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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的股东财产更容易和公司财产混同,侵犯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制易导致共同股权,是夫妻股东合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共同股权在实践中存在,我国《公司法》应当尽早将其法定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因为其利益与决策具有高度一元性,应当参照一人公司的特殊监管制度进行规制,以预防夫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维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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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41-44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不宜再简单化以无权处分否认其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亦已应对不周。《民法典》框架下,股权乃独立的权利类型,股权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非属共有关系之客体。股权之处分权应归属于登记一方,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外转让的效力;配偶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即以登记股东名义对外转让,该行为效力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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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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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债务制度创建于1950年婚姻法。它历经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因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增长而日益细化。夫妻债务制度关乎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非举债配偶三方的财产权益。编纂民法典,设计夫妻债务制度时,应当树立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在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上,确立夫妻合意、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干标准,以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在夫妻债务清偿责任方面,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与中国基本相同的《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具有借鉴意义。夫妻债务制度不是离婚时的财产清偿制度,而是夫妻财产制的组成部分,中国民法典应当体系化构建夫妻债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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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提起的目的在于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故此对原告不应作严格的限制,股东和非股东均可以提起诉讼,而被告应为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类型可以分为八种:股权转让无效类型,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条款,股东会本身欠缺成立要件,违法选举不适格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违法增资、减资的股东会,超越股东会职权,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法院倾向于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采取尽力维持公司存续的原则.股东会决议无效可因公司及股东事后的行为得以治愈.但是考虑到股东会决议的连贯性和公司组织关系的稳定性,应将时间的经过也作为某类股东会决议无效治愈的法律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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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88-89
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挥霍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结时,如要弥补无过错方受侵害的财产处理权,完善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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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财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很多转让股权的行为,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从法人具有财产性角度,对于股权是否具有财产性进行论证,厘清股权被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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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标志着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完善。我国婚姻法对非常的夫妻财产制还未做规定,学界对此也未给予相应的重视。但随着经济发展对婚姻家庭的不断冲击,我国迫切需要完善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本文结合国内外关于此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力图构架我国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蓝图,期待能对现实立法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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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新夫妻财产制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度都有新的发展变化。从立法表现形式、法定、约定、特有夫妻财产制等方面对两岸新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 ,研究其法律冲突 ,提出解决冲突的构想 ,分析解决冲突的方法 ,以期保护涉两岸婚姻家庭关系 ,促进两岸人民的正常交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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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基于股权控制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上,企业代理问题的研究都是围绕股权分散下股东与经营层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展开。在股权结构集中的环境中,利益冲突主要存在于控制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此时所衍生的代理问题是控制性股东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从关联方转移资产与利益的倾向。企业集团控制的代理问题实际上就是股权控制的代理问题。所有权与控制权未产生分离时,控制性股东在经营公司时,既可能产生正的激励效应,也可能产生负的壁垒效应。在较低的所有权水平上,控股股东的侵占能力和程度随股权比例的提高而增强;但当所有权比例提高到一定程度后,控制性股东和公司利益将越趋于一致,由关联交易等隧道效应产生的机会成本也越大,机会主义资产转移侵占行为和非公允关联交易会减弱。控制性股东常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二元股份结构、多重持股及各种股权结构的综合运用等手段,使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使其控制权大大超过所有权,在增强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操控能力的同时,降低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机会成本,产生更严重的代理问题。控制股东的投票权偏离所有权幅度越大或所有权较少,它的侵占动机越强,非公允关联交易越多,公司的价值越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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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利益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把保护小股东权益、实现股权平等列为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实行的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一系列保护措施,从法律上对小股东的权利予以了特别的规制。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必要性出发,对这些成功的经验作以概括的介绍,最后建议,我国为了适应现代公司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必须合理借鉴西方国家分司法及公司实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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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炜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85-93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双轨制,但在目前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下,不能实现婚内赔偿请求。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度在很多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可以认为我国开始尝试建立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构建法定分别财产制,应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并细化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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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夫妻财产制之缺位与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41-43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是基于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的一种立法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婚姻关系中各种非常态情况存在的现实。因而有必要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以弥补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之不足,从而促进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公正价值的实现,并有效保护第三人经济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