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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近来,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热点问题。在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诉讼中,也都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和判决。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笔者仅就医疗事故处理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引起讨论和重视。一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有助于我们思考问题的有益启示。首先,我国法律有关身体损害赔偿的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是模糊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是我国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都是采取这一基本原则的。还有一些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法律则是采取宠统的赔  相似文献   

2.
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医疗费合情合理, 更属合法。但在审判实践中,侵害方对受害者的医疗费赔偿要求提出异议却不在少数;为了审判需要,法官常委托法医对争议之医疗费进行审查,然而目前对医疗费审查尚缺乏规范化标准。本文通过分析伤害案件中医疗费争议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医疗费审查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3.
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难点问题。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呈现出大幅度的攀升现象。对此,议论蜂起,众说纷纭。笔者撰写此文,主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规定,探讨医疗事故处理的经济补偿应遵循的原则,以便各方面达成共识,有助于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问题顺利解决,保护病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法律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规定逐渐增多,日趋完善。对此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得出科学的结论。为了说明问题,现将有关身体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按照时间顺序摘行如下。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相似文献   

4.
侵犯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两大方面,即身体损害(包括伤害致死)和精神损害。一般来说,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是无法以金钱计算价值和直接进行赔偿的。其补救办法就是对身体损害进行治疗,对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对身体损害进行治疗的经济支出和因身体损害而引起的收入减少,都是因身体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也就是身体损害的应赔范围;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目前最好或最常用的方法,莫过于金钱抚慰。所以,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就是指围绕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这两个方面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之和。一、确定赔偿范围应该明确的三个问…  相似文献   

5.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赔偿与损伤有关的费用。其内容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对此《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不断上升,由于人身损害医疗赔偿涉及到临床医学、法学和赔偿医学,因此,审判人员普遍认为这类案件比较难办。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认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损伤事实客观存在原则人身损…  相似文献   

6.
谈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乔英武,朱国华找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审判实践中,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还应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费、残废者致残前...  相似文献   

7.
人身伤亡赔偿(或日人身伤害赔偿)这一概念,目前在我国的民法术语中还没有统一使用。人身伤害,在侵权行为法中,指人在身体上所遭受的伤害,如断肢等。而赔偿,指付给遭受损害人的一笔金钱。由此可知,人身伤害赔偿,就是当侵权人侵害他人身体使之遭受伤害时,必须付给受害人一笔金钱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害。  相似文献   

8.
见,笔者认为对于因学校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特别是未成年学生伤害的赔偿诉讼中,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之规定,对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进行司法裁量,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学校一方,由侵害人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若侵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学校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在因学校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诉讼中应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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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帆 《检察风云》2012,(20):62-63
两名大学生QQ群上相约自杀,应约者自杀身亡,亡者父母将邀约者及QQ经营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QQ群上相约自杀身亡,邀约者和腾讯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涉及互联网侵权的特殊官司,经过浙江省丽水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该案的判决在当今网络相约自杀已经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的形势下,为如何界定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给出了司法范本。  相似文献   

10.
一场突如其来的“绝症”让他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改变。3年后他才知道,自己的“病”竟然是妻子伪造的!受欺骗的丈夫以妻子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起诉离婚,并索赔巨额赔偿。而妻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没有造成丈夫的身体受到伤害,相反挽救了家庭与换回丈夫的身体健康。妻子用这种特殊的方式拯救婚姻与亲情合不合法?构不构成侵权?法院该如何处理这起罕见的纠纷呢?  相似文献   

11.
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杨立新《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规定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就是关于公民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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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误工减少的收入,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对于确定误工费的赔偿,采取了以下做法:首先确认误工的日期。原则上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证明书计算误工日期。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发现乡卫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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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伤害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郭乾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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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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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华 《检察风云》2008,(18):52-53
南宁市某小学一年轻教师,近两年里在学校教室和他的宿舍,多次强奸、猥亵10多名小学生.案发后,禽兽教师被判处死刑,但受害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处女膜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却被法院驳回.难道受到严重伤害的女生们一点赔偿都得不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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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多。本文拟对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赔偿中的法律地位和归责原则,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提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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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志 《法学杂志》2006,27(4):107-10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缺乏立法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补偿,这既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显失公平正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因民事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在人格、尊严、精神、信誉等人身权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给被害人在人身权方面造成的损害强度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犯罪行为却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有悖于法治的基本要求,也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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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爱华 《检察风云》2010,(16):52-53
课间玩"跳山羊"摔成八级伤残 小学生李伟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玩"跳山羊"游戏不慎摔伤,造成八级伤残。李伟的父母将做"山羊"的同学徐龙及其父母、还有学校均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对李伟造成的损失。学生在课间自行玩耍造成的伤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否负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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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病人输血导致感染梅毒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当事人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今年71岁高龄的王先生是一名退休职工,据他讲,2005年4月,他因贫血住进了自己的合同医院,当日医院给其进行抽血化验,并在4月2日上午为其输血400毫升,但医院在4月11日下午突然告知王先生患有梅毒,要求其立即出院。4月12日,王先生被迫出院,出院后其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现正在恢复过程中。因为该医院输血造成王先生感染梅毒,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很大痛苦和伤害,故王先生要求医院向其赔礼道歉,支付起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3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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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反合同造成损失场合,令违约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必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令违约者承担其无法预见、无限度的赔偿责任则是无必要的。这个命题涉及到对“完全赔偿”原则的评价。一、《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一规定通常被援引为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的法律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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