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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一、案例介绍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并且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是一篇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对比文件2是一篇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实用  相似文献   

2.
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据用来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对于多种证据类型的专利法公开属性已有案例或者文章论述1,但是,笔者尚未看到涉及投标书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文章。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请求人以投标书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本文将结合该具体案例,讨论一般情况下投标书的专利法公开属性。一、案情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甲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其中一项无效理由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依据的对比文件为一份投标书。该投标书封面标题为“***项目投标…  相似文献   

3.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应依职权启动,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方式予以监督;对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审查而未予审查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没有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以及对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在裁判生效后没有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提出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4.
专利创造性的评价过程中,通常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两大部分的工作。在事实认定部分,具体包括对待评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对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确定等工作;还包括对用于评价该权利要求创造性地对比文件的分析。法律推理则是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有创  相似文献   

5.
当前,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复审审查及授权后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实践中,作为现有技术,有传统的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个人专著等公开出版物,有合同、销售、招投标等使用公开,也有随互联网逐渐普及而出现的网络证据等以其他方式公开类证据.这些证据种类繁杂、形式多样、内容复杂,认定较困难,常易造成认定标准不一致情形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权威性.本论文对于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作了分类、归纳,就时间标准、地域标准和为公众所知标准作了详细梳理和分析.  相似文献   

6.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4对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仅涉及具体数值及连续数值的新颖性判断问题,具体内容为: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相似文献   

7.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是否存在将现有技术进行结合以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一直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本文经过分析梳理常见的判断方式,明确了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比较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所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同时,为了帮助判断,本文提出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可以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8.
规范性文件“能否一并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的先决问题。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可将司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不予一并审查的类型划分为基础性要件缺失、附带性要件缺失和例外情形等三类,每种类型都包含多种情形和不同判断要素。法院应当采取更加积极宽容的态度,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一并审查的范围。对于不予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应当在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认定标准明确界定规范性文件排除审查的范围。应当赋予第三人一并审查的请求主体资格,并明确当事人延迟提出一并审查请求“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对于不予一并审查例外情形的认定,应审慎对待,严格约束法院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9.
【裁判摘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应该包括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只要所推导出的内容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就可认定该内容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则可认定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本文结合处理审查意见中的具体体会,从分析通信技术领域中信息属性特征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角度论述本发明的创造性,为答复审查意见提供一些可行的思路。通过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是现有专利制度中对创造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容易导致通信技术领域发明审查的思维误区,致使专利审查工作者在进行审查工作时不仅需要耗费大量心血研读对比文件,还需要时刻提醒自己从"事后诸葛亮"的思维逻辑中跳出来,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审查结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将其申请文件公开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后才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权.本文就申请人怎样选择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方式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2.
陈红 《政治与法律》2006,(6):158-160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和“制品”的判断基础是“创造性”,但同时考虑新颖性和排他性作为前提,当内容和形式具有独创时,创作者对其内容形式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对作品思想内容保护,体现在它肯定作者与他的思想的人身联系,并使他有权利维护他的思想完整性。一件作品只要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创造性就可以受到保护。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就能确定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3.
国际上普遍认同获得专利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专利法》第22条,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亦规定了新颖性的要求,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  相似文献   

14.
杨伟东 《法学》2021,(3):178-191
国家秘密虽是信息公开制度中广为接受的免除公开事项,但仍有对以此为由不公开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必要。因国家安全利益的攸关性,行政认定的专业优势等因素,法院对行政认定持审慎立场和尊重态度。200余则案例表明,国家秘密类司法审查案件有重合性,涉密类别有集中性,虽然法院对行政认定否定率高,但实行的是形式审查模式。为实质性解决争议,平衡保护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有必要向形式与实质一并审查模式转型。可能的路径是设置具有权威性、相对独立性的定密异议委员会负责对定密进行实质审查,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建立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5.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语词及其内涵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据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审查认定证据的基本范畴包括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认定;审查认定证据的主体与客体;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与方式。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包括采纳证据的标准和采信证据的标准。审查认定证据的规则包括证据的采纳规则和采信规则。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审查认定路径和方法。审查认定证据的原理包括认识论原理、价值论原理、方法论原理等。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以主动审查为基础。公报案例陈爱华案为主的相关案例抽象了"一般审查—适当评价—选择适用"的处理规则。华源公司案为附带审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审查力度提供可能,体现为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对规范性文件展开形式主体、职权、内容要件等多方面审查;裁判文书中以《决议》形式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合法性判定,监督功能及司法能动性进一步提升。该案为如何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了良好借鉴。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处理建议、结果公示制度亦将为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功能最大化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17.
管荣齐 《法学论坛》2012,(3):149-154
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是专利授权的三个实质条件,其中尤以创造性最主观、最难以把握。创造性在美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在欧洲称为"创造性步骤",在日本称为"进步性",其意义基本相同。而在我国,"创造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其构成要素之一是"现有技术"。为了有效防止垃圾专利泛滥,建议对"现有技术"做出最大范围的认定;二是"显著的进步",体现为"有益的技术效果",形式上看似中国专利创造性条件比其他国家更高,而实际上这是专利实用性条件的主要内涵。为了简化创造性的审查,建议我国在专利创造性条件中取消对"显著的进步"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高雪 《人民司法》2020,(2):84-86
【裁判要旨】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定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将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不利于创造性判断法律标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又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法律要求被搁置,原则上应予以避免。  相似文献   

19.
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有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缓和新颖性三种。我国正在修订的专利法宜继续坚持混合新颖性标准,其比较对象原则上应限于产品外观设计.抵触申请也可破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应引入创造性标准,对同一申请人同日在相同产品上中请的多个相似外观设计,不宜被认定为重复授权。此外,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应继续坚持“美感”标准。  相似文献   

20.
一、引言《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3节规定: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则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审查指南》将上述规定称之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被称为“等同手段(或者等同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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