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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5 毫秒
1.
法律行为作为民法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在我国民法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重新定位法律行为,完善民法之不足,就显得尤为重要。就当下我国的民法典编纂而言,应将结婚行为置于法律行为体系之中并采用单方行为、合同和多方行为的分类。  相似文献   

2.
法律行为的概念作为近代民法理论最为辉煌的成就,对我国民事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都有着深刻影响。然而由于人们对法律行为概念莫衷一是,内部分类错综复杂,给理论学习和实践工作带来不便。对此,文章尝试对民法中的行为进行重新分类,以民事行为作为总概念,重构民事行为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在民法上,“法律行为”向为建立法律关系之基础,亦为民法体系中之重要核心。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编建议稿有关“法律行为”之规定,亦为民法核心之一,且其规范之条文,系重要民法立法。而“法律行为”可谓已成为任何一种民法之基础。法律行为之存在,在某些情状下仍有可能衍生“无效”之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行为之无效,系指按照法律之一定条件,对于已成立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之否定性结论。然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与现行制度,例如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或第二百四十七条之给付不能、第九百七十九条之1订婚赠与物之返还等,规范上明显冲突。该民法第113条为大陆民法所无,故有就海峡两岸相关概念加以比较之必要。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说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事实判断问题,生效要件则为价值判断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但成立要件究其实不过是生效要件的一环,不具有独立地位。法律行为的实质是法律事实,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实质则是判断法律事实是否应归类为法律行为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5.
文章通过制度比较与语义分析,在考查德国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对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予以澄清,文章指出:"合法性"的争议,毋宁是源自对产生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德国社会思想背景的陌生和语言习惯上的差异;而独断地认为法律行为仅为民法的部门法范畴,则是对"意志自由""、私法自治"理念的误读与滥用所致;而意志自由与物权行为之间更是存在难以消弭的张力。  相似文献   

6.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的重复处置的概念,随后被我国台湾地区引入.目前学界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理解不一.学界通说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性质定位为行政事实行为,以已经有效的行政行为为前提,是依申请的行为,不具可诉性,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但是,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并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制度,信访机关在行政行为正式法律途径救济之后作出的重申原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也应属于此列.  相似文献   

7.
青少年政策体系构建,无法离开青少年行为的现实研究和抽象拟制。作为纳入法律控制程序的青少年行为,应自觉并普遍遵循法律规则,追求法益实现的最大值。而指向社会法益的行为是纷繁复杂的,但“法律是欲以极少数的条文,网罗极复杂的社会事实,为便于适用和遵守起见,条文固应为求其少,文字尤应力求其短。”因此,青少年行为的法律控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更不应无限扩及控制范围。青少年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调整与控制青少年行为方式的集中体现和必然结果,青少年行为的法律控制研究必须涵盖法的工具性和法的倡导功能。同时,在法律控制对象意义上,必须明确青少年法律行为的涵括指向。  相似文献   

8.
法是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以维持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为目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实行的社会规范。在法理学中 ,大多数学者认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消灭的法律事实包含两个要素 ;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笔者认为 ,主观、主体和客体是影响法律行为的三大因素  相似文献   

9.
法律拟制乃基于价值上的考量对两类不同事实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的决断性虚构,通过创造法律事实,实现协调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变动性之间矛盾的目标,并推动制度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基于对客体的法律拟制得以构建,并在权利主体和内容方面也采用此立法技术。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审视,法律拟制既能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又可能诱发新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与知识产权制度三者间呈现耦合发展的三角关系。基于法律拟制理论,知识产权应当属于法定权利而非自然权利,应将规制机会主义行为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并借助法律拟制推动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0.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的核心。作为义务来源或曰根据的疑难在于先行行为合法性的寻求。先行行为是否法律行为的认定问题,涉及到对先行行为之不作为犯处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法理学角度而言,先行行为并非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义务。并非法律行为的先行行为产生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于法无据,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悖。我们认为应当隶属于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法律事实(待规定)。如何使先行行为合法化,涉及到先行行为的立法模式问题。参考各国立法例,我们建议在总则中作科学而合乎逻辑的规定,以解决出发先行行为之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主义的矛盾。  相似文献   

11.
目前,学者们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相对较少,对其认识比较模糊,并且经常将其与其他相关的概念混淆。为使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进一步明晰化,纠正人们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部分错误认识,文章拟将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等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以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占有源于人类追逐利益的本能。法益是法律对利益平衡的产物 ,亦是诞生私权的母体 ,在条件具备时可转化为私权。占有的法律性质不是事实 ,而是法益。我国民法中的占有应定性为法益 ,其并不具备转化为权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法治话语是以塑造法治认同为目标的法学表达。“据法裁判”是司法语境下的法治表征,法律渊源构成“据法裁判”之“法”的来源。因此,确定法律渊源的法源概念,应当被视为塑造“据法裁判”认同的法治话语。任何法治话语都是与特定法秩序相关联的、对特定法治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反思促进。因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和中国特色法治话语建构的法源概念,应当以获致法理共识为目标,超越概念争议和功用定义,进而以形成性质定义之方式,有效彰显本土法治价值观,并就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给出有力回应。在具体构造上,法源概念应以“良法善治”为价值依归,将“效力”作为法源的类型要素而非概念要素,最终生成“包含权威性规范命题的事实”这一法理内涵。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入手 ,剖析了物权行为理论在理论上的错误 ,并进一步论证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
宪法概念是法律事实而非社会事实,是制度事实而非自然事实,是规范事实而非生活事实,具体表现为宪法所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既可存在于形式宪法中,也可存在于实质宪法中,其中宪法文本是宪法概念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如果以社会学或者哲学方法进行研究,宪法文本并非不可以批判,但法学方法的宪法学是对宪法概念进行描述基础上的逻辑分析,并体系化。欲证立中国宪法概念,须以普遍性宪法价值为前提,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厘定其法律含义,梳理其传承和变化过程,确立这些宪法概念的当代含义,按照我国宪法理论和法律逻辑使之体系化。这意味着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必须回到宪法文本,体系化的宪法学可称为宪法释义学。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是整部法律中具有理论和实践重大意义的具体规则之一,对本条的规定应作深入的理解才能深刻把握其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物权行为是对法律行为依其法律效果进行分类的逻辑上的必然结果,《物权法》中规定的区分原则表明我国已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整个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还尚未完全确立。  相似文献   

17.
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莫测与规范文本的模糊、冲突或漏洞等情况,事实与规范并非一一对应,法律究竟是立法者制定的既定规范还是司法者续造的个案规范?通过分析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推导出法律是一个从既定规范到个案规范的体系化概念.既定规范只是对未来行为的预设,并不必然适用于当下的个案,个案规范潜藏于既定规范和案件事实之中,是一个有待于通过解释规则发现、选择甚至续造的具体规则,是直接适用的个案裁量基准.既定规范是指由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公共政策等组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体系,个案规范源于既定规范的转换和特定化以及解释者的漏洞填补,解释规则是勾连既定规范与个案规范的通道.个案规范不仅保障了法律的个案适用性和灵活性,而且对法律概念具有建构价值.  相似文献   

18.
刘鎏 《工会论坛》2004,10(3):94-95
从物权行为的概念、独立性、无因性三个方面可以证明 ,现代民法上很难彻底否认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也应在发展的基础上接受物权行为理论 ,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9.
好意施惠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良好动机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就行为性质来看,好意施惠可分为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层面行为与受法律调整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判断好意施惠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如无法认定,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照顾交易习俗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律义务.判断好意施惠行为是否为事实行为,应以好意施惠行为是否符合该类事实行为的要件为准.  相似文献   

20.
"跨法行为"由于行为跨越了新旧两部法,所以当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就产生了规范选择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跨法行为"追究处罚时效通常是适用"行为终了时法".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适用实践中并不具有普遍合理性和可行性,甚至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文章从构建"行为时法优于裁处时法"规则出发,结合典型实例,对"跨法行为"的"行为时法"作出重新界定,对行为的持续状态与行为的后果作出明确区分,并就跨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具体细则进行了分析与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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