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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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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中的错误论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基于研究需要,错误一般被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其中关于事实错误的界定是刑法错误论的重点.我国刑法理论历来都将刑法事实错误界定在认识错误的范围内,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对客观现实的不正确反映.本文将对刑法上事实错误的概念、分类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各个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以期达到深化事实错误理论的目的,从而为正确解决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的错误论是一个涉及面广、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又有相当难度的课题,本文拟就刑法中错误的定义、分类和若干具体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刑法先进。〔1〕一关于刑法中“错误”之定义关于刑法中“错误”的概念,学者们表述不一,概其要者,主要有如下两类:一类是苏联学者和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的,笔者暂称之为“认识错误说”,主要代表观点有,“刑法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4.
刑法上所说的错误,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相符合的一种特殊情况, 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及其刑事责任有着重大的影响。有些错误,可能并不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有些错误,则可能阻却故意而形成过失,从而影响到刑事责任程度的重轻;还有些错误,则可能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乃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错误  相似文献   

5.
论具体的方法错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中外法学》2008,(2):216-233
<正>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的情形(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方法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1]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2]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3]  相似文献   

6.
论事实错误案件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中的错误是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评价事实。错误的刑法意义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种。刑法学的错误论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司法实践提供哪些错误具有实质的刑法意义或归责意义的判断规则。在客观归责理论的概念和方法的基础上,甲意图杀死乙,因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而杀死了丙,这种事实错误不具有实质的刑法意义,应以故意杀人既遂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所谓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所符合的罪名和刑罚有误解。这是刑法中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的一种。由于我国刑法仅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认识,无需对违法性有认识,因此,行为人对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存在,也就是说对罪之成立没有影响。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不涉及罪与非罪,但涉及此罪与彼罪、此刑与彼刑的认定问题。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包括罪名认识错误和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两种,  相似文献   

8.
错误论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单元,它影响着行为人的罪过和刑事责任的有无,它决定着能否对行为人进行合理归责。但是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关于错误论相关问题存在着许多分歧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法中错误论与德国刑法中错误论进行考察,为我国刑法中错误论相关争议问题提供相关依据。  相似文献   

9.
论刑法上的错误何秉松,于齐生刑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他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实际情况在认识上发生错误。认识上如有错误,就有可能对行为人的罪过发生影响,从而影响其刑事责任。因此,研究刑法上的错误,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始终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必然导致理论上的含混不清,致使错误理论的研究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在借鉴大陆法系经典的事实错误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事实错误概念的界定和事实错误是否阻却故意这些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坚持具体的构成要件说的理论基础,在立法中用概括规定和一般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完善我国刑法中事实错误的规定才是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11.
关于事实错误的学说及其评析刘明祥事实错误种类繁多,具体表现形式千差万别,所反映的错误程度也有大小之分。究竟何种程度的错误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或学说,其中大陆法系(以德日为代表)的刑法学者围绕如何对待同一构成要件内和不同...  相似文献   

12.
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陈兴良 《法律科学》2006,24(3):72-81
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德国,其形成是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转变的历史过程。应该承认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概念,期待可能性的征表只能是外部情形的异常性。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事实性存在,而是责任之规范要素。应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因而以行为人标准作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正确的。期待可能性错误既包括法律错误,也包括事实错误,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责任的故意分为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意志,其中违法性意志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所以,期待可能性是一种积极的责任要素。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违法性错误与故意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违法性错误,或称法律上的错误,或称禁止的错误,是刑法错误的一个种类,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的歪曲反映。详言之,即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处怎样的刑罚的歪曲反映。这种认识错误导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主观评价和法律的评价不一致,研究这种错误的日的在于认识这些“不一致”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影响,有怎样影响的规律。  相似文献   

14.
数额认识错误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志国 《时代法学》2007,5(4):91-96
数额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表现为货币或财物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量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与实际经济价值的不一致。从本质上看,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而是属于事实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属于数额认识错误,应当依据法定符合说进行判断。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数额的认识错误超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限度,就会影响到故意的成立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的错误包括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两种分类,其中对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中的分析有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但现在的刑法理论界对刑法中的主体错误是否应纳入刑法中错误论的范畴尚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刑法中主体错误有其特定的研究意义,应当归入刑法错误论的研究范围。  相似文献   

16.
不能犯研究的重心是确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研究存在误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7.
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之于刑法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刑法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始终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点。本文介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提出我国刑法中事实错误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在刑法理论中,过去将打击错误归为刑法上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形,因而在错误论的范畴内对打击错误进行研究,造成了打击错误之理论研究的迷思与误读。但实际上,打击错误在其本质上并不同于认识错误,在一定意义上讲,在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出现打击错误的原因是复杂的,因而要将打击错误与认识错误及其具体类型、刑法上的因果关...  相似文献   

19.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亦作刑法上的错误),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问题。从现有资料看,把这一问题作为主观罪责方面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并同“故意论”、“责任论”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乃是资产阶级刑事法学派在以“犯意责任”的原则代替封建社会主要盛行的“结果责任论”之时开始的。适应资本主义不同阶段刑事政策的需要,不同的刑事法学派对此也曾提出不同的理论和主张,为资产阶级的刑事镇压提供着“理论根据”。综观现代世界诸国,对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问题,或于立法中明文规定,或于刑法理论,刑事判例中给予很大的注意和运用。  相似文献   

20.
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中外法学》2012,(2):225-249
客观归责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说都是实质的归责理论,它们都要解决把结果视作谁的"作品"的问题。如果仅仅考虑个案处理,即便不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单纯运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疑难案件也能够得到处理。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方法论上有诸多缺陷,而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的优势非常明显:用多重规则确保检验时没有遗漏;建立正面判断和反向检验交互进行的检验标准;展示一般预防的刑罚效果;凸显评价的层次性、充分性;确保刑法判断的客观化。我国刑法学者否认客观归责理论,主张在因果关系判断时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再通过故意、过失限定归责范围的观点,貌似有理,但在方法论上存在根本的错误。如果在进行客观归责判断时,根据一定的检验标准,根本就不需要将某个后果这一"杰作"算到行为人头上,也就没有追问其有无罪责的必要性、可能性。客观归责理论主张对故意犯、过失犯的认定,可以将原本就应该放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考虑,但过去一直被错误地置于责任中分析的要素提早到客观归责来思考,使之实现犯罪判断要素的正确"归位"。因此,客观归责理论只是强调客观判断必须优先进行,不会模糊三阶层理论。如果充分认识到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的独特意义,同时,为了确保司法上不出错,肯定客观归责理论,并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内容融入客观归责中,就是我国刑法理论未来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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