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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外投资与吸收外商投资并重,是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走向成熟的标志,构成了我国国际投资合作的完整格局.有鉴于海外投资关系的诸多方面均受法律调整,故对外投资同吸收外商投资一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因而进行海外投资活动,在讲究经济策略的同时尚须讲究法律策略.在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任何经济活动都须沿着法律轨迹进行,任何经济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投资决策策略——以法律为导向海外投资决策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对投资区域、投资方式、投资企业形式、投资行业以及投资规模等的决策.海外投资决策以法律为导向,是指在作出这些决策之前,首先对海外投资项目所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的各方面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本国的和东道国的),进行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和论证评估;然后在顺应或者遵循这些法律规范指引的前提下和在这些法律规范设置的框架内,进行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最后在项目既具有经济可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愈发扮演起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东道国人权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现行国际法规制模式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无法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在现行国内法规制模式下,东道国没有实力进行规制,甚至有些侵犯人权行为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构成违法;母国没有意愿进行规制,唯一相关的母国立法,即美国ATCA存在诸多缺陷,实际效果有限。通过母国法律规制母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解决途径,主要基于"企业理论"使母公司对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母国通过立法给母公司施加规制子公司行为的义务,但是该途径也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存在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使发展中东道国积极签署并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相关公约,来规制境内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提升本国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3.
为解决与融资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实现通过鼓励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会员国私营企业的增长来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之宗旨,国际金融公司(IFC)制定了环境与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该标准不仅通过IFC固有的三种业务运营方式不断地向会员国和客户渗透,还以赤道原则的形式相继为各大银行所接受和遵守,已然成为项目融投资领域的一种国际惯例,在特定情形下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为提升利用外资的综合质量,我国应将其列为今后加强外资社会性规制的首要参考依据。并且,随着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遭受的风险类型渐由传统的国有化、征收和内乱等政治风险向各种新型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转变。我国更应认真借鉴绩效标准在防范和化解环境与社会风险方面的理念与经验,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对之加以吸纳,以减缓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因当地环境和社会问题带来的投资障碍,确保海外投资又快又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4.
王璐 《法商研究》2013,(1):120-126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和条约适用范围的主要限制之一,亦是目前中美投资条约谈判的重要争论点之一。对于该要求,欧式投资条约和美式投资条约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式投资条约对于该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且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规定模式、非定义条款规定模式以及并列条款规定模式,而美式投资条约则没有对该要求作出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合法性的要求,"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密切相关,诚信原则是判断投资合法性、确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基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角色的转换,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不仅应当在条约文本中以定义条款规定模式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条约文本中有关"投资准入"这一前提问题的规定,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5.
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外国投资(简称“外资”)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实质上决定了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权益,而且与国家主权、征收与国有化、外交保护、国家责任等一系列敏感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也密切相关,因而它又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在其制定的国内法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对  相似文献   

6.
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跨国公司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形成垄断。由于其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且实行全球经营战略,其活动在有力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势必会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会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间、子公司与母国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尤其表现在对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上。针对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出台系列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活动进行规制。国际社会亦采取相应立法对跨国公司的活动加以规范。我国在面对全球化趋势时,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如修订相关法律,实施有关政策,来解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种种问题。  相似文献   

7.
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之一。这一战略在实施过程中,必将遭到东道国甚至国际社会的各种法律风险。中国政府及能源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相似文献   

8.
闫媛媛  刘正 《行政与法》2014,(3):112-115
海外投资对当今各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海外投资,使得各国经济在全球化进程中联系日益紧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护法律体系,这在客观上对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活动形成了阻碍,影响了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国海外投资,更好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投资条约仲裁是高度法律化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是克服合同国际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母国外交保护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不足的产物.ICSID公约较好地平衡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法律化,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接受.现代投资条约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的结合导致了从投资合同仲裁到投资条约仲裁的大转型,...  相似文献   

10.
王哲 《时代法学》2014,(1):96-103
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愈发扮演起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东道国人权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现行国际法规制模式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无法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在现行国内法规制模式下,东道国没有实力进行规制,甚至有些侵犯人权行为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构成违法;母国没有意愿进行规制,唯一相关的母国立法,即美国ATCA存在诸多缺陷,实际效果有限.通过母国法律规制母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解决途径,主要基于“企业理论”使母公司对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母国通过立法给母公司施加规制子公司行为的义务,但是该途径也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存在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使发展中东道国积极签署并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相关公约,来规制境内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提升本国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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