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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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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东府[2015]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注  相似文献   

2.
<正>东府[2015]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19日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  相似文献   

3.
<正>东府办[2015]8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6日东莞市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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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3月3日)沪府办发〔2015〕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正>津政办发[2015]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7月15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市场监管委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方便市场主体准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温政办〔2015〕47号2015年5月26日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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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府[2015]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21日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和《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第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正>东府办[2015]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7日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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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府办[2015]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14日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参照《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2014]116号)的有关规定,加  相似文献   

10.
<正>东府办[2015]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8日  相似文献   

11.
<正>东府办[2015]6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14日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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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32015015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城管委[2015]716号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专此通知。2015年12月1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为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和建筑再生材料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政  相似文献   

13.
<正>东府办[2015]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1月20日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大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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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府办[2015]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4月17日东莞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99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4]1号)精神,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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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府[201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14日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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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发[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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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府办[2015]6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14日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广东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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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府[2015]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1月20日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资源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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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长袁宝成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2015年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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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发[2014]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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