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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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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月20日,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建25周年纪念大会在上海西郊宾馆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最高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为大会发来贺信,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出席并讲话。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致辞,副检察长李培龙主持会议,副检察长余啸波做主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在会上发言。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展迅速,形成独立建制的未检机构已达15家.为尽快提高未检科科长的素质,抓好未检队伍建设,促进未成年人犯的保护、教育、矫治工作,上海市检察院刑检处于8月16日举办了为期三天的首届未检科科长培训.这次培训,邀请了法学界的有关专家、教授以及司法实际部门的有关领导,就当年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还着重对新形势下未检科科长如何开拓新思路、怎样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等,进行了交流、研讨.这次培训对提高上海未检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快未检工作的改革步伐,将起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3.
一、会议概况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非监禁化和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共识,一种新的少年司法理念正昭示着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根本目标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体现刑事政策的精神,贯彻教育挽救、区别对待的原则,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与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共同筹备后,于2004年4月28日召开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政策思想问题研讨会”。华东政法学院的教授和学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及上海市检察院相关部门的领导、江苏…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重点是:检察机关在现有刑事法律框架内,如何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和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时充分体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内容、特殊方式和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5.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设立了“少年起诉组”,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设立的专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20年来,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的探索取得长足进展,全市检察机关初步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专门的组织机构,成为全国最早全面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专门组织的省。今后一个时期,上海检察机关将逐步推广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对未成年人轻伤害案件以及过失犯罪等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协商解决刑事纠纷,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是上海市检察机关专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这一机构的设置,对推动和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反映这一工作的机构名称也应更加科学与规范。目前,人们对于未检工作的称谓不尽相同,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之外,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少年刑事检察”、“少年案件检察”等。为了统一、规范名称,达到名符其实,笔者认为;现今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这一称谓,值得商榷,理由如下:一、未成年人的范畴大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对象的范畴众所…  相似文献   

7.
“双重保护”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的具体表现,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何在保护未成年犯和保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固有矛盾间取得平衡,是未成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也是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问题。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运用批捕权、公诉权、严格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界限;改革检察工作方式,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实现“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8.
上海检察机关自2004年开始,探索试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有条件的封存。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从2006年开始,全市13个基层检察院共封存65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其中46人顺利就业,17人续学,2人出国。  相似文献   

9.
信息窗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沪举行为期两天的少年司法改革与宽严相济——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今天在沪落幕。与会专家对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方面的积极探索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有必要进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研究,以利于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在被害人利益恢复的同时,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降低再犯罪率。我国检察机关已逐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但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且适用的诉讼阶段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主,此时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已经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从而降低了和解制度的价值,本文建议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以弥补上述缺陷,充分保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加害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论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处置措施及检察机关的作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采取非监禁处置措施,有利于未成年人免受“监狱亚文化”的消极影响、融入正常社会,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降低司法成本;它也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符合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特征及刑事政策的趋势,符合未成年人的特性。检察机关有权行使不起诉之外的其他非刑罚处置措施,应当尽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监禁处置措施。  相似文献   

12.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顺应我国社会发展形势,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并不高,这其中有制度和制度层面以外的妨碍因素。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标准,增设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后的帮教措施,从增加特别告知、人格调查、社会调查诉前听证、法律援助程序等方面完善审查起诉程序。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开始探索借助心理测评手段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提供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心理测评手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实践中,司法实务部门一直沿用的国外的测评量表与技术,难以满足当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需要基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实际进行本土化的研究和改良。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实质、形式、功能三个层面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试体系进行了全新的定义,并基于对上海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工作的实证分析,提出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体系本土化的构建思路、具体运用及保障机制等构想。  相似文献   

14.
为更好地保护和救助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自2010年起,上海市逐步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性侵害案件为主)纳入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形成专业化办案机制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推动建立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和一站式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在待命批捕权,公诉权,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何在有力打击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间权衡,以达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同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本文从示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入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就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6.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以不起诉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总原则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轻从宽处理,这是党中央、高检院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社会各界已达成共识,成为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标准。因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应的,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起诉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尚待完善,如标准还不够明确,不起诉后的帮教困难较多等。  相似文献   

17.
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英法两国巴黎地区和苏格兰地区检察机关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两国少年司法和检察制度的特点,并与上海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检察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诉讼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存在着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出现了犯罪人群特定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网络化等新的特征。虽然各地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探索出了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思路,但这些检察工作的新思路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效果远未达到预期目标。延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基于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现实情况提出的新路径,通过延伸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触角,发掘、整合社会资源并将其引入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关爱及宣传工作中,形成系统性、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主体,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其诉讼权益,使其免受或少受刑事诉讼的追究、干扰,以避免再次犯罪的恶性循环状况出现。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条件的规定和处理,与成年人无任何差异,无法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和挽救的政策精神。我国应当扩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裁量权,对一些犯罪不太严重的未成年人尽可能的不予起诉,探索多元化的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贯彻党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紧迫课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从组织机构、审理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还出了可喜的一步.他们的具体做法是:一、集批捕、起诉于一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要求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起诉组,采取适合青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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