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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方铿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8(1):51-54
通过表格的形式对刑法分则各章的罪名数、死刑罪名数、单位犯罪的罪名数等项目共计760个具体罪名进行了列举、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违反社会秩序型犯罪较多,实际发生得较少;侵犯财产型犯罪罪名数少,实际发生相对较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型犯罪罪名数较少,实际发生也相对较多。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规定数量多,分布较广,应逐步限制、减少并废止死刑。 相似文献
2.
对证据犯罪罪名体系进行域外考察,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之处,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通过对我国现行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立法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现行立法在罪名设置标准、犯罪圈划定等方面存在不科学之处,在此基础上对域外证据犯罪罪名体系予以立法考察,分析域外立法的可借鉴之处,从而在罪名设置标准、犯罪圈的划定、减免刑罚等方面启示我国证据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3.
吴雨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83-90
惩治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反贪腐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目前刑法学界普遍主张的"贪污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一元化的发展路线",在探讨现行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基础上,从犯罪主体、客体、法益保护、分则条文的适用和分布等多方面肯定我国现行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合理性,分析我国单位和自然人双重犯罪主体的可行性,并提出对我国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措施,主张规制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并对现行受贿犯罪进行进一步细化,以便司法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4.
费贵廉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9(1):28-31
从惩治各种贿赂犯罪的必要性出发,将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由财产适当扩大到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对行贿罪的法定概念应作适当修正。将主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为谋取某种利益。索贿、斡旋受贿均应单独设立罪名。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贿赂犯罪中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联性认定为切入点,以关联性较为薄弱的新型受贿犯罪案例为分析素材,对比评价现行司法解释在规制职务犯罪方面的功效与局限.在此基础上,通过回顾受贿犯罪立法沿革并考察域外立法相关经验,主张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回归单纯受贿罪的立法模式,以期完善受贿犯罪单一罪名体系下受贿罪定罪处罚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认定恶势力犯罪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区分其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本质差异,在程度上严格把握恶势力认定标准,谨防误断误判,又要避免对指导意见理解不深、参悟不透而怯于认定,放任恶势力犯罪的猖獗.大概念语境下恶势力犯罪多发于财产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及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类犯罪.尤其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行为的复杂性导致罪名认定如鲠在喉,需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行为间微妙关系等综合解构罪名间差异.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商业贿赂犯罪规定单一的罪名,严格来讲,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事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虽然现行《刑法》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罪名对商业领域中存在的贿赂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但现行立法在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犯罪主体、对象、法定刑设置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7月生效实施。为配合该法的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在公司中发生的收受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本文拟就这些规定所确立的罪名、罪状、适用范围及与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关系等问题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罪名 《决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犯罪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相同和相似之处,但它并不是简单地对后者犯罪构成范围的扩大,而是对新的犯罪行为的立法确定,对于其罪名的称谓自不能直接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代之,否则难以同一般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相区别。根据罪名应当反映犯罪主要特征的原则,我们认为,可以把《决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分别确定为:(1)公司人员受贿罪(第九条),即采用明示主体的方式确定该罪罪名。理由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即受贿,主体则限定在“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可以统称为“公司人员”,将该主体与行为相结合,便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罪名。 相似文献
9.
牛建平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我国刑法为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对侵犯财产的犯罪作了必要的修改,修订后的刑法对侵犯财产罪的罪名设置作了必要的调整,如将贪污罪分离出去,不再作为该类犯罪的内容,同时又增设了诸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之类的新罪名等,使刑法对侵犯财产罪的规定更趋科学和完善。本文拟对修订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增设的罪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略作探析。一、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70条规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收藏、保管的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 相似文献
10.
李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5(1)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屡屡发生,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数量过少,不利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所以有必要重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的固有缺陷,并对国外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进行探究,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1.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性犯罪,故而遵循"双打"的策略,即在打击受贿的同时也不放松对行贿罪的惩处,但受诸多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的行贿罪已经发生异化从而背离立法初衷。为了更有利地打击贿赂犯罪,应当调整刑事政策,引入举报豁免制度与污点证人制度,从内部瓦解行、受贿双方的同盟关系以更有力地打击贪污腐败。 相似文献
12.
邹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6):66-71
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在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不同。应当以阶段行为说作为受贿罪既遂认定标准,即在收受型受贿中,以行为人取得他人贿赂行为作为犯罪既遂认定标准,而在索取型受贿中,则以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贿赂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3.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22-28
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形式有: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在许多情况下,特别型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应高于普通型受贿的定罪起点数额。对于情节特殊型受贿罪,不应确定定罪的起点数额。在有受贿数额(不论大小)的情况下,其应以特殊情节(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主要依据来认定受贿罪。 相似文献
14.
程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44-45
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明确了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立法的概括性,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不同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行为要件、犯罪结果,法学界都有不同的意见.对此进行探讨,于完善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在对受贿犯罪的调整问题上,唐律规定了受财犯罪的体系,而现行刑法则规定了"受贿罪"。唐律的规定比现行法律的规定在调整范围上更大,在规范体系上也更严密。唐律规定的具体受财行为的内涵也很有独到之处。 相似文献
16.
金光虎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03-106
我国刑法理论根据立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从更有利于打击和遏制犯罪出发,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而有益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刑法对受贿罪的补充、修正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然而,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关于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具体内容规定的模糊性和现实生活的无比复杂性,决定了受贿罪有关问题的司法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成为关于受贿罪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有关共同受贿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及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17.
夏恩静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4):31-33,117
滥用职权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形式之一 ,导致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法条的竞合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部分法和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应按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条。 相似文献
18.
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政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2):49-52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贿赂等客观方面的理解和认定上。 相似文献
19.
崔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53-55
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重新界定,这样就使本罪的主体内涵扩大了,概念的表述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罪主体现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包括所谓"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0.
屈耀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72-7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存在自首 ,其存在自首的条件也具有某些特殊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不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 ,不能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为便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有必要对该罪的法定刑加以具体量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