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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在江西南昌召开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三个行业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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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在江西南昌召开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三个行业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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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为房屋委托书公证审查确立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方式。虽然目前委托书公证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哪一种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的需要.可以进行形式性审查或实质性审查。但笔者认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优先采用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对委托书的内容或者目的等有疑虑时才向当事人告知采用形式性审查.而在明确有非法的内容存在时则应当拒绝办理。笔者这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委托书公证的新动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因受到利益驱动不法利用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委托买卖房产公证书中有些当事人巧妙地设计让受托人凭经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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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于2008年4月23日审议通过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推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开展,规范公证机构的办证行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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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公证事项。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买卖、抵押等内容的委托公证时极少采用《公证书格式》中的第一式,即委托公证格式出具公证书,普遍都是采用第三十四式,即证明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的格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根据中公协《关于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少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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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公证机构的办证行为,提升公证书的质量,强化公证书的法定效力,实现公证制度疏减诉讼的目的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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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杂志2008年第12期刊登了一篇名为<如此声明>的文章,主要是关于对由父母出资购买却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办理公证的讨论.笔者读后觉得有必要对上述文章中所述情况之房屋的归属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以便澄清我们一直以来对此类房屋之归属的疑惑,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办理好此类公证,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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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书公证并不太复杂,但极易出现问题,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公证人员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都要牢固树立责任风险意识.始终绷紧公证质量这根弦,千万不能麻痹大意,始终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房屋委托书公证不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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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角度谈房屋委托书公证涉诉案件常见问题
卢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列为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在法院立案和审理过程中,明确将涉及公证机构的房屋委托书赔偿案件,按照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立案和审理.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房屋委托书公证赔偿案件,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因此,笔者将从法院审理侵权责任案件的角度,就审理中涉房屋委托书公证赔偿案件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公证行业日后业务的开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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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委托售房的公证事项.20063月,产权人王力委托他的朋友赵小华全权处理其在昆明的一处房产,包括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查房屋档案、有转委托权等.因王力人在厦门,厦门的公证处出了一份委托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王力在<委托书>上签字.其后,赵小华根据委托公证书把王力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给了杨勇.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出具了转委托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赵小华在<转委托书>上签字、捺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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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与房屋登记的异同写在《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登200记8年7月1日起正式行.该办法除了规定境外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的委托书需要公证和认证外,在登记过程中没有关于公证的规定.这个事实在公证界引起了一定的担忧.主要是担心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法定公证事项不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关于法定公证事项的讨论由来已久.在<公证法>、<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都有关于是否列入法定公证事项的争论.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实务界以及诸多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了法定公证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研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但这种观点还是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普遍认可.而且这种状况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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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委托相比,涉房地产委托存在属性异化的现象。现实中,一份单方授权的涉房地产委托书基本等同于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加一份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委托公证书也逐渐演化成为了一些人炒房避税、逃避限购政策、高利贷担保的工具,这不但陷委托人于不利的境地,极易引发财产纠纷,也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带来了巨大的执业风险。本文拟探讨涉房产委托书(主要是房产中介、担保公司参与下的涉房产委托书,以下为叙述方便,简称委托书)异化情况,并从公证实务角度出发,审视在涉房产委托书发生异化的情况下,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如何审查和告知,以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降低公证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