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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是否可以作出依法没收的决定?有的同志认为,检察机关是办案单位,可以对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有的同志则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决定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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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如何处理,值得研究。目前常见的情况是:有的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处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则移交人民法院处理,拖延问题的解决;有的地方对免予起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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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免予起诉决定是否可以重新起诉?有的同志认为,过去的免诉决定不合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应当重新起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对于免予起诉的决定,现在没有发现新的罪行,又重新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究竟哪种意见对,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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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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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自行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在诉讼程序上应该起诉,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认为以免予起诉为适当而由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种职权,不仅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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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志认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在作出免予起诉的同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等处理”。注 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第一,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在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同时,有权根据案情,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予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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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即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办法是我国的一种独创,最早只适用于反革命案件。由于当时的斗争需要,为了分化敌人,孤立最顽固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了免予起诉的办法,这在当时是具有策略意义的。由于这一办法确有它化消极为积极的作用,后来对一般刑事犯罪也采用了。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把这种办法明文肯定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是,笔者认为,免予起诉在规定及适用上尚存在一定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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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条件不够处以刑罚,但考虑到由于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损害赔偿问题,检查机关只好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样,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质量,而且形成了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而是民事附带刑事了。我认为免予起诉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理由如下:因为人民检察机关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有法律可依。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权力,实质上也就同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的最后处理权。在这个问题上有人主张“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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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作出免予起诉的处理决定。有的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按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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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的增设,建立了人民法炼对检察机关某些不起诉案件的制约机制,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严格执法,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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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免予起诉的,应当将免于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但当被害人死亡或精神失常时,人民检察院同样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可由其代为申诉.由于有的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年幼,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这样,若不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可由其代为申诉的话,等于剥了被害人的申诉权,这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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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编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并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诉转自诉后以下两种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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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有的同志把免予起诉说成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有的还提出了缓予起诉的建议;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只有同时具备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缓予起诉才算是具有完整的公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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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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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这一规定,在法学论著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经过审查程序,认为无罪的,或应免予刑事处罚的,都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例如,中央政法干校《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经过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认为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没有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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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免予起诉权利争议较大,大致有两种态度:一种是赞成。认为免予起诉有利于教育、挽救被告人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减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负荷,另一种是反对。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破坏了监督制约,而且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的免诉权不加区分地一概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