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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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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留置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民法中,留置权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如下法律性质: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纵观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留置权可分为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基本制度。法国、德国等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法国民法认为留置权为双务契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认为留置权为债权人在相对人未给付时,于一定条件下得拒绝自己对于相对人应为之给付的拒绝给付权;日本、瑞士等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日本民法认为留置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  相似文献   

2.
关于担保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立法例。基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以及我国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功能,在我国,应确立如下改革方向: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担保该债权的担保物权应仍然存续,且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关于质权和留置权,应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之前,质权或留置权不消灭;关于抵押权,应以除斥期间限制其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3.
船舶留置权是保证主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受偿的优先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有权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保证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之一,但其优先性却要受到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为研究对象,从船舶留置权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船舶留置权的有效性及其在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优先顺序,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保证债权实现的物权。尽管人们经常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研究,但不能游离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这些基本分类使担保物权这个总括概念具体化为清晰明确的诸种担保物权形态。我国现行法上可谓之担保物权的担保制度有两类,即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权包含了质权内容。这与世界上通行的作法颇不一致。优先权没有列为专项担保物权,有关精  相似文献   

5.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相似文献   

6.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种类,一般认为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海上运输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船舶与货物。因而,担保物权在海上运输中主要表现为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及货物留置权。下面分别做一论述。   一、船舶优先权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目前,学者们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多种定义,分…  相似文献   

7.
船舶留置权,也称“船舶占有留置权”(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将该财产扣留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所谓担保物权是担保债之履行的物权。它是以特定财产而为的物的担保。不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均设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大体一致的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正> (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可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其中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之上所设定的物权。许多国家的民法一般依标的物的性质或是否转移标的物为标准,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则仅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两种担保物权。然而,各国法律对担保物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与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当这两种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时,均具有优先受偿特点的这两种权利哪个优先行使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权利制度本身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比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相似文献   

11.
《担保法》、《物权法》下留置权的效力均具有双重性,但作为担保物权的留置权的本质效力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物权法》对于留置权制度有新的补充与扩展,其中不乏亮点,但是自纵向与横向视角考察,以留置权的本质效力为基点,《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充足的法理学理由和经济、社会基础而应予检讨;债法的缺憾不能奢望通过《物权法》予以补缺,作为债权效力与物权性质的留置与留置权在法律属性、立法目的、牵连性的认定以及法律术语的使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应当将其予以分别规定。  相似文献   

12.
论留置权的特殊消灭原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学立 《法学论坛》2004,19(3):97-102
留置权的特殊消灭原因远没有像现在所说的那样简单。本文在我国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物权性所导致的两个基本原则失衡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重新审视 ,认为作为留置权特殊消灭原因的“相当担保之提出”应包括作为形成权的担保之提出和作为请求权的担保之提出 ;“占有之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也远非如质权的占有之丧失 ;“债权清偿期之延缓”根本就不能作为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相似文献   

13.
留置权,谓占有他人之动产者,有关于其动产所生债权时,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得留置其动产,作为担保之法定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第82条对留置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于留置权的适用应该说不难掌握,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探究。  相似文献   

14.
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相似文献   

15.
李珏 《法制与社会》2013,(10):20-21
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达,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渐趋频繁,民法债权制度也走向兴盛,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制度随之发达。典型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因法定的原因出现,方能成立留置权,民商事交往中应用最多的还是抵押权和质权,由于设定质权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出质人既将物作为担保,便失去了占有而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获取收益,而质权人也只是对质押物的交换价值享有支配权,造成资源的浪费,相反抵押权因无须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人虽将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交由抵押权人支配,但仍可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所以这也为抵押赢得了"担保之王"的美誉。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留置权是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从我国《海商法》看,只有第25条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即“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该规定是否涵盖了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本文认为值得探讨。这不仅因为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决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构成和运用,而且还因为在一船之上往往存在多个船舶物权担保的债权,从而决定船舶留置权下债权的清偿,因而,明确船…  相似文献   

17.
2012年8月31日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特别程序,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可以通过非讼程序进行,为担保物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了快捷通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应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法院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等实体问题无需审查。对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案件,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18.
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凯湘 《法学论坛》2003,18(2):30-39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请求权。它包括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和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对他物权进行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物权请求权制度上具有各自的特征和适用上的差异。本文详细探讨了基于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效力内容、特征等。  相似文献   

19.
留置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它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从概念上说,留置权的出现是随着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债务人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担保物权,然而仅仅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是远远不能满足构成留置权在法律上的要求的。文章结合实例论述了构成留置权的积极和消极要件,对这个复杂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0.
论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凌 《政法学刊》2003,20(3):36-38
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具有维护占有的公示作用,符合留置权的物权性质。运用留置权能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应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具备五种条件,按照这五种条件和海商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海商法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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