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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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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股是人们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出资的股东的俗称。当前,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中,空股现象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亦不鲜见。我国目前的法律尚无关于空股的规定,给审判实践造成诸多不便,因此,有必要探讨空股的一些法律问题。  空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为凑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人数而请来的不需要出资、也不具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股东”。空股具有如下特征:实际出资人设立空股只是为了凑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空股股东自己不出资,完全靠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完成验资和登记;空股股东徒有虚名,在内部,完全不具有公司股东的…  相似文献   

2.
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殊值质疑。显然,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是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性等方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而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的法定形态之一,由于设立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等特点而被众多的投资者所采用,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本文就有限公司实践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问题1.公司股东为二人时,其中一位股东向另一位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出资…  相似文献   

4.
张玉涛 《山东审判》2005,21(6):97-98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而违反出资义务又是实践中颇为普遍的现象,这造成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大量的诉讼纠纷。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产生的不同种类民事责任进行剖析,提出作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一、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一)补缴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由此可见,在以现物出资且评估不实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  相似文献   

5.
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是现代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投资者承担很多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缴纳出资。股东之出资是否适当与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息息相关。对出资的立法体现着立法者对股东、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为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问题进行了修改,本文试就出资问题并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修改谈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自身的瑕疵原因,会产生一些诸如转让程序、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影响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因此本文对如何处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拟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些探讨。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所产生的“一人公司”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虽属资合公司,但股东之间又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基于股东彼此间的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因此,它同时又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和实践中公司的设立、运作不规范,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等原因,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难度大,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尤为复杂。而股东资格的确认是解决股东权、股权转让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纠纷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确定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和标志性程序十分重要。应当坚持在利害关系人间利益平衡和外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定合理的标准,对股东资格做出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是产生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但却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灵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有资合公司的性质,这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出资时,不得退还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另一方面,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  相似文献   

13.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弊端,对其他转让出资的规定过于疏漏,适用范围狭窄,必然影响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法律对这些情况应另有所规定  相似文献   

14.
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15.
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向公司缴纳和增加出资,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也称股东的权利或者股东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出资转让权、召集或召开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出席股东会议权和表决权等主要权利。  相似文献   

16.
公司资本是指股东、投资人的出资。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资本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步骤,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在公司设立运营中往往存在出资不足、虚假出资、验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现象,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同时也侵害了相关主体的正当权益,引发了公司资本诉讼。鉴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基本情形可以归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浅议我国资本诉讼制度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原因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一种,它同时包含了转让人股份的丧失和受让人股份的继受取得。如果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则更是涉及了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以及转让当事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在实践当中也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公司法》第35条为中心。该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相似文献   

18.
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出现了在法律上存在夫妻关系的二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如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在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时,对其法人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某农药厂与其他5个股东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某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注册登记时,各股东认缴的出资并未到位。因对外经营,公司负债数万元且已资不抵债。在公司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已具有法人资格,就应以该公司拥有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股东出资未到位,应由各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额补交,股东对外不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登记时,全体股东认缴的、作为注册资本的出资根本未到位,不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对该公司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20.
宋海健 《政府法制》2007,(11):47-48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当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股东的主体身份已经消失,但其在公司的出资应当怎样继承呢?新修订的公司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股东有符合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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