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 毫秒
1.
随着大学生消费方式多样化、消费水平的提高,贷款消费在大学生中间越来越普遍.这种消费需求催生出各种各样的网络借贷平台(如借贷宝)和金融分期付款服务(如京东白条、蚂蚁花呗).但是,我国对于校园借贷的相关立法规制并不完善,以致于校园借贷畸形发展导致裸贷事件的发生.本文拟从裸贷的概念解读和特征分析出发,着重从刑法规制角度为裸贷的有效治理提供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金融"如今已是人们熟知的新名词。它给人们带来了投资的新的方式、内容和用户体验。但在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微信支付存隐患、P2P网贷平台倒闭潮、余额宝等"宝宝"类基金产品亟待监管等一系列问题。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以消费者消费过程为角度,进行"事前控制—事中规范—事后弥补"的过程分析,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出法律制度上的回应,是解决当前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法律政策缺失、政府监管、运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风险。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推动行业自律,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不良校园贷给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良好价值观的树立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不良校园贷的产生与蔓延和大学生消费观念的嬗变、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的异化以及高等学校校园治理弱化等因素密不可分。治理大学生不良校园贷,应当通过健全防范不良校园贷的教育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体系、完善研判不良校园贷的预警机制等方面,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价值观。  相似文献   

5.
囿于国家监管要求,多数正规网贷平台均已暂停校园贷业务,但随之衍生出更为隐蔽的网络金融贷款服务的小平台和线下私贷仍涉足“校园贷”,其引发的“校园贷”犯罪问题相较以往更加复杂。一方面,缘于大学生消费能力弱、消费欲望强烈、金融法律知识不足;另一方面,网络科技企业、银行、电信等相关部门对其所属平台及其业务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缺乏有效监管,高校及公安机关对“校园贷”犯罪的风险防范意识、预防打击能力不足。为此,必须科学设计,标本兼治,构建常态化校园安全防范教育体系,加强高校对校园安全环境的监管力度,结合“清朗”系列行动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效能,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为大学生做好金融服务,加大对校园贷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平安校园。  相似文献   

6.
非法集资犯罪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构成严重的威胁和侵害。完善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制度,给民间融资特别是网络借贷平台划定合理边界,加强宣传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打击与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P2P网络借贷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在贡献于实体经济的同时,也表现出极大的涉刑风险,整个行业相当一部分网贷平台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诉,网络借贷存在的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此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网络借贷中的扩张适用为主线,分析得出P2P网贷涉刑风险泛化的诱因主要体现在:一是非吸罪保护法益和P2P模型在价值追求上存有矛盾;二是P2P模型特点与非吸罪认定标准的高度契合;三是P2P网贷行政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倾向。这些诱因必然导致投资人风险意识淡薄、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被金融垄断主义阻断及网络借贷合法性存疑。进而提出二元化治理路径:在模型维度根本转变的基础上,将P2P网贷定位为证券产品,规避涉刑基础;在刑法维度转变的基础上,对非吸罪加以法益保护思维及相应的重新界定其入罪标准,以期减少P2P涉刑风险,促进我国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网络借贷在中国飞速发展,在经过不断整治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包括非法集资风险、诈骗类犯罪风险、洗钱犯罪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暴力催收风险以及非法经营风险等。为了有效防范网络借贷的各种风险,政府应加强对网络贷款全过程的监管,加大金融监管科技应用的力度,完善信用体系,并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金融风险宣传和金融行业舆情引导;同时,公安机关还应依托大数据进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注重电子数据采集,加大资金流研判与追赃挽损力度,建立三级联动打防体制,完善跨部门、多警种、跨区域合成作战机制,共同保障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次贷危机之后,世界各主要国家相继进行了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金融法律改革活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于2011年6月颁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部法律主要厘清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设置了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突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独立性改革趋势.我国大陆地区应充分借鉴台湾地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举措,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相似文献   

10.
校园"裸贷"现象既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也频触法律红线,社会影响恶劣;其背后投射的则是高校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匮乏。从民法、刑法、行政法角度对"裸贷"行为逐一剖析可见:从民事法律关系看,"裸贷"属无效民间借贷、放贷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基于居间法律关系难辞其咎;从刑事法律关系看,放贷人涉嫌多种犯罪;从行政法律关系看,政府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校园"裸贷"行为的非法性和危害性没有争议。政府部门有义务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和打击,社会大众、高校和家庭等外部力量需要协同,以有效防治校园"裸贷"乱象。  相似文献   

11.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作为普惠金融的两种形式应运而生。这两种融资模式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同时,其自身的运营也存在诸如信用体系不健全、风险控制方法单一、缺少有效退出机制、第三方托管有待完善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这两个平台滋生出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大量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该类犯罪采用行政法规为主、刑法为辅的法律规制措施加以治理。一方面,要出台和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对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的资格、责任进行规定,要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托管制度,加强与征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在刑法中应审慎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自发改革、创新的产物,具有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既具备金融领域的固有风险,也具有互联网先进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而生成的新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应该坚持"非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的调整位阶,以保护金融创新为监管的出发点。对于致力于信用担保的P2P网贷平台,应该对其资金池引入第三方托管,不应一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缔。金融创新背景下,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垄断性保护失去了其正当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应该以公众财产权益这一法益为指导。  相似文献   

13.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4.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创新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是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应然需求。现有互联网融资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法律定位偏差、股权众筹发展缺乏制度依据、互联网融资监管模式不完善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应当创新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重新界定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法律定位,破解股权众筹发展中的制度障碍,重塑互联网融资的监管逻辑,构建互联网融资的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16.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早于2005年出现在英国伦敦的Zopa,2007年我国也出现了首家P2P平台.随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使得其成为当前最新最热的借贷方式.与此同时,由P2P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也不断发生,例如借款人违约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集资诈骗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等.为了更好地规制互联网金融,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但是都较为概括笼统,对于防范P2P平台风险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在防范P2P平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上,还有几个方面需要改善:一是如何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二是P2P平台自身需要强化风险控制的一些制度;三是完善P2P平台的法律监管;四是要加强P2P平台的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17.
“套路贷”虚假诉讼是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式和新动向,对于研究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民刑交叉、公权侵蚀、有组织犯罪等特有属性,存在健全完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制、前端识别机制、诉前程序风险的防控、司法威慑、社会化治理机制等治理需求。在治理阶段上,将虚假诉讼的前端识别和风险预警作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强化司法救济的最优选择,通过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破除虚假诉讼的信息孤岛效应,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对高风险案件的监测预警,构建虚假诉讼案件的全流程司法审查、法律监督机制,正确认定司法责任,形成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相互协同的治理体系。在治理方式上,厘清虚假诉讼民刑治理的关系,对虚假诉讼的民事法律标准加以必要修正,探索发挥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刑法特殊预防的制度功能,畅通虚假诉讼行为的民刑程序转换机制。在治理效果上,将司法治理与行业治理、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增加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相关联的治理要素,加强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潜在被害人的预防性司法保护,阻断虚假诉讼的社会根基和需求来源。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金融凭借着给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服务及可观的收益,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如何系统完善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亟待研究解决的一大课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通过消费者主体的界定、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行业保护机制等制度的建立来共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与保险的融合在深度和广度上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考察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政策取向的营商自由价值理念及划定的边界与互联网保险发展与模式创新之间关系密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合理期待利益保护以及金融隐私权保护是划定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边界的考量因素.我国互联网保险应当秉承营商自由的价值理念,并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划定边界.为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中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需要完善犹豫期条款、信息披露制度、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培育消费理性观念并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性"优势,拓宽了社会大众的投资渠道。但由于多数金融消费者专业金融知识匮乏,使之对金融风险的理性认识欠缺,缺乏抗风险能力,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刑事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侵犯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的刑事风险,包括来自于资金池的和庞氏骗局两个来源;二是侵犯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益的刑事风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