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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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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部权力,这不符合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也更有动力适用该项制度。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完整权力可能导致其获取口供的倾向增加,无辜者认罪的概率增加以及权力滥用等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认罪认罚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参与及允许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等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关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研究目前较为不足。事实上,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表现在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推进繁简分流;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解决被害人合理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前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及时有效的侦破案件,在侦查阶段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其主要从侦查阶段即公安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着手,着眼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举措,结合现阶段在试点地区已经初步形成的成果。构建起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化、制度化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常被看作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要任务,相关的学术研究场域也多局限于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被承认,但仍被忽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具备法律依据且具有法理正当性,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全面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减少违法犯罪,在我国的程序法、实体法和刑事政策上均具备良好的基础。当前无论是侦查职能质疑说证明标准降低说还是认罪认罚同步说,与其说是一种论断,不如说是一种风险性的考量,并不能因此得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不妥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为解决当前刑事案件激增、案多人少等问题,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我国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适用仍存在制造冤假错案、损害司法权威、侵犯人权等风险。以上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侦查程序较为封闭,仅有双方存在的强对抗式构造,以及诉讼武装不对等。为有效控制相应风险,降低其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扩大程序的开放性、加强侦查监督与制约、注重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等策略。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在制度上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司法资源的节约就不得不考虑其对个案实体正义的影响。现有的制度构建中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中强调了坚守证明标准,不得转嫁证明责任,侦查阶段不得进行协商等程序性问题,而忽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考察。旨在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分别讨论认定被告人自愿性的评价标准,厘清不同评价标准背后的依据,探讨认定被告人自愿性时应当纳入考察的因素以及采取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6.
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作出的一次重要修改。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实行都需要根据国情逐步完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节约警力资源与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侦查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7.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及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趋势,要求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为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认罪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无明文法律进行全面的规定,其运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障碍。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需求与逻辑、案件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及认罪协议的审核几方面进行探讨,可以为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相应参考。  相似文献   

8.
作为近年来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影响最大的一项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引发了刑事诉讼实践的连锁反应。值得肯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取得了一些成效,包括认罪认罚从宽的社会共识初步形成,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大幅提升,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初步显现。令人担忧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正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适用比例的严重失调,社会公众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质疑,量刑建议权与量刑权之间的现实冲突。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律对于单位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被告单位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理论出发,明确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根据实践中制度适用存在的自愿性认定困难、程序设置缺失以及担心涉诉信访而限制制度适用等问题,从主体、程序、量刑建议和权利保障四方面提出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其核心价值在于适应中国刑事司法现状,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兼顾。证明标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元多级"的证明标准,取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模式以及案件自身特点所确定的司法要素。确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助于丰富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实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功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应成为完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的现状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律师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参与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具体而言,应推动有效辩护的理念建构和精细值班律师的制度建构,探寻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推进。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制度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了解,其蓄势待发态势明显,能够有效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从而保证司法制度的更好发展与推进。文章从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定位的二元分立出发,就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探索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正义、保护被告人权益等积极效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重,容易对已经认罪的被告人施加过重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2022年H省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的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处罚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还停留在构想层面,"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不够明确、落实出现困难,导致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到位,被害人权利保障被忽视等问题。司法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和适用,加强被追诉人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满足被害人的利益诉求,预防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17.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概念有相对统一的认识,是该制度适用的前提,对此虽然有了诸多研究,但仍然众说纷纭。理论上的纷争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认罪"以"认事"为前提,包括狭义上的认罪即承认具体的罪名和广义上的认罪即承认构成犯罪;"认罚"以"认罪"为前提,包括典型的认罚即认可量刑建议和非典型的认罚即愿意接受处罚。据此,认罪认罚包括"1+3"种样态,其中的"1"即"狭义认罪+典型认罚"的典型样态,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其他三种样态即"狭义认罪+非典型认罚""广义认罪+非典型认罚""广义认罪+典型认罚"样态,仍然属于认罪认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并据此从宽处罚。从定性上看认罪认罚是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从定量上看从宽可以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其进行从宽处罚,法院主要是依据被告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来对认罪认罚进行界定。在试点过程中,该制度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标准不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难以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程序不完善等。为更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在实践中需要进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建设,从而合理适用从宽处罚。同时通过程序设计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最后通过各参与机关的协调配合,简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9.
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是保证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正当性的必要条件。目前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对有效法律帮助的规定存在内涵不明确、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受限、缺乏救济途径的问题,且规定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致使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难以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要实现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正当性,必须明确有效法律帮助的内涵,设定明确救济措施,完善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  相似文献   

20.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已初见成效。当前,只有及时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回应,并将其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才能令其从根本上得到社会认同,进而稳定预期、树立信心。对民企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是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宽保护的正当基础,合规是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企业合规为民企刑事司法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回应:合规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调查和惩罚犯罪;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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