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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目前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3条关于免除检察官司法责任情形的规定并非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应有的全部内容.为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机制,明确检察官办案司法责任,有必要在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法理依据与必要性、中美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比较考察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总有争议,然而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仅是与法院并列的司法机关,而且是法律监督机关。然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有学者指出中国检察制度中存在一个突出的悖论:检察机关是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却始终采用行政性办案方式而欠缺司法特征。①检察行为的司法化是检察机关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机关的生命力所在。  相似文献   

3.
检察官办案组是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单元之一,也是对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有益补充。从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的提出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首次立法确认,我国检察官办案组改革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然而,纵观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实践,检察官办案组面临组织类型多元、运行机制失范、适用范围模糊、责任认定简单等诸多问题,影响着办案组织发展进程。对此,未来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应当实现组织类型的统一性、运行机制的规范化、适用范围的规范化、责任认定的精细化,进而健全办案组织功能,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相似文献   

4.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方面给现行检察制度带来重要变革,在检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主要表现在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得不彻底、检察权运行和管理机制存在“盲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存在遗漏、有关检察官履职保障规定较为欠缺等,需要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活动是防范侦查权滥用、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推行影响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加强了检察院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效力。但是,新办案模式下侦查监督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运行偏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捕诉合一"视域下,通过平衡检察机关办案节奏、推广智能化监督方式、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及探索建立侦查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等措施,实现新形势下侦查监督的改革回归。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实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各个承担诉讼职能的办案部门负责,这种审查权的配置模式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混同运行,无法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存在矛盾.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来看,由相对中立的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诉讼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诉讼监督部门负责,以提升审查的实效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理论界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行政司法两重性说及法律监督权说四种观点,其各有利弊.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应当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权,其司法性质就体现在侦查权、公诉权、批捕权、法律监督权四项权能的运作特点上.要进行检察制度改革,有必要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可操作性制度;强化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建立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独立检察官制度.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是否享有调查核实权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争论的热点问题。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该项权力的确立,契合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但鉴于法律条文对简洁性和凝练性的内在要求,该规定难免失之原则与抽象。尽管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上述规定,但仍未能涵盖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的各种困境。应通过保障权力行使线索来源、科学界定两类不同权力行使对象以及健全权力行使法律效果等正当程序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新的一轮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捕诉合一"模式作为一项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职权的调整,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深度关切。学理界大多学者担心采用"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之后,会否定逮捕的独立价值,混淆逮捕与起诉的条件从而导致逮捕权的滥用,同时由于主体的合一会在客观上减少一层内部监督,从而增加错案的可能性。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其在司法实践层面提升办案效率、推进两法衔接、助力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应立足理论与实践回应"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诸多质疑,从而总结归纳出"捕诉合一"模式在我国的完善进路。  相似文献   

10.
逮捕作为一项最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对其适用应进行严格控制,对逮捕的审查批准问题也长期受到各方关注。逮捕审查批准制度的科学构建,必须首先解决逮捕审查批准权的属性问题。而围绕该问题,目前主要存在行政权、监督权、司法权、多权合一等分歧。从司法权的主体及特征入手,应将逮捕的审查批准权定位为一种裁决性的司法权。无论由那个机关执行逮捕的审查批准权,都应当以诉讼化的司法方式行使该权力。  相似文献   

11.
以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检察官实现精英化,为此,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全国各省市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应当将“员额内检察官”作为基本的司法责任主体,进而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厘清员额内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基本原则,划分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与办案责任的界限,依托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设计程序化、规范化的追责机制,构建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确立了"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俄罗斯联邦检察权的配置与前苏联"议行合一"体制下的检察权配置有着很大的区别。以1991年《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为先导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得检察机关的权限得到了具体化。我国应借鉴俄罗斯检察权配置的多元化理念,合理配置我国检察权的权能,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职能,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检察权的行使方式提供法律依据;弱化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权力,促使检察机关从实体性监督转变为程序性监督。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主要有独任制与团队制两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属于行政审批制特色,办案责任被行政分割而难以落实。对于办案组织的模式选择,我国当前应当结合检察业务的特征和积累的实践经验,以独任制为主,团队制为辅;办案责任制应坚持承办责任的原则,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在处理二级部门与办案组之间的关系时,应尽可能采取部门负责人与办案组负责检察官合一的机制模式。  相似文献   

14.
论检察官的文书写作意识闫德惠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公文。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然而,在...  相似文献   

15.
案件审查权和起诉决定权分离的办案制度现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检察工作的需要。以案件审查权和起诉决定权“合一制”取代“分离制”有其优越性和合理性。“合一制”的实行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国家对外国船舶和飞机的海洋行政执法权是国际法确认或赋予的国家在不同海域进行行政管辖的权能及其权限划分。国家在不同海域享有的权益,是其行使海洋行政执法权的基础,界定了其立法、司法、执法的权限范围。海洋行政执法权的实施具有常规性维权执法的效果。我国应根据国际法赋予沿海国海洋维权的行政执法权,全面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常规性实施执法权。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撤回公诉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回公诉是公诉权的一项具体权能,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公诉权特性、控审分离理论和起诉便宜主义为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基于检察机关享有的裁量权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禁止或限制撤回公诉、检察机关裁量撤回公诉和法院审查撤回公诉等三种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撤回公诉制度,而是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法律依据的疲软,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公诉适用不当的问题突出。完善我国的撤回公诉制度,应当确立法院进行形式审查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是刑事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存在有合理性,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此作了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授予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权,但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法律明确授予、明确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和案件范围、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从权力场域中司法权为其他权力所迫的种种乱象可以结论,导致司法权滥用、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消极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权力主体的乱权行为。因此,提升包括司法权主体在内的拥权者的拥权道德意识、行权规范意识和乱权责任意识,是清洁权力场域、还原权力本色、恢复行权秩序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20.
从权力场域中司法权为其他权力所迫的种种乱象可以结论,导致司法权滥用、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消极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权力主体的乱权行为.因此,提升包括司法权主体在内的拥权者的拥权道德意识、行权规范意识和乱权责任意识,是清洁权力场域、还原权力本色、恢复行权秩序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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