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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步较晚,对起诉资格的研究比较匮乏,自上而下的环境立法显然对起诉资格的选择设置了障碍.拓宽研究视野,我们看到美国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起始之处和发展的老牌劲旅,在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大量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选择遭受“实际损害”作为其起诉资格的标准.本文拓宽视野,通过一系列案例分析,为我国依法治国新常态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选择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2.
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我国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但在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受案范围模糊、起诉主体范围与顺位不明确、诉讼请求适用不完善等。对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合理拓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能动履职,高质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办理中合理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实际发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几乎都是属于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他益形式的公益诉讼在我国囿于起诉资格的限制尚难以展开。借鉴域外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区分理论,可以建构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并丰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未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置应遵循客观诉讼的法理和精神,建立一套符合客观诉讼法理的诉讼程序,诉权设计上可以采取多元的启动模式,诉讼类型应限制为非财产给付诉讼,起诉资格应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  相似文献   

4.
行政公益诉讼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试点期间,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否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区间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未解决上述问题,导致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案件,在没有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不愿、不敢起诉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  相似文献   

6.
<正>【案例要旨】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在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重申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是否准许撤诉的审查标准应当更加严格。实质审查方面,“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已经完全修复及不存在将来可能继续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程序审查方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应当履行相应审查批准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实质审查符合撤诉标准的,应准予撤诉。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制止这种现象,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私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公益诉讼程序三方面问题。一、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关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即认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①。二是广义说,即认为除检察机关外,社会团体和…  相似文献   

8.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除目前的四类案件外,还应该扩展到其他公益案件。在诉讼性质上,目前主要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9.
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原告资格的确定是核心问题。本文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分别作了分析,内容涉及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可行性探讨,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与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0.
黄金荣 《法治研究》2014,(2):102-110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益诉讼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其允许“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方式使得民间组织在未来能否实际获得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该条款未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无论从实质内容还是从立法技术上说都是非常不明智的;该条款创造的“官方公益诉讼”既有违中国传统执法体制。也极大地扭曲了公益诉讼原本所具有的含义。尽管新民诉法第55条对未来公益诉讼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仅凭这个条款并不足以克服现在公益诉讼发展面临的真正障碍。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并没用明确该法以外的其它专门法规定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则、具体条件,以及按照专门法规定具有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与有关组织在个案中何者为适格原告主体等。职能相关性原则要求可以担当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与宗旨必须与公益诉讼标的具有联系性。有能力性原则要求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人力、财力、专业鉴别能力、诉讼举证能力等方面具有比较充分的基础和条件。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组织的成立和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年限要求是衡量组织的公益活动经验、公益活动信誉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以监督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合法正当地进行公益诉讼为合适。在公益诉讼个案中,应当按照损害公益行为影响区域或者后果影响区域分层次协调;在适用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优先、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居次原则前提下,确立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原告可以联合起诉、组成公共原告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公共利益易受侵害,谁来代表公共利益进行司法救济,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当前,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不鲜见,但结果不如人意。检察机关由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和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其应当担负起公益诉讼主体之责。其针对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侵犯国有财产、环境污染等损害公益的案件,其诉讼方式既可以原告身份起诉也可以支持诉讼等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3.
囿于传统“证明责任倒置”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的适用中存有逻辑结构的缺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4.
邓志宏 《法制与经济》2008,(6):33-34,37
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原告资格的确定是核心问题。本文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分别作了分析,内容涉及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可行性探讨,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与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5.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受理条件与立案标准的主要缺陷在于,未将起诉要件与诉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区别,甚至将原告为获取胜诉在诉讼终结前所必须具备的诉讼实质要件作为起诉要件来看待。为此,本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了相关思路,认为对原告起诉的审查,主要是对起诉要件的审查,也就是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能否作为审理对象进行审查,凡符合起诉要件的即应形成诉讼系属,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启。  相似文献   

16.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案件,迫切需要有一个适格主体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不是静止不变的,检察机关代表公益的特性,使其可以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国外早已开展。我国亦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胡婧 《河北法学》2023,(9):183-200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享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权能。经过五年全面实施,办案实践分别从起诉期限属性、被告明确性、诉请具体性、管辖隶属性认定等四个方面出发,尝试确定起诉条件适用标准,提高行政公益诉权运行效能。由于一方面偏差定位行政法律监督功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层面,忽略国家权力之间的“功能秩序”平衡,另一方面尚未明确诉讼程序的保障性,在检察系统层面,忽略检察权能之间的“梯级秩序”平衡,导致检察机关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存在诸多缺失。为弥补缺失,有必要在考量逻辑参照的基础上,明确起诉条件的构成要件,排除适用起诉期限,统一被告明确性、诉请具体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8.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途径。由于缺乏基础理论与制度规范的支持,相关的司法实践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尽管是借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简单结合。现有的“一条两款”难以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适用的需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需要厘清四对基础关系,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内”与“等外”、检察机关与其他起诉主体、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增加法律供给的同时,检察机关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保持谦抑与克制,实际提起的诉讼应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并应考虑诉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公益行政诉讼或者涉及公益的案件方兴未艾,但多以失败告终,原告资格的限制是起诉被驳回甚至不予受理的重要原因,故而本文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入手加以简要分析,提出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在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研究中,关于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着很大争议,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和公益保护的现状着眼,对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利弊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同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纠正过渡追求私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进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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