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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需要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争论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而尘埃落定,然而取得时效制度并非仅适用于所有权,其他财产权利也同样可适用这一制度。本文就在开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中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设计,以解决农村中关于开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发的纠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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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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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法律制度应否在民法中确立,是研究该制度的先决条件。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自罗马法以来,绝大多数国家在民法中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似乎对该制度并无争议。但立法上的一致并不等于学者中仅存“赞成”这样一种观点,法学界对该制度历来有保存与废止两种学说。为便于在立法时对取得时效制度作政策上的取舍,本文拟从取得时效存废的观点入手,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探讨取得时效的存废问题。一、废止取得时效的观点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不过是历史的残留物(einhistorischesRelikt),仅有历史沿革上的理由,没有法理上的根据;而且实际上的结果,往往与立法者的目的相左。因而认为取得时效制度,没有存在的价值,应当立即予以废止。其主要依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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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之所失及补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种种原因,《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这不利于财产秩序的稳定、交易安全的维护、与遗失物等制度的衔接以及时效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补《物权法》之不足。未来民法典对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应采分立并存的立法模式。知识产权和已登记之不动产不应包括在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之内。占有人之善意不应作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可影响时效期间的长短。未来民法典应明确规定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与中断。并处理好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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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完整时效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承袭。但就我国而言,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昙花一现,它还只是一个学理层面上的范畴。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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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平衡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均作出了极大贡献.然而,在世界各国规则交互影响、日渐趋近的大潮中,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经沉浮,终趋消亡.究竟是法律价值取向的自然选择?是立法技术的理性倾向?还是传统认知模式的感性体现?本文从时效取得的历史沿革、时效取得的制度功能、时效取得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逻辑空间四个角度来展开对于时效制度的探讨,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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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为了缓解贵族与平民间的矛盾,促进“有余与不足”间的平衡,创设了取得时效制度。这一制度既加速了财产的流转,又弥补了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取得时效制度,我国也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以完善立法。但是,我国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护所有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根据现有国情及经济发展现况,应将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限定在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