为形式  相似文献   

15.
行为是刑法中的一个核心范畴。行为理论的发展不但与社会发展及刑法学流派变迁相适,应而且向我们展示了对其观察的两个不同视角———自然观和规范观。自然观和规范观对于实现刑法中行为概念的三个机能分别具有不同的作用。此外,自然观和规范观还对刑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行为数的判断、不作为犯以及持有型犯罪的理解产生了一些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将持有特定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已为数不少。1997年《刑法》已把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中的实用性。对持有信用卡行为犯罪的立法依据,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犯罪停止状态等一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信用卡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流转。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学界有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不作为说之争,文章对以上各种学说作了探讨,进一步分析了持有的性质。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对涉枪犯罪中“买卖”与“持有”进行怎样的理解,是区分非法买卖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判断更是准确认定相应罪名的基础。行为人非以二次贩卖为目的,仅以生产经营或者因个人收藏爱好为目的单纯购买枪支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对主观目的的学理肯定,应以其所侵犯的法益为基础;不能当然地认为刑法罪名中关于“买卖”均应理解为购买或者出售;对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买卖”进行限定理解,对其认定考虑行为人主观因素并不会放纵犯罪;将购买行为排除在持有枪支的来源外,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规制犯罪的作用。刑事审判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视证据裁判原则。  相似文献   

19.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适用存在局限性,其是对纯粹思想入罪的否定,不能据此认为只有"存在行为"才"存在犯罪",当刑法命令人们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时,不存在特定行为的不作为反而会成立犯罪。将具有社会意义视为行为概念的认定标准,取得了形式上的统一,但也造成了行为概念的空洞化。不作为犯罪规定的并不是一种有害行为,而是一种有益行为的不存在状态,该行为并不是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而是制止危害结果产生的"阻却条件"。不作为犯罪违反命令规范,以定型之有益行为的不存在来彰显不法,作为犯罪违反禁止规范,以定型之有害行为的存在来彰显不法,二者在客观上为两种互斥的事实状态,两种规范则表明了实现犯罪的两种不同途径。行为只能是人事实地控制客观条件而作用于具体的人或物之存在状态的现实过程,社会事实才是能够同时涵盖作为与不作为的上位概念,行为则是作为与不作为共同内涵的下位概念,其通过宣示"何种行为成立犯罪"来明确不法路径或者宣示"何种行为不成立犯罪"来明确合法路径。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行为作为刑法中基础概念的核心功能。  相似文献   

20.
"主观"与"客观"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但仔细考究其含义会发现,在不同语境下各有所表,常常被混为一谈。第一层次的"主观"与"客观"旨在阐明刑法处罚的基点落脚于行为人的意思还是外在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的对立;第二层次的"主观"与"客观"分别立足于规范与存在,实质上是"行为人标准"与"一般人标准"的对立;第三层次的"主观"与"客观"以着眼于主观认知抑或经验事实为界分,通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的认定标准可见一斑。英美法系的主观认定标准有利于扩大违法阻却事由的适用,避免处罚过当,但至今尚未被大陆刑法所关注,也没有发生第三层次的主观说与客观说层面的交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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