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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应具有一致性.在实体法上,业主委员会应被界定为由全体业主组成之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相应地在程序法上具有当:事人资格的应为业主团体而非业主委员会.除非另有约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团体提起诉讼时须经业主大会授权,其诉讼范围应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对业主团体"怠于行使权利"须作出明确界定;基于原告资格与被告资格的一致性,业主团体亦应具有被告资格.  相似文献   

2.
席斌 《法制与社会》2013,(22):116-117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和全体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的机关。它具有法定权威性、唯一性、成员特定性的特征。业主大会有自治规约的制定及修改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基于业主大会的现实困境,赋予业主大会"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解决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向来为学界和司法实践所争议。在学界,一方面认为,业委会是非法人组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另一方面认为,业委会的成立程序要件是"备案"而非"登记",且业委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无法独立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实践和法律原理两方面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模式,认为在目前可以把业主委员会归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其进行诉讼应当限制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5.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胡智勇 《法学杂志》2005,1(3):68-70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实践中被大量否定和限制,造成业主权益保障的困难。本文认为,基于现实需要应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着重从理论上对此观点进行了分析论证,以期司法实践早日解决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6.
林北征 《法制与社会》2012,(21):111+118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的收入显著提高,其生活质量也相应的得到改善,这为新的居民小区的建立与存续提供了坚实的社会条件。与此同时,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当事人出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在这其中,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的诉讼占据相当数量。然而,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缺陷与实务操作惯例等原因,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常被否认,导致一定程度上,小区业主利益难以寻求更好的救济手段。本文就业主委员会成为诉讼适格主体的探讨与寻求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地位具体依据两方面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进行确认和限制。  相似文献   

7.
国家相关立法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时有争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原告地位,《物权法》草案第五稿删除了第四稿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也仅规定了特定诉讼中业主委员会的被告地位,而没有规定其原告地位,这些立法动向使得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更加趋于白热化。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具有理论和实践依据。经业主大会授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且业主委员会诉讼能够避免代表人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困惑,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其权益的决定提起撤销之诉,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格却没有明确的定性,这也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的许多操作障碍,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清,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直接导致了对小区业主利益的侵害。因此,对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作明确的界定十分有必要。  相似文献   

9.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争议的焦点,本文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出发,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业主大会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不具备独立的意志,不是独立的组织,不自甚成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业主委员会的角色还只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作为业主大会的代表出现,不论诉讼权利还是实体权利的处分均应该有业主大会的授权。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其中该法第6章所规定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该章的规定没有明确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给《物权法》的实现带来了很多问题。本文仔细分析了现行的有关规定,认为目前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物权法》的规定要实现,必须结合实际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1.
业主委员会是随着我国城镇住宅区建设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但由于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发展较晚,立法不完善。实践中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对现行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在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为业主权益的保障带来了困难。本文通过论述,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完整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3.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如何,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此,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本文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研究现状出发,分析现在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确立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业主大会和...  相似文献   

14.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设立本旨在于更好地维护业主整体利益。但实践中,出现了业委会成立难,业委会怠于行使权利,业委会自身腐败并与物业公司沆瀣一气、牟取不法利益等问题,违背了其设立本旨。为此,应当明确业委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条件,成立业委会分会,建立业委会怠于行使权利时业主的"派生诉讼"制度,进行业委会职业化的尝试。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案件主要事实如下。兴泰公司开发三金湖新村住宅小区,在尚未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商品房。但新泰公司没有按照安徽省及合肥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  相似文献   

16.
业主委员会能否因物业管理之纠纷而成为原告或被告?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存有争议。今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个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也做出了一些解释规定,但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本文拟对该问题再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王健 《中国审判》2020,(7):48-49
近日,黑龙江省肇源县某小区的业主群里,一张法院调解书和物业公司的公告被大量转发,业主们议论纷纷,“现在,案子一经调解,其他人都不用到法院了。法官办案用巧劲,可谓四两拨千斤。”业主赵某感慨道。为依法高效化解群体性批量纠纷,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运用示范诉讼,通过个案示范,带动批量同类案件妥善解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肇源法院通过该机制“隔空”及时审结了167件批量案件。  相似文献   

18.
业主委员会能否因物业管理之纠纷而成为原告或被告?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存有争议.今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个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也做出了一些解释规定,但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本文拟对该问题再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业主撤销权是《物权法》赋予业主的对抗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吞噬业主个人利益的重要权利。通过对长春地区业主撤销权问卷实证研究发现,由于业主对业主大会的低参与度、对于决策结果的低知悉可能性、对于业主撤销权的低认识度,业主在大会中存在搭便车,对于决策结果抱有过度乐观主义以及受权利运行的文化环境、经济环境和社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业主撤销权处于一种"被隐藏"的状态。这也要求我们反思先前业主保护范式,在陌生人社会的社会现实中构建新的业主保护范式,对先前的"法律禀赋"范式作出四个方向的转换,注重业主间契约伦理的建设,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优先用市场力量、管理力量以及技术力量来保护业主以及尊重业主的自身选择,从而对业主做到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由于"住改商"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范畴,利害关系业主应当按照相邻关系进行判断,超出容忍限度受到损害的业主是利害关系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属于利害关系业主,其他业主主张利害关系的则需要举证证明."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且同意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法.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住改商",利害关系业主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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