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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周先生是某企业单位的一名职工,一日在工作时间出去上厕所,由于地滑捧伤。单位认定周先生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王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请问:像周先生这样的状况,属于工伤范畴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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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员工在上班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导致伤残后,要求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甚至经过诉讼,但最终却情况各异。劳动者因打架受伤到底应不应该算工伤呢?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们国家调整关于工伤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处理工伤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因此,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说了算。我们首先看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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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这件事有点怪,张某在公司食堂用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捧伤,且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局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请问,这张某受伤,被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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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机关为什么不予受理?原因是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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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往往也成为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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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已经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单位也应以“工伤”事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她却与单位签订了一纸不该签订的协议,正是这纸协议剥夺了她的赔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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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难免受到这样或那样的伤害,若其所受伤害能够认定为工伤,则可享受工伤待遇,否则只能主张民事赔偿或者损失自负。能否认定为工伤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故应对此有个清楚的认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工伤[案例]2022年7月4日,小王在上班时因下楼取私人快递,在楼梯上摔了一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小王想申报工伤,而公司认为,小王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不属于工伤。那么,小王的情况算工伤吗?[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原因”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单位指派的临时工作、单位指派参加的相关活动,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如用餐、如厕等。本案中,小王下楼梯摔伤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其所取快件是私人物品而非公司的快递,显然与其工作职责无关,也不在满足合理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之范畴,故不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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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经贸局公务员周先生认为,自己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感到劳累过度,身心疲惫,经医院确诊,患上了高血压病及并发症。此后,他所在的单位向平阳县人事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但未能得到认定。于是,又引发了一场人事部门是否该对公务员的工伤做出认定的讼争。最近,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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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汽车修配厂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因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所以。被告没有为原告申报认定工伤,原告自身不懂法律。也错过工伤认定时间。没有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原告知其按工伤处理。会被驳回诉请。故其坚持以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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