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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在未来破产实践中,这一规定必然成为清算组管  相似文献   

2.
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韩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相似文献   

3.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赋予管理人单方解除租赁权是必要的、合理的,这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一种突破.本文认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妥善协调平衡承租人与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利益,在做好前期摸底调查通知工作的基础上,注意防范恶意虚假租赁,区分不同情况决定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准确确定承租人损失金额以及承租人的损害赔偿债权的清偿顺序,以实现破产制度公平有序分配之目的.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6,(3):52-61
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其目的在于增进债务人财产的价值,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照此目的,我国《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待细化与补充:首先,应当设置给付为可分的情形的特则,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的合同相对人未受领的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应当区分是否为其未履行的给付的对价,分别作为破产债权或共益债权来处理;其次,应当从条文上明确,管理人解除合同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合同相对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权。  相似文献   

5.
1999年11月,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许昌市某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许昌清算组)签定了《资产出售合同》,合同约定,将许昌清算组所经管的破产资产作价人民币2500万元,出售给上海公司,上海公司一经付清标的物的总价款,即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上海公司至今只实际支付人民币2050万元。1999年12月,上海公司以包括许昌清算组破产资产在内的财产共计人民币8415万元作为出资,  相似文献   

6.
租赁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继续性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破产宣告 ,如果清算人决定消灭这种合同关系 ,只能采用终止的方式而不能采用解除的方式。承租人破产 ,清算人应根据破产财产的需要 ,决定是终止还是继续履行合同 ;出租人破产 ,清算人和承租人均不应以破产宣告为由而终止合同 ,承租权附着于租赁物上 ,清算人处分附有承租权的财产并不会减少破产财产的价值。  相似文献   

7.
企业受破产宣告后,其全部财产构成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接管。一般来说,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入都应当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不得请求个别清偿。但是,清算组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有的可能属于第三者,有的则可能设定了担保。属于第三者的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设定担保的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加以变卖而优先受偿。 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所谓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就是指对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但由于种种原因被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该财  相似文献   

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法律地位如何?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权益如何保护?其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是否可继续履行?本文结合案件实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注销之前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律后果是要进行清算,其吊销执照之前所签合同应由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而非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除.  相似文献   

10.
四、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保证债权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往往涉及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保证债权,但由于保证方式不同、破产企业在保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加之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完善,使审判实务中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保证债权的处理比较混乱。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在破产企业是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如果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主债务人已经履行完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解除,债权人及被保证人均无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自不待言。问题是,在主债务人未履行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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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改变了原先的企业破产管理职权由清算组全部承担的制度设计,新增了独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而由谁来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是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首要问题,本文结合其他国家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新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设计进行了比较研究和立法评价,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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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对于该条文赋予清算组的上述权利,法条并末提示其名称,本文称之为“否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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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人大代表,现在遇到了有关破产案件中的两个问题,恳请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以利于依法施政和依法议政。一、破产程序终结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之后,若发现有个别财产未被纳入破产程序参加清算的债权,其财产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若不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亦未进行清算,在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1年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和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代表康建新康建新代表:破产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都构成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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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Countryman教授对未履行合同的界定,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归纳为破产法上的未履行合同与破产法上的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合同,针对这两类合同的不同情况,依据破产法的相关理论及其规定,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与处理办法,指出了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转让制度适用于破产时未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处理存在缺陷,提出了建立破产法上未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制度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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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溯及力探讨——兼论合同终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中外立法与我国学说概述 (一)中外立法概述。 大陆法系中,德国区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并赋予合同解除以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一经解除就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合同效力消灭。根据法国合同理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时起消灭,即合同被视为从未成立。就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如果合同未履行,则合同归于消灭;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同样方法相互返还财产。同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过受客观情形的限制,连续给付的合同的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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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从切实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公正合法、合情合理的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而这些工作主要依靠破产清算组来完成。因此,认真研究一下对破产清算组的指导工作,对人民法院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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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应当归破产企业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可供拨付破产费用.清偿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金以及其他债务的财产的总和。破产财产与清算组进驻破产企业后接管的财产常常发生不一致,除破产企业的债权没有回收外,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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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破产申请人北京市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公开摇号确定了新"管家"——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北京炜师事务所,这两个中介机构将组成丹耀房地产公司破产后的清算组。这是6月1日正式实施新《破产法》后,由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计划外破产申请人的清算组,也是首次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为三资企业确定清算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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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来履行完毕的相关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进行探讨,结合共益债务的相关特点及《破产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分析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发生债务的具体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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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军  邢江孟 《人民司法》2012,(19):92-96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虽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作了规定,但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不统一的情况。笔者通过对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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