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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域名与商标、商号具有相似的功能和价值,在互联网中容易发生冲突,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域名对在先商标和商号的冲击。在解决此类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利益平衡原则。我国需要通过完善司法和非司法机制来解决域名冲突。  相似文献   

2.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6  
作为商业识别标记,商标与商号不仅用以区别商事主体和商品来源,而且还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商品的质量承诺。商标与商号本身具有的宣传和促销功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发挥的效用更是不可低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域名管理新规则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朱榄叶  邓炯 《知识产权》2000,10(1):45-48
域名(Domain Name)是一种为了便利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目的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中,伴随着网上商事活动的逐步兴起与活跃,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被凸显的则是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正因于此,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包括商号、商标、地理标记、产品及服务种类名称等)形成了正面冲突。而日益猖獗的域名滥用和抢注行为则使得有关方面意识到必须采取相应有效措施,以维护国际社会对尚处于襁褓期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信心,增强消费者在网上从事商业及消费活动时的安全感,并保护网络用户不受名不符实的网络域名的误导乃至欺诈。  相似文献   

4.
域名与商标、商号的关系及竞合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众多企业和机构纷纷上网开展业务,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然而,网络空间的新事物——域名与注册商标、商号问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并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本文拟就域名与商标、商号的竞合问题及其解决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王翔  李嘉 《中国律师》2006,(8):44-46
商标与商号同具有标明商品及服务来源或者经营主体的识别作用,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条件下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我国立法缺乏对商号的有效保护、以及商标和商号核准主体和核准程序的分离导致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显著问题。  相似文献   

6.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不断加快和扩大,商标、域名等商业标识与商号相同、近似,造成混淆误认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商号的侵权案件,此类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重要的一类。目前,“傍名牌”正成为一个新的流行语。所谓“傍名牌”指一些企业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字登记为自己的商号,或将与他人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商标或商号,以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误认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别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由于商号以及与之相冲突的商标、域名的无形性决定了它们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权利主体可以时刻对标的物进行实际控制,对商号的侵权行为容易逃避权利人的控制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因而现实中还存在大量未通过行政或司法机关解决的商号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7.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在我国由于制度上的原因,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实际上造成了一系列利益冲突。因此本文主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相似文献   

8.
域名抢注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域名最初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是因为出了一批“网上敲诈者”,它们把别人有名或比较有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再出价让权利人把这些域名“赎”回去。因特网上敲诈勒索的行为惹恼了不少商标或商号权人,引发了第一轮域名和知识产权的冲突。在我国,知名商标被抢注的事件已经频频发生。例如,两年前,一家香港公司在美国域名注册当局将“长虹”、“同仁堂”、“五粮液”、“红塔山”、“中华”。“青岛啤酒”、“海尔”等一大批知名商标在。om”之下注册为域名,并一再向被抢注的企业发信,表示愿意以不菲的价格将这些域名买还给它们。…  相似文献   

9.
一、“域名纠纷” 目前大多数学者在论述域名问题时以“域名抢注”概论之,笔者不赞同这种称谓。因为所谓“域名抢注”,其“抢注”本身就已设定了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态度是恶意的,从而排除了善意情况的存在。因此并不能完全涵盖目前域名注册领域出现的域名注册人与商标、商号持有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纷争,因为当前真正困扰法律界及网络界人  相似文献   

10.
尽管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而商号是企业特定化的标志,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两者的保护是相互分离的,在商标领域对商号不予保护,在商号领域则只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这使得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成为必然.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先使用的商标,而且往往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这涉及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部分或简称等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例如上市公司的商号,这涉及商标权侵犯商号权的问题.对于商标侵权案和商号侵权案,权利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法院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要注意掌握四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12.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省监狱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损失,全省42所监狱,除3所零损失报告,其余监狱均遭受不同程度重创:监舍倒塌、围墙断裂、道路损毁、供电供水中断、通讯中断。因为受损监舍在余震的波及下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全省有2000多名服刑人员需要紧急避险大转移。监狱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风险——罪犯关押失去硬件防控,监狱安全体系经受前所未有的考验,监管形势异常严峻。然而,截至目前,四川监狱没有出现暴狱、劫持、  相似文献   

13.
吴韵玲 《政法学刊》2000,17(3):33-35
关于域名与商标发生的冲突问题,我国有关的行政法规虽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得到执行。尽管法院在处理域名与商标的纠纷中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也只是该法律中其他法律也适用的原则。基于商标与域名的本质区别以及国外法律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时,除“恶意抢注”和“滥用权利”外,处理时不应都简单地认为商标权优先。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人的利益并促进国际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的国际条约。  相似文献   

14.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以炒作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产品"、恶意引诱他人抢注域名的行为背弃了域名注册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性质,扰乱了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因此类行为而达成的"域名注册合同"应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15.
郑世保 《政法论丛》2014,(3):120-126
域名纠纷是网络民事纠纷的一种,使用诉讼和ADR来解决域名纠纷将面临“纠纷解决的会面成本较高”等缺陷,同时域名纠纷的责任要件的认定有时借助网络就可以完成而无需当事人双方会面.为此域名管理机构创立了专门解决域名纠纷的域名ODR机制,以便快捷、廉价的解决域名纠纷.为鼓励当事人选用域名ODR来解决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机构把域名ODR设置为附条件的诉讼前置程序以保证域名ODR有充足的案源,另外裁决结果易于执行性、专家裁判、裁判快捷高效、费用低廉等优势成就了域名ODR,但是域名ODR也面临着困境.  相似文献   

16.
张红 《法学研究》2013,(3):72-90
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上应被禁止,仅于特殊情形方可为之。对于名的更改,应以维护人之尊严与自由为判断基准,并采改名从宽原则;更名事由在立法上以“列举+一般条款”为模式,为解释者提供操作空间,同时强调更名之规范性与适当性。对于姓名变更的主体,18周岁以上由本人行使,18周岁以下亦不应绝对否定本人之更改权利。对于姓名变更之次数,原则上姓为一次名为两次,特殊情况下允许突破次数限制,但应从严界定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7.
姓名是自然人的人格特征之一。姓名之上的诸正当利益中,匿名的利益已由隐私权加以保护,防止发生错误的负面社会印象之利益已由名誉权、荣誉权加以保护,因此,姓名权保护的第一项利益为防止发生错误的正面及中性社会印象。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人格具有商业价值,这种人格财产利益应专属于本人,因此,姓名权保护的第二项利益为独占姓名的商业价值。由于姓名之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同样可以标识特定主体,对于上述符号的保护,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保护姓名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邓炯 《法律科学》2001,2(1):41-49
ICANN在接替NSI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UDRP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我国企业应当善于利用UDRP,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我国应借鉴UDRP的先进经验,对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后,最高司法机关将两种行为的罪名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罪名和罪状之间出现“头大身子小”的名不副实现象.罪名和罪状之间应当具有内涵和外延上的匹配性,否则将难以实现罪名的检索功能和预防功能.基于此,在罪名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两大原则:准确性和简洁性.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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