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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通常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交付审判前需要由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审查起诉。在我国。侦查活动与起诉活动相分离,审查起诉成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重要纽带,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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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中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虽然其侦查的案件一般都是普通刑事案件,但往往最容易在执法中出现问题。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担负着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笔者在基层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多年,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针对公安派出所在侦查工作中涉及的立案、破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行为合法性等几个方面,试就侦查监督科如何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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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 ,司法部门对审查起诉工作高度重视 ,审查起诉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 ,对于审查起诉业务的某些具体问题 ,我们缺乏必要的研究 ,制约了审查起诉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 ,侦查卷宗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充当着重要角色 ,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必须审阅侦查卷宗 ,并以卷宗为中心开展工作。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这些书面材料具体包括 :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现场材料、赃物照片、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证明、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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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监督关口前移,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构建新型诉侦关系,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明确自身职能,理顺侦、检双方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关系,将侦查办案的流程、非法证据的排除、强制措施的适用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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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进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6,自引:3,他引:3
补充侦查 (下文略称为补侦 )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 (下文略称为起诉部门 )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 (下文略称为公安侦查部门 )移送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以及由起诉部门依法提交人民法院 (下文略称为法院 )审判的案件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侦查部门或自行在原来公安侦查部门侦查的基础上 ,进行补充性调查取证的诉讼活动。补侦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是本次调研的对象。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本次调研发现的补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如何在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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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承担着基层一线艰巨繁杂的具体工作,也是最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重要职能部门。但因为公安派出所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不直接,且基层民警数量少、任务重,检察机关也只是在办案中监督,监督途径多限于书面.且存在着监督程序滞后、监督缺乏强制性等弊端,使得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监督盲区。刑事案件流失严重、侦查活动实体或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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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部分案件事实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工作虽然不是审查起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却对保证案件质量、成功指控犯罪,快速、准确、有力的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一下如何才能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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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检辩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1)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中立性,决定了检辩关系是一种辩裁关系。与外国有些国家的做法不一样,我国的检察机关并不领导警察的侦查。这就决定了我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的审查.应该具有一定中立性和客观性.而不应只着重考虑其追诉功能的实现。审查起诉阶段中.检察官与辩护方、侦查机关的关系是一种三角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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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延续,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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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审查起诉模式的弊端 1、滞后性。一是获取信息滞后。在现行审查起诉模式中,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获取正在进行中的侦查活动信息的唯一手段,批捕后到移送案件前,对于案件侦查是否进行、如何开展、甚至释放已逮捕人员等情况,检察机关并无正常的获知手段。随着批捕、起诉的分开,审查起诉人员更加难以及时获取信息。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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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前介入”与侦查监督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所谓侦查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视和督促。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程序。由于审查批捕是靠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对侦查活动起监督作用 ,但是违法侦查活动情况往往不会在案卷中直接反映 ,侦查监督效用自然不大。而在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已经终结 ,侦查监督已属事后监督 ,往往是不了了之。因而“提前介入”作为一种工作方式便应运而生。“提前介入” ,是指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直接参与重大刑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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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延伸的触角,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是法律应有之意,本文就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必然、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阐明了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应坚持的原则,并构建了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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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又是诉讼认识链条上的一个关键性环节,是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中介。没有审查起诉,就无从实现侦查的法律价值,审判也不可能启动,因此,必须提高对审查起诉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审查起诉的工作。而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就是证据的审查,证据审查的结果关乎着人的尊严与权利,甚至关乎着人的生命。今年四月,高检院公诉厅的一份《关于七起死刑改判无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中提到的七起冤、假、错案,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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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侦查”一语,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广泛的运用,如检察机关常说的“自侦部门”、“自侦案件”等。如此说法,出于表达习惯或方便表述,在非正式场合倒也不妨一用。但在书面上或正式场合则不宜使用。原因就在于,这些说法都是对自行侦查概念的误用。自行侦查是一个法律用语,通过刑诉法的规定而具有确定的含义。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不退回侦查单位补充侦查,而由自己直接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据此,通俗地讲,自行侦查是相对于原侦查主体的侦查活动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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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关于侦查监督工作,刑诉法在一些条文中分别作了规定。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第137条规定了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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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前可连接侦查阶段的终结,后可衔接审判程序的启动,在整个案件进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该程序的重要环节。本文简要论述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以求对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起到部分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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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不仅是对最初侦查工作的查漏补缺,也是对提起公诉案件质量的有力保障,对更好地惩治犯罪、提升工作效率、有效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自行补充侦查适用比例较低,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审前程序中承担的主导责任不相适应。笔者对自行补充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尝试提出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