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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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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单位累犯”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对累犯制度有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但却在肯定了单位构成犯罪的同时,对单位是否构成累犯这一问题没有明确,学界众说纷纭。笔者通过对新刑法有关条款的考证和解读认为单位构成累犯不是新刑法的题中之意。并在此基础上否定了现有的累犯制度的构成要件能适用于单位累犯的构成,同时认为单位累犯制度应当独立于自然人累犯。  相似文献   

2.
通说认为,累犯情节反映出累犯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应该对其从重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对累犯应当怎样从重处罚却语焉不详。直到近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才为量刑阶段如何实现累犯从严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指导。本研究以我国10万个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综合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先后考察了累犯情节整体以及累犯情节各个构成维度对量刑结果的实然影响,结果发现:累犯情节作为一个整体确实对量刑结果存在显著的从严调整作用,然而就累犯情节各个构成维度而言,除了累犯后罪的性质与轻重和累犯从严幅度呈显著正相关以外,累犯前罪的轻重与性质、累犯前后罪的关系、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对于量刑结果均不产生显著影响。经验层面的累犯情节量刑适用呈现出"轻轻重重"的适用规律。尽管法官关于累犯从严量刑适用的集体实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感性判断模式却亟待改进,引入精算式的评估工具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3.
《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所载《论惯窃罪的认定》一文,(以下简称“认定”)对累犯和惯犯的处罚原则提出:“累犯属于加重处罚,惯犯属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对加重处罚,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才有规定,而且只限于两种情况,即:(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劳教人员、劳改罪犯时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也不是一律加重处罚,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4.
<正> 累犯、惯犯以其犯罪的多次性、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而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治安的重大因素之一。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注意研究其特点与我们的对策,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综合治理,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迫切需要。一、当前累犯、惯犯的特点累犯、惯犯系指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活动,受过一定刑罚或惩治的犯罪分子。他们屡教不改,重新犯罪。“二进宫”、“三回头”、“四进士”等称谓,道出了这类犯罪分子“恶性循环”的反复性、顽固性。据对36名在押累犯、惯犯的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再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罪的被告人,如何认定累犯,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被告人也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是否构成累犯,应以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而不应由检察机关来认定。请问: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冯杰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总则第四章第二节是规定累犯的专节,对累犯的概念及其运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惯犯的概念则没有作专门的描述,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有关条文中。累犯与惯犯在刑法理论中,历来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又有一些特征相似。分清二者的异同和各自的特征,对司法实践无疑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7.
刘克忠 《政法学刊》2003,20(2):68-70
在侦查讯问中,累犯、惯犯的讯问始终是侦查人员讯问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因此,研究累犯、惯犯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讯问策略和方法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相似文献   

8.
司法信箱     
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编辑同志:被告人蒋某在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2002年5月,被告人蒋某因盗窃电脑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在认定蒋某是否构成累犯时,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就不用执行原判刑罚,因他没有被执行过刑罚,缺少一个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不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累犯处罚原则,经历了一个从“加重处罚”到“从重处罚”的变化过程。建国之初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对累犯规定应当加重处罚。1979年制定的刑法未规定加重处罚情节,对累犯只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然而,笔者认为,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类型,现实中的累犯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较大的差异,从重处罚的原则与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但对于部分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来说,从重处罚原则所产生的威慑力及适用所产生的刑罚量…  相似文献   

10.
司法信箱     
李某在本案中是否应认定为累犯?编辑同志: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1996年12月刑满释放。1999年3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2月李某在羁押服刑期间又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现对李某的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进行判决时,对能否认定其为累犯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故应认定其为累犯有不同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仅指前一个罪,对于李某的寻衅滋事罪,应认定其为累犯。但破坏监管秩序罪系其在服刑期间内又犯新罪,故不适用…  相似文献   

11.
论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之适用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和实务界,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适用关系问题,始终存在分歧和争议,客观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的失范局面。对此,笔者认为,刑事立法关于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之规定,属于一种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应当遵循重法条优先适用的原则;而对于两者适用关系的规范评价,应当立足于行为人无视前罪刑罚体验而再度犯罪的客观事实,综合考察其独立性与同质性,区分单独评价、整体评价和分别评价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2.
我国累犯制度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轶 《法商研究》2006,23(3):26-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过于粗疏,这已严重影响了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国累犯制度之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重构特别累犯制度,单位不是累犯的适格主体,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不构成累犯,对累犯可以适用假释,对累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13.
基于刑法对累犯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般累犯概念似乎并不会影响到具体的司法适用,但概念本身也反映着对这一制度基点的认识。虽然对一般累犯的理解进路各不相同,但对一般累犯仍然应该采用属加种差的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而且不能将一般累犯作为混合体来进行界定,不能既认为一般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又认为一般累犯是刑罚的适用对象。定义的基点与本质、核心特征等并不完全相同。对于一般累犯来说,其基点应该为其定义所涉及的"属",也就是将其理解为是一类行为人,还是一种具体状况。根据我国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具体处理,宜将一般累犯定义的基点确定为"人"。  相似文献   

14.
本次《刑法修正案(八)》从缓刑适用从宽、不成立累犯、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其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可以汇总为一个目的,那就是:防止少年犯成为累犯和惯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此条是我国刑事法律从立法上正式确定了我国免除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本文中就这一规定对于我国青少年犯罪人群的保护和挽救所具有的实际意义做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15.
单位累犯已然立法肯定论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累犯是近年来学界探讨的新兴论题。有人认为现行立法已经规定了单位累犯制度。透视单位累犯已然立法肯定论,可见该论不仅在引证宪法条款上反复偷换概念,且在解析刑法条款中严重背离立法本意,有误导司法实践之嫌,故应予以彻底否定。  相似文献   

16.
刘萍 《行政与法》2005,(4):110-112
对于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我国学界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单首要条款是法律适用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单首要条款不是法律适用条款。本文针对第二种观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第二种观点是建立在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基础之上的,随着国际私法传统理论的转型,第二种观点存在的理由和依据已经丧失。  相似文献   

17.
司法信箱     
该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以前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到1995年3月 14日止。 2000年3月12日被告人又犯盗窃罪。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累犯。因为被告人是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后作案的,虽然其原判刑罚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已经执行完毕,且距新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已超过3年,但没有超过修订后的刑法构成累犯5年的法定时限,应按修订后的刑法来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构成累犯;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累犯。虽然被告人以前因盗窃罪被判过…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适用该条款时其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不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请问该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薛军 薛军同志 :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相似文献   

19.
论单位累犯   总被引:25,自引:1,他引:24  
一、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理由新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我们说,该条该款规定的只是自然人累犯制度,而不是单位累犯制度。那么,我们就应思考一个问题,即刑法应否确立单位累犯制度及其理由是什么。笔者认为,刑法应确立单位票犯制度。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理由分述如下:(一)刑法理论上的必然性。累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  相似文献   

20.
《食品安全法》第134条创设的"累加处罚"制度,在国内外执法领域也称"三振出局"。其本质就是一种对"累罚累犯"的相对人予以加重处罚的制度。食品安全行政法域引入该制度,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直接体现。在该条款的适用上,时间要件、处罚累计、处罚裁量等尚需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要件是"累加处罚"是否构成的两个关键性前提之一,应当体现"严厉处罚"的立法目的。三次处罚的累计是"累加处罚"的另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对其"三次"的确定、计算以及每次处罚的性质认定决定着"累加处罚"的具体实施。"累加处罚"的适用裁量因为包含着包括"吊销许可证"在内的两种力度不一的处罚,因此应当确立相对统一的基准,避免过罚不当的错误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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