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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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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撤销权是我国撤销权制度的重要内容。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在第十二条第五款作出了相同的规定。随着我国房地  相似文献   

2.
【要点提示】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享有的对物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投票而作出的选聘决定,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业主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其权益的决定提起撤销之诉,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格却没有明确的定性,这也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的许多操作障碍,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清,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直接导致了对小区业主利益的侵害。因此,对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作明确的界定十分有必要。  相似文献   

4.
我国业主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6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若干权力。但是,却没有涉及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问题。业主自治组织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业主自治组织权威性不够,不能正确行使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难;业主自治组织的运作缺乏外部的约束;这些问题已成为业主自治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严重制约着业主自治的发展。明确业主自治组织的地位和职权,赋予业主大会以诉讼主体资格是发挥业主自治组织功能,完善业主自治组织制度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其中该法第6章所规定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该章的规定没有明确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给《物权法》的实现带来了很多问题。本文仔细分析了现行的有关规定,认为目前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物权法》的规定要实现,必须结合实际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6.
物业管理合同的订立中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多方,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焦点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文主要通过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进行分析,来探讨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究竟是谁。  相似文献   

7.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如何,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此,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本文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研究现状出发,分析现在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确立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业主大会和...  相似文献   

8.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构成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的两大支柱机构。业主大会会议应由全体业主组成,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全体业主和各单个业主对业主大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业主大会只有经一定程序由有权召集的人召集,其所作的决议方才发生法律效力。业主大会表决权大小的计算标准,应依专有部分的面积与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包括一致决与多数决两种方法,所作出的决议不得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的决定既约束业主,也约束区分所有权的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管理规约时,业主得于决议后一定期间内请求法院撤销其决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管理规约时无效。  相似文献   

9.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是物业管理相关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样本,在探讨该《条例》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海南特区、乃至全国的物业管理法规中对上述三者的法律定位提出笔者的见解,即:赋予业主大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厘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互间的关系,在合理的法律定位中,设定三者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  相似文献   

10.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争议的焦点,本文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出发,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业主大会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不具备独立的意志,不是独立的组织,不自甚成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业主委员会的角色还只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作为业主大会的代表出现,不论诉讼权利还是实体权利的处分均应该有业主大会的授权。  相似文献   

11.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制度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陈雯 《政法学刊》2003,20(5):39-41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物业管理在法制化进程上又迈向新的一步,但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尚未明确。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也非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全体业主的授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对物业的自治管理,应确立业主团体的概念以理顺物业管理外部关系,参考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薪酬制保障业主委员会对内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2.
丛珊 《法制与社会》2012,(8):135-137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操作性,业主委员会不能对其行为承担最终责任。如何建立有效的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成为我们探索的主要课题。本文拟从业主委员会权利滥用的现状分析现有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必要性,并通过加强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健全内外部监督及明确其法律地位等途径为其建立有效可行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3.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应具有一致性.在实体法上,业主委员会应被界定为由全体业主组成之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相应地在程序法上具有当:事人资格的应为业主团体而非业主委员会.除非另有约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团体提起诉讼时须经业主大会授权,其诉讼范围应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对业主团体"怠于行使权利"须作出明确界定;基于原告资格与被告资格的一致性,业主团体亦应具有被告资格.  相似文献   

14.
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业主大会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机构之一,并不当然具备民事主体的地位。目前,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最终的责任主体,所以应当赋予业主团体法人地位,从而顺利解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虽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但上述规定仍不够完善和明确。本文以一起备案纠纷行政诉讼案件展开,就有关业主委员会备案性质、备案的法规依据以及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6.
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的完善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的自治管理机构应设计为:物业区域内的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组成一个非法人性质社会团体———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执行和代表机关。决策权应归属于权力机关,即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以多数决规则对待决事项予以议决。决议形成之后的具体实施,则交由业主委员会完成。业主团体对外实施具体行为时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  相似文献   

17.
国家相关立法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时有争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原告地位,《物权法》草案第五稿删除了第四稿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也仅规定了特定诉讼中业主委员会的被告地位,而没有规定其原告地位,这些立法动向使得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更加趋于白热化。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具有理论和实践依据。经业主大会授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且业主委员会诉讼能够避免代表人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困惑,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18,(6):44-53
业主委员会如何履行给付判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待解难题,其问题核心在于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确定。业主大会为适合于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社会存在,破解当前小区治理困境需要通过确立业主大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明确其内部治理结构,以提高社区能力。在《民法总则》确立的主体制度框架下,业主大会作为民事主体应属于非法人组织而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在业主大会主体性质得以明确之后,不宜再并列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基于对业主大会团体性、业主自治实践与区分所有权法制发展趋势的综合考量,非法人组织属性的业主大会,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业主按专有权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业主委员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从归责规则、免责机制、业主求偿权层面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9.
物权原理与物业管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物业管理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基于物业管理的性质是两个以上的业主共同对区分所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制度调整的对象,不应限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活动.基于物业管理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依据只能是业主间的共有关系.基于区分所有关系,业主团体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关.业主大会表决权的发生,既取决于业主人头因素,又取决于物业面积因素,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基于物的性质,以及房地相连的属性,房屋底下停车库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的车库,可以约定一人专用.  相似文献   

20.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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