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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2.
解读一:新规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处分建议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同时,条例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作出限制性规定。(第64、65条)解读二: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增强证据意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首次详细规定了行政和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方式和视角,随着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争议过程中的探索运用,行政调解书在何时生效这一问题也引起广泛探讨。本文结合民事调解制度中调解书生效原则的发展变化过程,对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标准作出判断。调解书生效原则的探讨,并非仅仅停留在厘清认识层面,它对复议机关以及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都有指导意义,让当事人明白在复议调解书上"落笔即有效",毫无反悔余地。进而慎重对待行政复议调解活动。  相似文献   

4.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平等协商,就行政争议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可后,终结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复议活动。本文从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现状入手,分别论述了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的可行性,并从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范围、程序等方面对完善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立法反思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此规定并没有消解学者们对行政复议可否适用和解与调解的争议。行政复议适用和解与调解不仅有理论基础,而且也有实践基础。行政复议实行和解与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复议实行和解与调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在许多方面体现了创新和实用的特点,对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层级所限制,该条例并未完全回应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对和解及调解的规定上,有突破,亦有不足,具体表现在适用范围、效力、程序、救济等方面。  相似文献   

7.
通过两年多的实践,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成为行政复议工作新的突破点和亮点,各地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调解和解结案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立法精神及理念,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使这种局面和趋势长期坚持下去并保持旺盛生命力?笔者通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成功调解谈一下体会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一、行署复议权问题行署有没有复议权,《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条例》第12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署只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署没有复议权.但是实质上,行署完全担负着一级政府的管理职能,行使着一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它的职权、组织机构等均和省辖市、自治州一样.如果不承认行署的复议管辖权,不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体现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那么,行署如何取得行政复议管辖权呢?目前,通用的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把复议权委托给行署.我们认为,委托这种方式不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根据《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由此可见,一个组织取得职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由法律、法规授权;另一种途径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由  相似文献   

9.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所谓适当性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权依法处分法律授予的权力,因此,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进行适当性审查时,可以作必要  相似文献   

10.
汪波 《政府法制》2008,(22):33-33
7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并施行《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属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接收,并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只对复议前置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选择复议的事项,则不可以起诉。  相似文献   

12.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说,就是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做的根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13.
尽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明文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概括,长期疏于完善配套制度装置以建构,且难以排除与上位法存在规则悖反的合理怀疑,行政复议和解面临的质疑之声不绝:如行政权不可随意处分:行政复议和解不利于公共利益保护.作为行政和解先行者,行政复议和解的正当性亟待予以证明与捍卫,否则势必影响理论与实务界正探讨的行政执法和解与行政诉讼和解,此行政和解另外两支的正当性根基.协商民主、公众参与以及恢复性行政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了理论基础,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行政契约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的成功实践范例,为证成行政复议和解注射了两支“强心针”.行政复议和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足以证明其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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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变更规定应和撤销分离李鸿斌《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3.违...  相似文献   

15.
潘登  石琦 《政法学刊》2013,30(3):88-92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均是对和解的案件范围的表述.通过从这两个有关和解范围的条文对比,不难看出税务和解较行政和解有扩张之趋势,税务和解作为税务行政机关纠纷解决的内部机制,其扩张必然会对司法审查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产生相当大地冲击,对其必须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6.
复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前,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不再要求复议机关作出裁决的意思表示。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只要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合法和自愿的,就应该视为申请人对复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复议制度以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行政机关专门知识的运用、确保复议效率为存在理由,成为实现行政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制度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如想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就应由客观、公正的复议结果为其保障。而保障客观、公正的复议结果的关键就是有一套完备的行政复议程序。而我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不够完善,影响着行政复议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8.
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复议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具有复议管辖权,是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的必备的两个条件。本文仅就这两个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一、关于申请复议期限问题 国务院 1990年 12月 24日发布, 199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 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日内,可…  相似文献   

19.
执法三题议     
复议时限期间(期限和日期)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的问题。《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个月的时间包括:(一)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期限:10日;(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之后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限:7日;(三)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后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的时间:10日;(四)复议机关审理、决定的时间。照此法定期限,复议机关工作起来都相当紧张。"除外"规定的应用,双休日的实施,更使复议工作更为困难。在卫生法律、法规中,有以下几种形式的"除外":  相似文献   

20.
近日,笔者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听证。未曾想,由此却感受到了系列尴尬。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某市的8名村民共同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因不服省政府针对某事项的批复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被受理后,申请人又以书面形式提出了听证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听证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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