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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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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违法性之本土语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与违法性是中外犯罪论体系不同语境下的特定概念。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概念的一个特征,是犯罪构成的上位概念,相当于欧陆刑法理论中的形式的犯罪概念。违法性只是欧陆刑法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弄清这种区别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路径选择具有现实意义。应将正当行为纳入我国犯罪构成并使其作为消极要件。  相似文献   

2.
刑事违法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概念,其本身具有特定的内容。而违法性作为大陆法系犯罪成立要件中的一个特定概念,与刑事违法性的区别是明显的。这种区别不仅在于形式上的,而且更在实质上的差异。对此在分析问题时应该具有明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从罗马法中的"不知法不免责"到现代的柔性修正,违法性认识对犯罪论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中有关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进行界定,并展开了对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构成要素的讨论。  相似文献   

4.
近期,学者对刑事违法性的关注和争论越来越多。本文在阐释刑事违法性的基本涵义的基础上,比较了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中刑事违法性理论的不同观点,具体分析了我国刑法学立法和理论中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提出了借鉴大陆法系理论,重构并且完善我国违法性理论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肖姗姗 《法制与社会》2013,(17):23-24,27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范的认识。在认定犯罪故意时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这在大陆法系国家乃至我国的刑法界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其中,最为主要的两种争论为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随着各种学说的交流深入,也出现了折中说。关于违法性认识中所"认识"的内容又有不同的见解,大陆法系国家有违反前法律规范说、违反一般法律规范说及可罚的违法性认识说。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将违法性认识定性,但是通过对刑法条文的探究,来表现违法性认识在我国刑法学中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6.
违法性是否为犯罪论体系的一个要件或阶层,是判断四要件与三阶层这两种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最大差别所在。违法性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一个阶层,为认定犯罪提供实质标准;而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才是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但社会危害性又不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因此,缺乏违法性阶层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缺陷之一。从社会危害性到违法性的话语转变,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对违法性论进行研究,将促进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在违法性本质问题上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有助于我国违法性论的重塑。  相似文献   

7.
环境污染罪的违法性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外刑法发展的趋势看,附属刑法在对环境犯罪的确立和司法认定中具有重要价值。大陆法系犯罪论的违法性判断是将附属刑法从形式上和实质上融入法律秩序整体中进行考察的重要理论依据。在我国,由于缺乏大陆法系违法性范畴的价值判断,附属刑法的价值还没有真正确立。  相似文献   

8.
刑事责任能力若干问题的探讨张明楷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占统治地位的犯罪论体系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有责性也称为责任或刑事责任,是指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非难。即行为要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9.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是客观的,也是其受到广泛诟病的根源之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冲突,有着深刻的价值观上的根源和立法、司法中的具体表现.伴随着社会危害性体系性地位的转变,应当在立法上坚持社会危害性,在司法上坚持刑事违法性,同时发挥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功能转变为出罪式:作为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和阶段,它的有无决定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它的大小,决定是违法还是犯罪.  相似文献   

10.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通说的犯罪论体系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违法性作为连接构成要件符合该当性与有责性的“桥梁”,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而我国理论界有关违法性的研究却相对薄弱,违法性判断在我国犯罪构成中也缺乏独立地位。因此,如何认识违法性的实质以及如何看待违法性的应然地位与功能,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违法性认识研究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陈兴良 《中国法学》2005,(4):131-141
违法性认识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存在违法性认识要与不要两派观点的对峙。本文对违法性认识理论的演变过程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违法性认识立法的演变进行了阐述,重点分析了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违法性认识的争论。作者认为,违法性认识是罪责的规范要素, 因而对于罪责的构成来说是必要的。当然,如何认定违法性认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江溯 《法学论坛》2022,37(1):64-74
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采取"法律效果转用的罪责理论"是迄今为止最为妥当的见解;关于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的关系,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责理论而非故意理论。在三阶层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第14条的犯罪故意应当区分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其中,心理性故意应当归属于构成要件,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归属于罪责。  相似文献   

13.
王昭武 《政法论坛》2021,(2):165-179
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行为同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作为共犯的成立前提,因而面临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的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该说中有着眼于帮助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主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的,也有以刑法分则条文的定罪机能为根据,提出"帮助犯正犯化"说的。但是,共犯的违法性不从属于正犯,正犯合法之时共犯亦可能违法,正犯违法之时共犯亦可能合法,因而应采取最小从属性说。在该说看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属于独立罪名这一意义上,具有正犯性,而在只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才能成立犯罪这一意义上,又具有共犯性,因而是一种介于正犯与共犯之间的"混合归责模式"。这种理解虽然看似违反形式逻辑,但其恰恰是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忠实解读,且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主张原则上应从属于正犯犯罪,但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可以仅从属于正犯实行行为的态度。  相似文献   

14.
刘艳红 《法律科学》2008,26(4):112-120
我国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分类研究尚局限于刑法对其法益类别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犯罪的行政违法属性对其分类的意义。由于行政犯罪的主体不同决定着行政违法的性质和内容也不同,故宜以主体为标准将行政犯罪重新分为公权力主体行政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行政犯罪和管理相对人行政犯罪三类。新的分类符合行政犯罪自身的规律和特性,有助于行政犯罪的认定和适用及行政犯罪研究体系化。  相似文献   

15.
阎二鹏 《时代法学》2013,11(3):15-20
从法理上而言,公众认同不仅是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而且是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必然要求。经济犯罪大都属于法定犯的范畴,与自然犯相比,其违法性不易被普通国民认知,对其的刑法规制多采用空白罪状与兜底条款,如何区分经济违法性与经济犯罪至为重要。在经济犯罪刑法适用过程中,应通过破除“刑法万能论“、合理解释空白罪状参照规范与完善裁判释法说理制度以获得公众的认同。  相似文献   

16.
德日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其理论多元化的背后存在实定法背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司法运行中自觉修正了其理论预设中的逻辑错误,呈现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实质化与违法、责任要件弱化与空洞化的局面,从而使得该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模式呈现趋同的趋势。基于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司法运行状态的实证考察,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最需要借鉴的是德日刑法的解释论而非体系论。  相似文献   

17.
结果无价值初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钊作俊  李勇 《法律科学》2005,23(6):47-54
立足于规范评价的行为无价值与奠基于法益判断的结果无价值的对立及其争执,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仅关系着违法性的评判,而且对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亦具基础性价值,甚至已然超越了违法性领域,嵌入到整个刑法体系、刑法规范及刑法理念之中。中国学界急需在引介评鉴的基础之上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球化趋势及当今中国法治化征程中,结果无价值的提倡对于力避刑法中的泛道德主义倾向、有效平衡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以及重构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都具有相当影响。  相似文献   

18.
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光权 《中国法学》2012,(1):175-191
对于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实质违法性论问题,有重视"恶果"的结果无价值论和重视"通过‘恶行’造成‘恶果’"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但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两种理论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合理的违法性论应该考虑某种身体动静如何通过对行为规范的违反造成法益损害,以建立一种"新行为无价值论"。这个意义上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不会使处罚范围扩大化,不会侵犯人权;同时,仍然坚守客观违法性论立场,不会混淆违法和责任的界限。新行为无价值论能够将犯罪论和刑罚论有机地统一起来,肯定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也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立法倾向、司法实务相契合。  相似文献   

19.
聂昭伟 《法律科学》2005,23(6):81-88
推定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同时存在的范畴,构成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选择的依据,实际上源于实体法中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犯罪构成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功能,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20.
王海涛 《法学研究》2014,36(2):152-165
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在范围、性质上均有不同,但也存在相同之处:前者的危险防止义务是以定型的危险为前提而课予一般人的义务,后者则是以个案事态为前提而课予(处于行为人地位的)一般人的义务。违反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违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必要的或不足的,则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不必要的、可替代的,或者会起消极作用,则不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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