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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充分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应当在合同效力一章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之立法宗旨,规定第三人享有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只能在第三人未明确作出接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前变更合同以及可以在合同谈判时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立法体例上采用潘德克顿式,以便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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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122-123
《物权法》第176条就保证与抵押并存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应当作如下解读:保证与抵押并存所涉法律问题均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当事人之间无特殊约定之时,不论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提供保证,债务人自行提供抵押物时,债权人均应优先实现抵押权;当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时,抵押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同,两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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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权利质押原则上在交付凭证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时设立。鉴于我国证券无纸化的现实,大部分证券的质押要以登记方式设立。在证券担保数量急剧增长的情况下,如果质押登记制度不能充分发挥证券担保的作用,就会造成信贷成本的增加。所以,应当消除或修改证券质押登记制度中低效率高成本或者事实上不可能的程序,以促使担保交易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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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本身也是一种合同,适用有关民事合同的规则,其特点有:第一、借款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保证人是借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第二、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以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专门单独订立,也可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的保证条款。此外,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涉及保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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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23-29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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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69-70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的地位尚不明确,律师应当具有的众多权利需要在立法的层面上予以明确和拓宽。我国应当加强保护律师的辩护行为,确立司法辩护免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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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往来中,债权人为强化债权,要求债务人为同一债权采取多种担保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中主要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和债务人邀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物的担保。这种共同担保中各种担保方式的性质不同,一类为人的担保,一类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表现为保证,即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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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当事人的约定变更是指因债的转让而发生的执行主体变更。其理论基础在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理论、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利益保护理论以及既判力与执行力之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立法上应当确立执行当事人之约定变更制度,并对其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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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第35条又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再次明确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和当事人处分的原则。据此,二审程序审查一审裁判的范围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似乎已明确肯定。但笔者以为,下述问题仍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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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人保,二是财产保。目前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存在人保、财产保适用情形不明,保证人条件过于宽泛,没有规定如何监管保证人是否履行义务,对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违反制度规定惩处力度不够等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在适用该制度时,要综合考虑,科学适用担保方式;多方考察,细致遴选保证人;多措并举,对保证人加强监管;强化惩处,保证人保措施的有效适用。对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的远景设计,应探索人保财产保并用模式,考虑建立专门的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尝试保证人责任推定制度,加大对违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惩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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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由于保证合同无效,造成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这一客观现实,结合现行立法,详尽地分析了保证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及保证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从而使无效保证的有关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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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诉法》虽然赋予刑事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其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并不能真正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从而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徒有其名。因此,应当借鉴各国立法法例。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以使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真正确立,其诉讼权利得到真正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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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债的相对性要求合同只对其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合同 债的相对性例外制度应基于合同对第三人产生竞争力的原因力在于合同本身的既有约定而为法律所肯认 ,而并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代理、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应当归结于合同 债的相对性例外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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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松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10-12
刑事法定代理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维护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配合司法机关推动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一方面没有明确被代理人所指,另一方面有关法定代理人的条文甚少且含义不清。所以,法定代理人制度的应有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作者通过对国际刑事诉讼制度相关制度的考察,并注意到国内立法所应具有的一致性,提出了正确使用法定代理人制度的几点建议: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出席审讯的权利;明确被代理人的诉讼身份;重新界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等。此外,作者对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立法精神的探寻也颇具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