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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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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漫谈犯罪被害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犯罪问题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仅从犯罪人角度研究犯罪是不够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固然重要,但被害人在犯罪形成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从二者的关系看,存在四种互动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和斯德哥尔摩模式。在上述四种模式中,被害人虽然未被视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但被害人方面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犯罪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并不单纯是自身因素决定的,而是自身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同来自被害人方面的被害要因——被害人的言行及其同周围环境中存在的诱发或者强化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的事情和状态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被害防范需要从被害人的层面和角度展开:保持足够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被害因素;注意个人修养,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等等,以最大限度减少被害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论被害预防     
当前,世界各国犯罪预防的一个明显转变就是从被动预防犯罪到主动预防犯罪;从法律制止到物质制止;从立足于行为人预防到被害人预防。犯罪被害人研究表明,要真正实现减少社会的犯罪,仅仅从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这一角度考虑是不够的。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以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和以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为中心的被害预防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只有以动态的观点去理解和分析被害预防才是全面的、科学的。也只有将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它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被害预防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犯罪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人犯罪侵害遭到损害的人,具有犯罪被害性、犯罪和被害的互动性,有时还具有可罚性或可责性。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无关联和有关联两大模式。从生理分布看,一般男性比女性易被害,青少年比成年人易被害;从时间分布看,深夜和每年的10-12月被害的比例最高。犯罪被害预防有社会被害预防、群体被害预防、个体被害预防三个层次和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被害后预防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4.
被害预防之我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 被害预防的地位要想使被害预防发挥应有的作用 ,既不因遭漠视而不能发挥效用 ,也不因夸大而造成策略的误导 ,首先就要准确认识被害预防所应有的地位。被害预防观念的提出似乎是由于以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传统犯罪对策久不见效 ,持续的犯罪增长也似乎宣告了传统犯罪对策的失败。有学者认为 ,因此预防被害模式已成为各国犯罪对策的重心转向。并且被害预防具有两项优势 :一是与犯罪预防相比 ,被害预防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预防自己被害责无旁贷 ;二是从实际情况看 ,改变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行为比改变犯罪人或潜…  相似文献   

5.
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以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和以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为中心的被害预防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以动态的相互作用的观点去分析和理解被害预防才是全面的、科学的,才能充分发挥它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从刑事被害人学的角度而言,绑架犯罪与被害人的主观性特征息息相关。只有减少被害人的被害易感性、被害诱发性、被害受容性,才能做到绑架犯罪个体被害的有效预防。  相似文献   

7.
女性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弱势也表现在易受某些犯罪侵害方面。在被害人的年龄方面,18至25岁的青年女性居多,在被害性质方面,女性被害集中于强奸、抢劫和盗窃三类犯罪,在被害时间方面,女性在夜晚被害的可能性最大,在被害的空间场所分布方面,女性在住宅中被害的最多。加害人对女性被害人的选定具有“人缘”性的特点,且这种“人缘”程度越高,女性被害的可能性越大。预防女性被害应客观认识女性被害人的双重弱势,在全社会提高预防女性被害的意识,增强女性群体的犯罪被害意识,提高自觉预防能力调整女性被害人的被害观念,淡化对被害角色的自我认同。  相似文献   

8.
邪教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国家稳定。研究发现,邪教犯罪被害人以中青年女性为主,她们大多身处不良家庭环境,具有敏感、孤僻等人格特征。家庭被害预防包括被害前的预防、被害中的预防和被害后的预防。在家庭被害预防中,被害前父母必须对子女关心疼爱、避免极端的教育方式,父母与子女应坦城交流,教育子女诚信做人,勇于承担责任与义务;在被害中家人必须学会识别邪教信徒的特征、摸清家人对邪教的了解程度,收集邪教组织的资料,求助专家,关注敏感信息的传递等;被害后家人需协助治疗"离教综合症"。  相似文献   

9.
既然被害预防是以减少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自身的诱发因素和犯罪条件的预防方式,那么,没有对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的被害教育,被害预防就难以实施。被害教育是被害预防的最基本的措施和前提。政府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害教育计划,增强公众预防被害的责任感,帮助公众树立被害预防观念。  相似文献   

10.
美国的犯罪被害调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 NCVS)是由美国官方机构进行的一个被害人调查研究项目,现为美国犯罪被害的主要信息来源。《2021年全国犯罪被害调查》即为2021年年度NCVS调查报告,其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评估犯罪状况,分别为犯罪被害率、犯罪事件发生率、犯罪流行率。通过结合犯罪类型、人口特征等多个维度分析各指标数值,评估犯罪现状、特征、发生频率及变化趋势,揭示犯罪现状。第二部分是对调查方法进行阐述,包括调查范围、指标测量、权数调整、标准误计算等内容,从统计技术的角度对调查进行全面的解读。总体而言,犯罪被害调查反映了美国社会犯罪和犯罪被害的相关情况,同时也为犯罪学特别是被害人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实证数据。  相似文献   

11.
犯罪要素应遵循裁判过程予以序化,形成由客观到主观的阶层递进模式,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可在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基础上,对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分解重构,使传统平行结构体系融入递进因素,以犯罪构成体系的变革推动刑法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12.
当代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日益突显,本文认为,生命意识缺失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危机,也是一种异常的心理现象。生命意识缺失现象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而导致的结果。文章着重从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角度来寻找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生命意识健康发展,减少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的分析与论证 ,对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能对完善制度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4.
党风建设制度化,是党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要条件。只有制度化,才能保证党风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进行。制度化关键在“化”,即在制度化条件下,制度是最高权威,一般来说它不因任何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任何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风建设制度化应在建立健全党风建设的规范体系、制度程序、制度机制等方面努力,并且要与加强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5.
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几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一度成为传媒的热点 ,也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校方处分学生的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诉讼标的 ?本文作者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见解。  相似文献   

16.
通过利用《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统计分析与评价》相关数据,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2000-2012年《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描述刊物整体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寻找差距和不足,以期对刊物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7.
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18.
“量刑基准制度”是指法官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供参照的具体客观的基准。作为韩国法务部“变化战略计划”重要课题内容,韩国近年来开始着手推进刑事“量刑基准”改革方案。本文将通过对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引进背景、量刑委员会及“量刑基准”促进动向及方案内容、韩国法院及法务部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及韩国“量刑基准”制定的基本经验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范围明确化,并建议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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