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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李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19-120
刑事诉讼法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重大的修正,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主体、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原则。这一系列的规定时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文章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戴鹏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4):62-66
防止冤假错案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言辞证据采取较为严苛,而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较为宽松态度的现实基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非法实物证据,否定其证据效力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我国可以借鉴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在实践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条款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公正,"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条款应区分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 相似文献
4.
孙赟昕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53-56
我国2010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和2011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基本确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规定与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和西方法治国家的先进制度还有一定差距.如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手段过于简单、缺乏对搜查扣押的司法监督措施、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监督非法取证行为的障碍重重.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列入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手段,由检察机关签发搜查令和扣押令,在易发生非法取证的侦查阶段引入律师介入程序 相似文献
5.
孟穗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2):29-36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完善辩护制度,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与此同时,还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并且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有其进步之处,但也有其不足。 相似文献
6.
董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2):114-12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将其放在了证据章节中,限制了其原则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其精神在整个刑诉法中的贯彻和影响。要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应将其放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的基本原则章节中,确立其原则性地位,并为其规定合理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7.
闫明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6(1):31-33
要从根本上清除刑讯逼供的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遵守刑事诉讼过程的人权保护,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国际标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将我国刑事司法与诉讼程序步入国际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轨道。 相似文献
8.
2012年3月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上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不强迫自证其罪、口供补强、特殊侦查措施等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的灵魂是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核心是证据规则。分析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对于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通过对"何谓强迫"、"强迫的主体与对象"、"强迫的客体"、"强迫所获供述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告知这一条款"等相关操作问题进行法解释分析,以期促进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侦查机关自行办案采取的暴力性强迫或严重威胁性强迫所获的供述应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同时,为避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虚置,侦查机关与行政机关以联合办案为名,行侦查之实所获取的当事人自愿性陈述不得作为诉讼证据材料加以使用,如要使用,须重新制作,当然,这一过程中更不得强迫其陈述。 相似文献
10.
万钧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5,(3):34-36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是刑讯逼供的一个主要的原因.这里有技术的问题,也有价值取向问题.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本设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应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自白地任意性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1.
张威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2)
我国对监察调查材料的证据能力的审查,存在着规范密度较低、实务适用趋于保守的问题,蕴含着冤案的风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可通过法释义学开拓其理论适用的空间。证据能力规范在监察案件中的适用应侧重于关联性规则、传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层面。关联性规则的实践应注意禁止习性推论原则和验真法则的应用,避免使用被告人品格污点和虚假的证据替代品来认定职务犯罪。在监察案件的审理中,应遵守传闻禁止的原则,促使证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兼顾审理效率,应同时尊重传闻例外规则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在非法取证的调查启动和判断上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言辞证据的强制排除应侧重于陈述自愿性的审查,以保障被调查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而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应侧重于阻吓违法侦查的效果考察,其裁量路径可遵照"三步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12.
裴国智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3):37-39
2012年3月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证据制度上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不强迫自证其罪两大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的灵魂是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核心是证据规则。分析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的两大证据规则,对于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房保国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4):71-75
证据法既具有准确事实认定的功能,也具有保障人权的价值,应当重视证据法的人文关怀.我们应当确立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确立证人作证特权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和有效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不能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定案标准,在这六个方... 相似文献
14.
关于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敏琴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9(3):73-75,80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包括证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就使得证人作证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借鉴英、美、日等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必须确立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此切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5.
付余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147-148
新刑诉法修改后,对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侦查的确立、证据种类的增加、证明标准的修改、相关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改变,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有利的条件,但同时规定了律师提前会见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也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着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16.
梁立峥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7,(1):74-80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也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域外法治国家对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制度做了大量有益尝试,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排除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在法制层面上对技术侦查获取材料赋予证据资格和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认得较晚。通过比较考察两大法系代表国家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制度,可以为我国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有益思路。结合我国法治现状,我国应确立最后手段原则,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设计,并建立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李建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6):139-145
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又保留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有“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者抵牾,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冲突。必须认真对待两者的冲突,顺应刑事诉讼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实现为导向,兼顾司法实践需求,降低法律自身的冲突,避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法律原则落空,应提升法官的心证能力,去除对口供的路径依赖心理,实现从人证到物证侦查模式的转变,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降低非法获取口供的诱因,以实现对两者冲突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亦保留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陈述义务,二者都与沉默权有一定的关联,但在理论上存有一定的裂隙。文章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如实陈述义务的内涵、价值等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二者同沉默权之间的关系,进而讨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适用这两个制度,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相似文献
19.
国外讯问犯罪嫌疑人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郑海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4):47-52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 ,核实其他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不同的侦查制度和侦查模式下 ,警方讯问的理论基础不同 ,其讯问方法和规则以及对通过讯问所获得的口供的证据价值的评判标准也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的对抗式侦查模式下 ,犯罪嫌疑人面对警方的讯问有权保持沉默 ,被讯问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非法获取的口供和其他证据不被法庭采信 ;而在大陆法国家的职权式侦查讯问模式下 ,警方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受到限制 ,对非法证据也没有完全排除 相似文献
20.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套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燕珠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1-74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必然。但只仅仅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够,还需要在立足于国情、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