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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工伤案件过程中,工伤认定是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其中包括"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里的“违反治安管理”,其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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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息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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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员工在上班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导致伤残后,要求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甚至经过诉讼,但最终却情况各异。劳动者因打架受伤到底应不应该算工伤呢?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们国家调整关于工伤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处理工伤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因此,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说了算。我们首先看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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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机关为什么不予受理?原因是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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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绕道接妻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争议,两级工伤行政认定机关对此也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并最终走上了法庭。那么,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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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工伤认定机构设置欠当、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规定不够合理等问题,制约了工伤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应本着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的价值要求,对分配工伤认定权限、引入时效中止和延长制度、增设听证程序等制度进行改革,以实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和工伤制度设置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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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8)
正小保:我丈夫于2006年7月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2011年8月应聘到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他在医药销售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全额为我丈夫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部分社保基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分4次为我丈夫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2013年8月25日我丈夫在工作岗位加班时突发疾病身亡。2013年10月16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对我丈夫因工身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我丈夫之死为工伤。然而,当药业有限公司人力部人员协助我提出按工伤待遇申请支付工亡赔偿金时,区社保中心请示是否支付,市社保中心以该药业有限公司欠费为由批复:"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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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81-85
目前,我国工伤救济制度实行"双轨制",采取行政权为主导的工伤认定模式,立法上不统一导致法律适用产生歧义,且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存在工伤救济程序繁琐和冗长,工伤救济被异化,"私了"现象严重,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便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工伤超期申请现象大量存在等问题。重新架构我国工伤救济制度,不仅在主法层面存在必要性、紧迫性,而且在理论层面也存在可能性、现实性。建议工伤救济程序实行"单轨制",有条件赋予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进一步完善工伤救济配套制度和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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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认定过程中经常遇到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或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冲突的情况,但由于我国尚未设置工伤认定证据证明标准,导致在实务工作中引发各种争议和纠纷。文章分析了工伤认定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理论研究情况及实务中工伤认定证明标准的采用情况,并就工伤认定的证据证明标准的立法问题结合实践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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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绕道接妻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职工因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争议,两级工伤行政认定机关对此也做出故然相反的认定,并最终闹上了法庭。那么,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呢?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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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往往也成为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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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周先生是某企业单位的一名职工,一日在工作时间出去上厕所,由于地滑捧伤。单位认定周先生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王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请问:像周先生这样的状况,属于工伤范畴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