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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正>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是一项基本国策。法律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2.
《中国妇运》2012,(Z1):1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农民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农民承包士地的若干具体办法。两法一办法将确保我省广大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稳定与农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查报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实施两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以河南省唐河县为例,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件128起,其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件94起,占全部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74%,且问题多出现在土地流转环节。  相似文献   

5.
罗发敏 《人大论坛》2007,(10):22-23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保障 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各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  相似文献   

6.
法眼天下     
《时事资料手册》2010,(5):116-116
农民互换土地,非得备案吗 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相似文献   

7.
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受全国人大委托,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至9月,重点围绕有关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支持、法律宣传等几个方面,对本市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情况开展检查。  相似文献   

8.
王萍 《中国人大》2011,(24):18-1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公安研究》2010,(2):95-95
顾钰民在《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撰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一方面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界定,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真正落实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土地经营权集中,进一步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涉及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魏震铭 《长白学刊》2009,(2):113-114
“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应当有土地承包者、土地承包受让者、土地生产者、土地经营者、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当包括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权利,建立新型合作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的结社权利等。国家应当从约束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权力、确认农民土地的区位价值、完善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制度、完善农民土地权利立法方面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   

11.
《新疆人大》2013,(9):43-44
7月3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而我国现行的流转方式存在缺陷,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这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身份性"立法、"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的定位不当以及市场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要突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困境,应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财产性权利回归,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3.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改革的核心。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实施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把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农民长期且有法律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庆前夕,本刊记者就土地承包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情况专访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庄先。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滩涂等依据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土地资源不足、传统社会观念影响、不良村规民约制约、法律不完善等。保护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须采取有效对策:在立法上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建设;在执法上增强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妇女权益案件。  相似文献   

15.
陈晓华 《中国妇运》2012,(Z1):13-16
下面,就近年来农业部门贯彻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方面工作做一简要汇报。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中央对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高度重视,在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中,都强调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和各级农业部门坚持把贯彻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与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紧密结合起来,健全规章制  相似文献   

16.
李昌金  封志科 《小康》2005,(7):13-13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意味着农民对于土地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从此将拥有法律的保障。它向亿万农民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将保持长期稳定。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层面,“30年不变”并不为农民普遍接受和欢迎,或者说对于“30年不变”写进法律,许多农民并不领情。笔者以为,就目前多数地方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如给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决权。尽管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的政策,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大包干时的15年不变,发展成后来的30年不变,但农民并没有多…  相似文献   

17.
《公安研究》2010,(5):96-96
郭明瑞在《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撰文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民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得到所有权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通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可以入股、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也应具有流通性,农民住房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农民住房流通。  相似文献   

18.
陈涛 《北京观察》2010,(1):23-25
<正>我市土地流转总体上健康、有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积极引导农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相似文献   

19.
《时事资料手册》2009,(4):11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6月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目起施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2008年全国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15万件。该法的出台.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公安研究》2011,(4):34-34
米新丽、姚梦在《法学杂志》2010年第12期撰文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为政策法规所认可,许多地方在实践中也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在理论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尚存争议,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的确有其合理性,应当得到肯定和倡导。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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