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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的私家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停车难"的问题,小区内停车位的权属纠纷日益增多,虽然《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但仍带来不少的争议。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关于停车位权属的法律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与国外处理该问题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达到各方相关主体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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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停车场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传统物权理论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和共有制度不能解决停车场的权属问题。本文试图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视角来分析和研究物业小区停车场权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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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的猛增,因住宅小区内的停车问题发生的纠纷和矛盾日益增多,并逐渐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的常见类型之一.司法实践中,常见易发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争议归结起来就是权属不明,由于类型不同,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权属划分也截然不同,因此该类纠纷解决的前提,在于分清该车位、车库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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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法定停车位是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修建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必须设立的最低数额的停车位。其在法律权属上被强制划定为共有部分,但开发商可以通过拟制分管契约的方式为业主设定对特定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业主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只能依附于专有部分而存在,权利的行使也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还创设了完备的登记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功能的完整性和业主对于特定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在我国的立法当中应当明确停车位所在空间的性质,并通过制度安排,将业主所购买的车位权利合法化;此外,还应完善并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停车位的权属与让与制度获得公示效力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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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小区车库权属问题,我国物权法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为我国现实生活中对不同形式车库归属的判断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我国小区车库存在形式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各国立法例中小区车库权属的界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后认为,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小区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并不是绝对的,小区车库就性质而言应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除独立车库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之外,地面停车位和架空层车库均应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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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在小区停车位上存在的矛盾,然而在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业主的优先权如何体现,约定不明时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开发商在小区公共场地建造的机械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三个方面仍然存在缺漏,本文试从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争论出发结合物权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缺漏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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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笔者在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共有范围尚有可进一步探讨之处,提出不宜将所有的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简单的全部归属业主共有。应该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依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及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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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划分在理论界一直有疑义,产生了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区别说以及新型说等学说。在理论上明确共有权的性质对司法实务中区分所有权纠纷有重要意义。对于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的划分,《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随后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更多的法律规范,为解决实际问题和保护业主权利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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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导致地下车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也改变了其权利归属认定的逻辑前提。《物权法》实施前,地下车库必须依附于物业小区的宗地使用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基础,只能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物。交易中未约定时,其权属随商品房的移转而一并移转;《物权法》实施后,借助于土地的分层利用制度,地下车库成为可独立交易物,由此为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所有权提供了可能,就其所有权取得无特别约定时,地下车库仍为其初始权利人———开发商所有。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关地下车库权属判断的衔接问题尤为凸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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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导致地下车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也改变了其权利归属认定的逻辑前提.《物权法》实施前,地下车库必须依附于物业小区的宗地使用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基础,只能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物.交易中未约定时,其权属随商品房的移转而一并移转;《物权法》实施后,借助于土地的分层利用制度,地下车库成为可独立交易物,由此为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所有权提供了可能,就其所有权取得无特别约定时,地下车库仍为其初始权利人——开发商所有.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关地下车库权属判断的衔接问题尤为凸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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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需要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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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状态下共有部分的权属归属素存争议,实践中也多生纠纷,尤其是会所、绿地、停车位等特殊共有部分争议尤甚.《物权法》的制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历史机遇,但具体规定在内容上仍显空洞,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晰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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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停车位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汽车的日益增加,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纷争日益激烈,本着解决这种纷争的目的,本文首先阐述了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然后考察了国外法律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我国《物权法》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进行剖析,试图寻找科学合理的解决停车位纠纷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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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主要纠纷之一。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时小区车位、车库归属作了规定。笔者对该条规定的何理解和适用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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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一直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城市居民的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多的今天,小区停车位也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该问题牵涉到开发商与业主的相关利益,在分析时需要兼顾两者,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只有做到具体探讨,并紧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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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次引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在这之前只有《土地登记规则》中,对业主的相关权利提供保护,但是规定得非常简单。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商品房,这方面规定的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物权法》的颁布虽然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其规定还是较为粗糙。本文针对《物权法》中的相关问题简要的分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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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楼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尤其是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争议越来越多,其中以楼顶权属纠纷尤为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房顶问题的规范也仅仅存在于房顶的维护维修等建设工程的规制,还没有关注到楼顶平台深层利用所产生的利益关系。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楼顶空间权属进行界定,确定解决争议的规则,对理论、司法实践和完善立法都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