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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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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精神疾病在我国已经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并且已经进入了司法控制的范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种,构建起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框架,但需要对强制医疗程序性质和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并增强程序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第四章中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第18条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仅有实体法规定但欠缺程序法规范的不足。同时,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转变也更有利于兼顾精神病人的权益及社会的公共安全。但是,强制医疗程序在适用对象、决定权的归属、权利救济、检察监督等诸多细节方面尚有待更明确的界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精神疾病在我国已经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并且已经进入了司法控制的范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种,建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有必要对其法律构建进行全面梳理。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诉法》特别程序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对于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如何执行有了程序上的保障。但对于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一多发的社会现象,仅仅对造成危害结果的采取"强制医疗程序"不能消除安全隐患。只有营造政府主导下的医疗、民政、政法各部门的社会管控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全社会对精神病人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日本于2003年公布了《医疗观察法》,针对实施重大他害行为的精神病人设立了独立的司法裁判程序和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解决了《精神卫生福利法》时代存在的后期治疗缺乏实效、行政裁决模式缺乏救济、轻触法精神病人权益保护重社会防卫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诉讼化轨道,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角度考量,日本《医疗观察法》至少在强制医疗适用对象范围、司法裁判程序、专门医疗体系、经费保障方面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既能对相关权力进行制约,又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监督必须坚持依法性、客观性、同步性和全面性等原则,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启动、监督的效力等内容,以保证监督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新增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具有深刻的立法需要,但这一新增程序的法律规定仍显粗放,一系列解释学问题需要予以分析.强制医疗本身是保安处分性质的预防性措施,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司法程序且为独立于定罪程序的独立程序.在强制医疗程序实施过程中,迫切需要解释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申请期间与管辖以及执行等方面问题,方可确保法律规定的真正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个中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此类措施因涉及国家公权力运用与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衡平,构建和实施理应更为谨慎。而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显然未能给予与其重要性相当之关注。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性质、适用条件、期限场所和监督救济等问题亟待明确。  相似文献   

9.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精神病人的实施强制医疗监督,主要从精神病人的交付执行、医疗活动、解除强制医疗以及受理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控告和申诉等方面进行.只有设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专门法规,构建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协作机制,建立强制医疗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加强检察院监所监察部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能力建设,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0.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而解决了强制医疗程序在程序法层面立法空白的缺陷问题,但仍存在着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危害性条件缺乏具体标准、程序启动主体缺少当事人、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未具体规定、合议庭的组成缺乏合理规定、法律援助仅适用审判阶段等问题。为使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1.
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规范的诉讼法表述,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案件对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适用的行为人对象是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且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可能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前置性条件,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判断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应当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内容是行为人是否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判断依据包括社区/村民委员会对于行为人既往表现的详细材料,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对行为人精神病类型的评价,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的表现状态,以及行为人是否接受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审查的表现情况。现行强制医疗程序是兼顾保留公民权利行使空间、限制公权力、保障公众权利三种利益的选择结果。  相似文献   

12.
我国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性质上属于刑事司法程序,兼具治疗精神病和防卫社会的目的,奉行入院中心主义。强制医疗在司法运作中仍存在启动程序不规范、适用标准不明确、检察监督不到位、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强制医疗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执行程序的监督,实现强制医疗公正、效率、安全和人道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而解决了强制医疗程序在程序法层面立法空白的缺陷问题,但仍存在着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危害性条件缺乏具体标准、程序启动主体缺少当事人、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未具体规定、合议庭的组成缺乏合理规定、法律援助仅适用审判阶段等问题.为使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4.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并将最终决定权赋予了法院。在此过程中,法官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关键证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则是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和准确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鉴定人自愿出庭率极低的问题,应规定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相似文献   

15.
就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送治人、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比较了各国(或地区)以及国内北京、武汉等地的地方立法,探寻适宜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以期对我国《精神卫生法》设定此项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专章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初步构建起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但还存在适用对象过窄、适用条件模糊、鉴定启动垄断、权利救济不力等问题。应当借鉴域外有益的经验,秉持保卫社会与保障权利并重的精神,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对于规范强制医疗程序、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但纵观现行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仅就执行阶段而言,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仍需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执行机关、执行场所和执行期限等也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执行阶段实有必要通过提高强制医疗的门槛、明确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及引入比例原则等措施加以完善,从而实现尊重和保障精神病人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已经适用一年多,各地司法实践中涌现各种案例。由于该程序的法律规范笼统,在运行中凸显局促。有必要对强制医疗程序作进一步的具体规范,以破解运行瓶颈。  相似文献   

19.
进入强制医疗程序视野的都是涉嫌暴力犯罪的被追诉人,所以存在刑事追诉与强制医疗程序衔接的问题。对于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在审理方式和法律帮助方面,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建议设置不同类型的治疗措施,可以在妥善安置疑似精神病人的同时,加大强制医疗程序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力度;增加鉴定意见的内容,以便提前异议。  相似文献   

20.
适用对象范围的狭窄和适用标准的模糊,导致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和运行出现了诸多问题。应当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进行适度扩张,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和服刑期间患精神病的三类精神病人纳入强制医疗程序,并且更加细化对“暴力行为”、“严重”和“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适用标准,从而规范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为整个程序的合理运行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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