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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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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军 《律师世界》2001,(7):35-36
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买卖”、“卖楼花”,源于香港。它指预售方将正在建造中的商品房卖给预购方,由预购方预付全部或部分房款的行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规定。   一、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有三个: (1)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品房预售为合同行为,当然适用上述条件。这里重点谈谈预售方的行为能力问题。   1.预售方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4…  相似文献   

2.
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李绍荣陈连刚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方将正在建造而未完成的商品房屋卖给预购方,预购方预付部分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对于解决开发建设资金的不足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  相似文献   

3.
谈商品房预售中的登记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入,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其重要法律特征是预售人用预购人的预购款开发建设预售的商品房,这种商品房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合法、有效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必要条件。预售商品房在现实生活中已司空见惯,但其登记问题不同于现房买卖登记。它是商品房买卖登记的极端特殊形态,因为商品房预售或者签定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交易的商品房均未竣工,没有明确产权,预售人对此商品房只享有合法占有权.预购人享…  相似文献   

4.
析商品房预售合同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析商品房预售合同金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预购方达成的由预购方交付定金或预付款,预售方在合同约定的将来一定日期将符合要求的商品房及其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明确预售和预购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预售的预购方在同预售方签订合同前,通常会得到预售方附送的印刷精美的售楼书。售楼书对于房屋的座落、范围(附图)、结构、用途、层次、面积等状况一般会有详尽的描述。但若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预购方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预售房方在正式签订预售合同中没有对预售商品房的状况进行明确约定,在预售方所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售楼书所描述的情况下,一旦预购方不满意预售方所交付的房屋而提出解除合同,则售楼书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售楼书能否成为售按合同的有效附件呢?本文将试图就售楼书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作参考。首先,售楼书…  相似文献   

6.
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商品房预售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现房买卖的特征,也给预购人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不仅是关涉预购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同时也是关涉我国未来房地产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房地产开发中几类主要案件的审理对策蔡仲玉一、商品房买卖(预售)纠纷及其处理(一)商品房买卖(预售)纠纷1.商品房价格纠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预售商品房合同。由于预售房屋是一种期货交易,具有成本高,周期长的特点,在建筑期间,因材料涨价,...  相似文献   

8.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三级市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  相似文献   

9.
商品房预售在我国起步较晚。但作为促进房地产转让经营的一种形式或手段,因其具有可广筹资金、弥补开发资金不足,可加快和促进市场资金与商品的流转,迅速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降低风险等优势而被房地产经营者普遍采用,同时也被购房广泛接受。但是田于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配套,加之经营者经声不善,预售方和预购方均缺乏相应的有关法律知识,此外还存在商品房预售自身所存在一定的风险等等,因而引起诸多纠纷案件。如何认识商品房预售这一新上书物并上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就成为人…  相似文献   

10.
陈航 《法制与社会》2013,(10):82-83
房屋预售亦称商品房预售,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但房地产预售在我国实践中有很多模糊的认识,尤其是在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的层面,立法者和法学家存在较大分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按揭、转售和预销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有必要进行全方位的讨论。  相似文献   

11.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房屋买卖形式,然而,由于预售合同在订立之时,合同标的物——房屋尚不存在,因此,与现房销售相比,预购方面临的风险更大。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但由于规定的不合理,使得预售方可能进行"重复预售"行为,本文主要分析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相应的完善策略。  相似文献   

12.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其中最引入关注的莫过于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的两条,一是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将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二是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即所谓“禁止期房转让”。  相似文献   

13.
作为商品房预售的重要配套机制,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旨在加强放贷银行的法律地位,但银行对标的物没有优先受偿权。这种预告登记具有弹性架构,随着商品房建设的进度,其义务人会从预购人扩张到开发商,标的物会从预购商品房转变为现房,预购人或开发商处分现房的行为会受影响,从而能保障银行取得房屋抵押权。银行的房屋抵押权顺位基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时间来定,它优先于之后的预查封登记或查封登记,这体现了保全顺位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入,商品房预售形式已成为房地产市场主要的买卖方式之一。但是商品房预售比现房交易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之进行防控。针对于此,本文指出了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本文分析了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并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对预购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从而提出应当构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商品房预售,俗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预售在房产交易中的比重也日益增加。与现房销售相比,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房屋在预售合同订立时仅处于待建或正在兴建状态,至最后完工交付,尚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困而购房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加之商品房预售在我国尚无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而,实践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困开发商的恶意欺诈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境…  相似文献   

16.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关于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视调控需要作出决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相似文献   

17.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消息,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明确了卖方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卖方必须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要求卖方要承诺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对房屋买卖交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减少了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商品房交易已成为一项普遍的交易形式。但由于受到一般居瓦购买力等诸因素的限制,目前商品房的买卖大多以“预售”和“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附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将成为符合我国实情的商品房交易的一种主要方式,但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却伴之而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并在民法理论上正待加以研究和解决。本文拟就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问题担作研析。一、分期付我买卖之所有权保田制度的理论及现实思考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和生效以后,出卖人将房屋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一定…  相似文献   

19.
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屋买卖纠纷若干法律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央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以来,房屋买卖产生了大量的纠纷。上海市的“期房限转政策”,只是意味着预售商品房受让人不能获得具有广泛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的请求权,该政策实际是通过增加预售商品房受让人的交易风险来抑制期房转让行为,但并没有就此否定期房转让合同的效力。税收新政策的颁布实施虽然增加了交易成本,对双方交易而言构成了情事变更,但这一变化尚不足以构成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一、引官 现行期房买卖合同存在这样的特点:房屋开发商将在建房屋(期房)作为标的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待房屋建成后,由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在交付使用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 的时间)由开发商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这样的期房买卖合同,实质是所有权保留买 卖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何时取得房屋产权,依赖于开 发商何时将产权证办下来。实践中往往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及时拿到房产证因此不能享有房 屋产权。如果开发商缺乏诚信,对所售房屋进行一物数卖,在房屋上或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立他 物权,或者存在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就会产生了同一商品房上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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