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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法律与生活》2014,(7):64-64
上期我们从条款的完整性角度谈了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但并不是说合同只要有了这些条款就万事大吉了。条款是否适当、是否对我们有利,也应引起特别注意。否则,稀里糊涂订立的合同,可能不知不觉就把我们推向合同陷阱,使我们遭受损失。本期,我们向残疾人朋友介绍一下订立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和技巧。  相似文献   

2.
张建军 《法学杂志》2006,27(5):136-138
“异常条款”是相对人订立格式合同时,依照交易的正常情形明显地不能预见的条款,故合同中一旦存在有这种条款,即视为其未订入合同。“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有其正当性基础,因为无论从格式合同的特性、缔约规则来分析,还是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目的考量,都要求法律作出这一制度安排。为了正确处理涉诉的“异常条款”纠纷,合同司法实务中在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异常”时,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同时严格区分该类条款和无效的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隐性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4.
时秋 《行政与法》2009,(8):128-128,F0003
网上购物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合同的,所谓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文对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进行了探讨,提出为保障交易公平和网上消费者利益,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共同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5.
一、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相似文献   

6.
阐述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存在“不质疑条款”的原因及其对许可实践的影响,进而介绍、分析了美国法和欧盟法对“不质疑条款”效力问题的规定.美国法从“鼓励对无效专利提出异议”的联邦专利政策优先于州合同法上的禁止反悔原则的角度,认为专利许可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其它类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有效.欧盟法律根据清除无效知识产权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认为就具有“重大价值”的专利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对专有技术而言, “不质疑条款”有效.我国应借鉴欧盟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但不宜借鉴“重大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   

7.
王斌 《政法论丛》2010,(6):66-71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面临着诸多政治风险,订立稳定条款是防范政治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该条款的作用体现在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稳定"。但学界对该条款的效力还有争议,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有条件肯定说三种观点,仲裁实践也对这类条款作出了不同解释。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稳定条款有效,但其效力主要是体现在为投资者进行违约索赔提供依据。中国投资者欲有效利用稳定条款防范政治风险,应注意以下问题:明确规定欲禁止事项、明确"同意"的形式和条款的持久效力、明确稳定条款的适用对象以及选择国际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8.
昂宇 《法制与社会》2013,(17):15-16
在传统的民法学中,合同的订立是平等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本着自主自愿公平正义的原则拟定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节奏的加快,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的需要,于是格式条款便孕育而生。格式条款的广泛采用是以垄断为前提的,并且随着成本很高的邮政、通信、交通等公用事业的发展,也要求我们尽量采用格式条款,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在下面我将会叙述一下关于格式条款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李寒劲 《法制与社会》2010,(24):75-76,86
新保险法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目的,对说明义务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虽在立法上明确了保险人对一般合同内容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但仍不够周延,应以条款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是否有重要影响作为确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标准。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包括保险合同的部分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  相似文献   

11.
<正> 经济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就设定是必须要履行的。因此,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中所订立的条款,即被视为违约,并要对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此,当事人之间就会对一些不履地合同的除外情况加以讨论,并对由于这些情况而造成的责任作些限制性规定,这样的条款被称作不可抗力条款。这些条款在各国法律中都有规定并加以分类。但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差异以及立法的历史条件和经济背景的差异,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也就存在区别。尤其是在由于政府行为所引起的商业风险中,这种差异更  相似文献   

12.
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定。本期,我们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格式条款及法定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相似文献   

14.
王晓通 《法制与社会》2013,(4):282-284,292
海盗行为近年来产生了新变化,其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劫持船舶后羁押,以索取高额赎金。劫持期间少则数日,多则数月,造成航运业重大的时间损失。在期租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方承担,若遭遇海盗劫持,租方的救济措施之一就是援引期租合同中的停租条款,以减轻损失。本文通过研究典型判例及发展趋势,探讨海盗劫持期间可否构成停租,为当事方订立合同时预先规避海盗风险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区分为要约与邀请要约,认识并不一致。一是把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都说成是要约,无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二是认为,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区分为要约和邀请要约,但并未确切提出两者的概念及区分标准。我认为是应该区分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的标准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提出了可能订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理由是:  相似文献   

16.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然其本身特有的单方拟定性、不可协商性等属性在便利日常经济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亦对格式合同订立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以我国法律和现状为立足点参考各国法律规范,着重从格式合同订立程序、订立方式、订入条款内容等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以协调格式合同的利弊.  相似文献   

17.
提单中的首要条款、地区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涉及法律选择问题,只有法律选择条款才具有选择提单准据法的功能.认定提单条款是否属于法律选择条款,主要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该条款的名称.提单法律选择条款在性质上是以冲突法为内容的合同,该合同本身是否合法,由法院地的冲突法决定;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该合同本身的准据法支配.  相似文献   

18.
周优育 《法制与社会》2011,(29):289-290
保险合同作为最典型的格式合同,常因其格式条款内容为人所诟病;因此,现行的保险法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但作者认为,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对于保险格式条款的阅读行为应是其当然义务,不容放弃;且应依据其个体能力的差异,设定相应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9.
张驰 《法学》2004,(12):52-59
合同效力不复存在 ,能否继续运用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涉及对违约责任条款地位的认定 ,即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相应的独立性 ?合理的处理方式应视各种具体情况而定 ,对合同因无效而被否认效力的 ,违约责任条款应随之失效 ;对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效力的 ,应可保持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继续适用。至于法律适用依据 ,目前应是我国《合同法》第 98条规定 ,而非第 57条。对第 57条规定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朱岩 《法学杂志》2005,(6):128-131
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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