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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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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108-112
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实现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创新农地金融迫在眉睫。我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属性的完整性,限制了农地抵押权能的发挥。当时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出于该制度不利于保护集体成员权、不利于发挥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保护国家耕地的考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民主体身份的多元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被不断弱化,农业规模经营开创了农业经济的新局面。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合乎法理的,也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应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以实现物权;重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束";修改相关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建立配套制度,以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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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其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将从制度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准入问题。从农村土地产权虚位,土地财政现象,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城乡土地权利难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六个方面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难点,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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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运行机理及保障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各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速度、形式、规范性以及市场建设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并且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包括集体土地产权体系的混乱、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农民流转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等。因此,要稳步、规范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必须首先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体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探索流转市场的运行机理以及完善流转市场的相关元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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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土地产权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方式受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畅进行.因此,要从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主体、规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几个方面着手,建立和完善保 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机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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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滩涂等依据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土地资源不足、传统社会观念影响、不良村规民约制约、法律不完善等。保护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须采取有效对策:在立法上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建设;在执法上增强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妇女权益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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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新时代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论述新要求,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保障农民的根本权利,目的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方法是采取非强迫命令手段,目标是实现农村土地的最优配置。新时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破解土地权利能否分离、划定土地承包者与经营者权利边界、甄别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破解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难题。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要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民的经济独立性、加强对资本投资农地的引导、构建新型乡村振兴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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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跃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土地在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各地展开。但由于管理和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法制化是目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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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保护的关键: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民权利保护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核心,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民主体地位的虚置极大地影响了农民权利保护的效果。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农民权利保护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意义。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应当注意全面性研究视角与主动性研究立场的把握、农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以及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效建立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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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是一项基本国策。法律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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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处置权既是完善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理论上的需要,又是实践上的需要。在农民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30年转变为永久化以后,如何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处置权,以及处置权扩展以后,政府如何去规范和引导农民实现这一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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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目前尚还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和转让两个疑难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先从总体上考虑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及限定土地用途问题,进而认识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抵押或转让而导致的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代表集体组织丧失了土地所有权。为此,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扫除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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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11-1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而我国现行的流转方式存在缺陷,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这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身份性"立法、"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的定位不当以及市场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要突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困境,应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财产性权利回归,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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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由来、逻辑与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配得上农村第一工程的,可能是极大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能力的耕地细碎化问题。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着眼点,应该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正在全国开展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循的是权利逻辑。农地确权与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有着不同的逻辑,它可能导致农民失地,以及农村耕地细碎化问题更难解决。当前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组织农民进行“换地并块”活动,以回应农户对承包地连片经营的需求,解决耕地细碎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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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当前,农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含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排斥在土地决策与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其权能有限,导致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分配失衡,市场价值难以实现,造成了农民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只有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淡化土地所有权,明晰集体与农户的权利边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诸项权能,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强制性多层社会保障制度,才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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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妇女的权利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业生产已呈现出女性化的特点,然而农村妇女在土地、身体健康、合同、村民委员会中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这已经影响而且将继续影响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主要措施有: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大对涉农合同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建立惠及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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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1):37-44
农民问题的本质是农民的权利。保障农民权利需从根本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入手,农民的土地权、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农民转化为市民等“三农”问题中都贯穿了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以民主法制体系构建保障农民的权利。只有在农民的公民权、民主权、土地占有权、劳动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等权利得到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农民问题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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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土地产权制的一个创新成果,它改善和发展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以后建立的农村土地关系以及集体产权关系,使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权利得到了较为明确的体现;它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农民按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收益,并把大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因此,它对于改革和发展新的生产经营组织,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农村股份合作制起初大都是自发性的,这种自发的原始形态的股份合作制不可避免地存在产权关系不明晰,劳资关系不协调,管理机制不健全,收益分配与积累比例不合理,责权利不明确等问题。但是,这种土地产权结构的调整是农村市场经济深化的客观要求,它的种种缺陷,可以在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下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