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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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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财产。虚拟财产在社会上有对其需求的市场,通过交易可以将其转化为现实的金钱价值,拥有的玩家可以对其进行处分来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因此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可归为财产权的范畴。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又有着诸多的不同。由于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和现实性两种特性,这就决定了虚拟财产权是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一种特殊财产权利。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实际购买点数的方式获得,现实中也已存在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的市场交易,以及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甚至还出现职业游戏人和游戏产业,可见,虚拟财产存在自身价值,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游戏物品是游戏软件按照虚拟财产的指令所生成的模拟形式。游戏物品本身是无法实现游戏玩家从事游戏行为的目的的。所谓的虚拟财产权就是指游戏玩家对该数据指令的某种权利。虚拟财产权不具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专有性和期限性等特点,玩家在游戏中投入的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加上技巧和经验并非是产生虚拟财产的源泉,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美术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观点实际上是将虚拟财产混同于游戏物品。本文将从游戏玩家的目的性以及游戏产品的实践发展方面指出物权解释模式的不全面性。  相似文献   

3.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基于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厘定及其法律特征的分析,围绕当前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中出现争议颇大的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从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出发,本文认为虚拟财产权本质上表现为玩家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并包含有物权的一定特征而向物权渗透。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将虚拟财产整合到我国法律的调整体系内。  相似文献   

4.
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主观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考虑,就网络虚拟财产定位而言,应当放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契合教义体系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以考虑分离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別除于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外,并且区分“物权所有权”与“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继而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此外,尽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却不同于一般数据。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则可以借由数据权益、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获得妥当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法律属性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保有量和交易量随着游戏产生的迅猛发展而屡创新高,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繁多.而在法律界,对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定性.这对于虚拟物品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是很不利的.本文从虚拟物品的产生、游戏厂商和玩家的关系和互联网的特征等多种角度对虚拟物品进行了深入分析,剖析了国内法律界对于虚拟物品的多种观点,如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信息财产说等,认为对于虚拟物品应当将其创设为一种新的财产权,以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济产业化的产物,具有自身一些特征,然而其仍未超出物权客体的基本范畴,虚拟财产权属于一种新型特殊的物权,具备物权的基本属性,将其纳入物权法调整是一种较为恰当的选择,在不破坏物权立法体系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此种新型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7.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之下的研究进路存在比较严重的物法思维倾向."物债二分"体系并非财产权体系的全部,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也并非当然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客体.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单一权利的客体,同一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为多种权利之客体,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虚拟财产作为多元权利的客体属性是由其信息本质所决定的,同一信息的不同内容可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27条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并未指明其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这为虚拟财产作为多种权利客体的定位提供了解释论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权纠纷时应根据个案被侵害的法益判断被侵害的虚拟财产是作为何种权利之客体进而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8.
姜曦 《法制与社会》2010,(8):102-103
关于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有物权和债权之争,双方各有正当理由,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囿于传统的物权债权理论,而着眼于权利的实际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重点,首先在于处理服务运营商与服务用户之间的关系,其次在于处理服务用户彼此之间的关系。虚拟财产中凝结有网络用户的劳动,具有人格独特性,因此不能认为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应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归属网络用户所有。  相似文献   

9.
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否定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新型权利说六种观点。从理论上评析,这六种学说均有不足,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等基本属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权既是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又不需要对运营商进行任何通知或为其他意思表示而任意处分,因此,它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特性。  相似文献   

10.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游戏玩家的不断增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面对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也无一相同,并且颇具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定义和特征,明确虚拟财产在财产法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厘清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和游戏玩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力图在传统的财产权体系中寻求适合于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新型财产的保护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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