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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中心与证据法的发展”这个题目,我的看法是:审判中心及其所可能引发的程序结构变迁为证据法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空间或者说新的推动力,但这其中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就审判中心主义即证据法发展的空间或推动力而言,我觉得我们还处于想象之中。现在我们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意涵和实现路径还有争议,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尚未达成共识。一个明显的表征就是:围绕审判中心主义所进行的地方性试点改革也呈现出较大差异,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技术性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范就更是如此。甚至包括最早推进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的成都中院,大家都还在继续探讨而根本没有对此作普遍推广。前段时间笔者参加了一个司法改革研讨会,有领导明确表示:“怎么搞审判中心主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各家都还有不同意见。至于怎么做,也是不成熟的。”既然在如何理解和推行审判中心主义这个逻辑前提上都有不同意见,很明显我们探讨证据法应如何发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所以,我认为这个题目至今仍处于发挥主观想象力这样一个阶段。就此而言,学术界和实务界仍然需要围绕何为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审判中心这一命题上进行深入的对话与探讨,以期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厘清我国证据法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首先,就审判中心主义即证据法发展的空间或推动力而言,我觉得我们还处于想象之中。现在我们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意涵和实现路径还有争议,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尚未达成共识。一个明显的表征就是:围绕审判中心主义所进行的地方性试点改革也呈现出较大差异,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技术性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范就更是如此。甚至包括最早推进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的成都中院,大家都还在继续探讨而根本没有对此作普遍推广。前段时间笔者参加了一个司法改革研讨会,有领导明确表示:“怎么搞审判中心主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各家都还有不同意见。至于怎么做,也是不成熟的。”既然在如何理解和推行审判中心主义这个逻辑前提上都有不同意见,很明显我们探讨证据法应如何发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所以,我认为这个题目至今仍处于发挥主观想象力这样一个阶段。就此而言,学术界和实务界仍然需要围绕何为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审判中心这一命题上进行深入的对话与探讨,以期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厘清我国证据法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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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跟很多学者不太一样,不论是对于“审判中心”概念的理解,还是对“审判中心”背景下证据运用相关问题的分析。所以,可能我的观点存有偏差,但提供另一种相反的视角,供大家参考、批判。
一方面,什么是“审判中心”。第一次接触“审判中心”这一概念是在1999年。当时,我的导师孙长永教授在《现代法学》刊发了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因为导师在比较法领域有着高深的造诣,所以我当时判断这应该是域外较为成熟的理论。于是我认真阅读了文章的英文摘要,找到“审判中心主义”这一英文关键词(Principle of Trial centered Criminal Procedure)。但令我感到万分惊讶的是,无论是谷歌学术,还是其他一些通识性的学术网站,trial centered的表述均未作为一种常见的理论术语出现。最近,我又做了大量的学术考证,对“审判中心”概念在中国的出现及演变进行了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审判中心应该是我国学者对一种比较理想的诉讼状态所进行的描述,或者更具体地讲,审判中心所参照的理想诉讼形态应是美国刑事诉讼。例如,很多学者认为,在审判中心的理论体系下,一审是事实认定的中心。这是比较典型的美国刑事诉讼,因为美国奉行陪审团审判,在事实认定问题上一审终审。而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一审可以说是事实认定的基础,但很难讲是中心,因为二审也很重要,既解决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包括决策部门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这在刑罚理念上没问题,但如果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为程序构建的蓝本,我们便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借鉴美国模式:以对抗式诉讼解决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以辩诉交易解决程序的效率问题。 相似文献
一方面,什么是“审判中心”。第一次接触“审判中心”这一概念是在1999年。当时,我的导师孙长永教授在《现代法学》刊发了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因为导师在比较法领域有着高深的造诣,所以我当时判断这应该是域外较为成熟的理论。于是我认真阅读了文章的英文摘要,找到“审判中心主义”这一英文关键词(Principle of Trial centered Criminal Procedure)。但令我感到万分惊讶的是,无论是谷歌学术,还是其他一些通识性的学术网站,trial centered的表述均未作为一种常见的理论术语出现。最近,我又做了大量的学术考证,对“审判中心”概念在中国的出现及演变进行了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审判中心应该是我国学者对一种比较理想的诉讼状态所进行的描述,或者更具体地讲,审判中心所参照的理想诉讼形态应是美国刑事诉讼。例如,很多学者认为,在审判中心的理论体系下,一审是事实认定的中心。这是比较典型的美国刑事诉讼,因为美国奉行陪审团审判,在事实认定问题上一审终审。而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一审可以说是事实认定的基础,但很难讲是中心,因为二审也很重要,既解决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包括决策部门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这在刑罚理念上没问题,但如果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为程序构建的蓝本,我们便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借鉴美国模式:以对抗式诉讼解决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以辩诉交易解决程序的效率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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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跟证据法结合起来进行研讨,并不多见。其实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我们从其整体的文字表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就是证据问题。这与以审判为中心原本的意义的是有差异的,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仅仅包括证据裁判、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认证等在内的证据问题,它还涉及整个诉讼结构的变化。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原文表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话表明,“以审判为中心”表述的核心就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现在的研讨,甚至今后这方面的改革,重点都应该放在证据方面,而学者们所期待的从诉讼结构上进行的改革暂时还很难做到。当然中央已经决定2016年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我个人认为,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的改革能够在诉讼结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间职权的调整上作出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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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3月25日,一列装载着运往天津的煤油货车从塘沽发车,由于当时连续降雪铁轨很滑,为避免发生意外,才决定火车临时晚点运行。而此时,天津方向见迟迟没有火车发来,于是就发出了一列载客火车,车上载有28名乘客。当天下午5点零5分,载客火车到达军粮城。迟迟不见塘沽方面的来车。火车司机是一位被雇佣的外国人,他等了一会儿,见音讯渺无,便在黑暗中启动了列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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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年龄是认定被告人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处罚的重要根据,因此在起诉书中准确表达被告人的年龄,不但有利于惩治犯罪,也有利于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但是,应如何准确表述被告人的年龄,目前并无统一规定,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年龄的表述采用“现年某某岁”的表述方法。笔者认为,这种表述方法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不够准确。有的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未满“某某岁”,而在审判时却已满“某某岁”,起诉书如果按起诉时的实际年龄表述,则在开庭审判时被告人的年龄就与实际不符,而如果按审判时的年龄写,则何时审判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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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处在“热潮”中的审判方式改革,使原有的一些诉讼制度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挑战,审判委员会也面临着“存”与“废”的考验。在这种情势下,冷静地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与“弊”,对于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一制度并予以相应地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合理牲分析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确立依据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是与当时的政策导向、社会环境、实践需要等相联系的,对某一制度的评价也应从制度的源头开始。予以全面、历史地审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确立,作法理层面上的分析,找出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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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这样一种普遍的现象,许多法院因庭室和岗位的不同,将法官分为“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把在审判工作岗位的法官称为“一线法官”,不在审判岗位的称为“二线法官”。法官的业务能力在这样的称呼下似乎就“专业化”了。然而这样的分类首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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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常乘坐火车奔波于异地的人们大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排起长龙的火车站购票处买不到座票,只能在拥挤不堪的车厢里承受站立之苦.或长途或短途,若值节假日更是如此。这是我们的特殊国情,然而,无座的站火车和有位子的坐火车所需的票价竟是毫无二致,这却与国情似乎没什么关系了。尤其当我们看到,许多出远门打工的农民为了节省昂贵车票的费用,春节期间仍然滞留他乡。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现象甚至是与国情背道而驰的。总之,此种不知打何时起就已存在之怪现状至少违反了一个连三岁小孩也懂的逻辑:同样的价钱获取的却是差别甚大的待遇。待遇落差之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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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围绕一个中心、健全两项机制、搭建三个平台、贯彻四个结合”的“四步走”,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一步:围绕一个中心,强化党建工作目标近年来,安泽县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大力加强法院党建工作,对于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推进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围绕审判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审判”的党建工作目标,将党建工作作为把握队伍方向、提高审判质效、促进法院发展的重要抓手,以“叫响我是共产党员,始终牢记宗旨”为主题,把党建工作渗透到审判工作各环节,有效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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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跃进以来,在我们司法干部的队伍里,有少数人散布一种“民事审判工作落后”的谬论,他们说什么“别的工作搞的轰轰烈烈,民事审判工作却是婆婆妈妈,案件少了,冷冷清清,没有什么头,干也没什么前途;”还说什么“民事审判工作本身就有很大的落后性,案件反映到法院时,社会早已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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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以审判为中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如火如荼般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信息,形成并仅仅形成于法庭审判程序。故此,“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上排斥法庭审判以外的信息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尤其是侦查案卷对刑事判决的直接影响,由此引出侦、诉、审之关系,即刑事诉讼之纵向结构问题。因此,目前学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讨论多着眼于诉讼结构。然而,从本质上言,“结构”属于“以审判为中心”形式性的一面,犹如人之骨架,结构之外,“以审判为中心”仍有自己的血肉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审判为中心”应是“形”、“神”兼备的。“以审判为中心”之灵魂,恰恰是它对形成判决基础的案件信息来源近乎苛刻的要求。由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证据制度造成的冲击,必然是正面、直接和根本性的,这其中,也包括我们已经约定俗成的证据法基本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