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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所作解释的内容不是仅限于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而是扩展到了受贿罪之外的其他贿赂型罪名,这是由于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同性,受贿罪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对合性,以及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关联性,从而就决定了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应当适用于包括受贿罪在内的所有贿赂型罪名。  相似文献   

2.
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贿赂犯罪有法典型、附属刑法型和耦合型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当转换立法思维,采用耦合型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扩张至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处罚的空隙。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应当界定为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刑罚应保持均衡。  相似文献   

3.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扩充性的规定,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罪名进一步确定,但该规定的合理性依据及其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和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要件判断标准,即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受贿罪时不能仅仅局限在采购环节。应当严格区分医生所收受商业贿赂的基础条件,如果是基于医生的行政职务行为而收受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反之,如果基于其处方权而收受药品回扣等,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在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将共犯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认知与学习,而且也为今后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做了铺垫。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目前刑法关于受贿与行贿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关于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内容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5.
商业贿赂涉及到刑法中的八种罪名,这些罪名的法定刑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主刑规定的种类多且挂有死刑,罚金刑缺失、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太窄,针对不同主体配置差异极大刑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配置了明显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刑罚,对单位的刑罚配置明显轻于自然人。商业贿赂犯罪的现有资格刑规定无法有效防控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6.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第163条、184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现行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与之尚存在一定差异。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应重新解释第163、164条的罪名;增加单位刑事责任;扩大贿赂的范围;修改既遂的标准;完善关于间接受贿、间接行贿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7.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刑法修正案(六)》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体范围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和界定。其中,明确了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本文就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问题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紧密联系互相依存的多种犯罪的概括罪名,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种罪名的总罪名。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并且《公约》中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0.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分析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准确认定和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需要合理界定"其他单位人员"的范围;修改完善《刑法》第229条第2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相关规定;将单位犯罪纳入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增设经济受贿罪和经济行贿罪.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是指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其犯罪主体应当设置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这样才符合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应当设置独立的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以实现罪刑设置的均衡。  相似文献   

12.
单位实施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罪刑配置背离贿赂罪治理整体政策基准。一方面,其法定刑配置远高于单位行贿罪,偏离了“重公职贿赂,轻商业贿赂”;另一方面,由于“数额巨大”标准的缺失,其实际量刑又显著轻于单位行贿罪。这就造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制度分裂。“数额巨大”标准的缺失消解了本罪的严厉性,但却造成数额认定和量刑的混乱。因此,两罪的罪刑不均衡应通过立法而非司法方式调整。从立法论上说,应通过升高单位行贿罪法定刑,明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标准的方式达到两罪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13.
论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整合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刑法典设立的五类贿赂犯罪的罪名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罪名种类不充分、罪名的归纳性不够强等缺陷 ,应增设职前受贿罪。现行刑法可以将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为财产利益及可折算为财产利益的不当利益。运用罚金刑、从严与从宽处罚等刑罚手段 ,打击行贿犯罪与有效查处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4.
商业贿赂犯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商品经济秩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科学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科学理念和策略及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犯罪的规定存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相一致的问题,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借鉴,将"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废除商业贿赂犯罪死刑的规定等是我国刑法应予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6.
惩治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严重漏洞,是我国转型期受贿犯罪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建议扩大受贿罪"贿赂"的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全部纳入贿赂范围;修改现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放宽受贿犯罪成立的条件,以体现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从严要求.  相似文献   

17.
单位贿赂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由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非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成。目前,就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而言,主要存在着立法结构与罪名体系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形式层面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协调性,而且在实质层面突破了刑法平等主义与责任主义的价值诉求。因此,有必要在保持"公务—非公务"贿赂犯罪分立制的前提下,完善单位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具体而言,涉及整合相关罪名、扩充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删去介绍贿赂罪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当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检、法两家存在严重分歧。这种分歧主要缘于现行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给检、法两家的司法适用和反腐败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表现在:导致管辖冲突,影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查处;管辖冲突,引起执法难题;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放纵犯罪。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路径是:取消现行《刑法》第163条规定,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统一纳入到《刑法》第385条中。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作出相应的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19.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列出专条对贿赂犯罪进行补充规范,扩大了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规范的零散性和不完整性,难以应对当前商业贿赂现象的严重性与复杂性,修改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刑法条款或出台反商业贿赂法是适时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是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合犯。立法修正明确了本罪的犯罪构成,阻塞了影响力犯罪的规范漏洞,弥补了贿赂犯罪体系失调的问题。然而,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有若干问题须廓清。在构成要件层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可信赖性和公正性;客观方面的手段行为并非权钱交易行为,而是单纯的物质利益给予行为,"影响力"应采综合标准说,行为既遂采实际控制贿赂与重大损失择一说;行为人主观方面应当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在罪行界分层面,本罪与行贿罪体系中的其他犯罪具有明显差异,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把握核心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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