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之所以没有追究行为人的“强奸罪”责任,最主要的法律障碍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恰当的罪名适用于“强奸”男性行为。因此违背男性意志, 相似文献
2.
3.
4.
5.
近日,一则“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她称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相似文献
6.
“婚内强奸”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认作为强奸罪,最近几年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笔者依据刑法学的依据及现实社会的大背景下,认为“婚内强奸”应当属于强奸范畴。因为任何极端的观点都不够妥当,在严格的特定条件下,即在妻子确有拒绝与丈夫性交的具体理由时,丈夫强行为之,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强奸罪处理。 相似文献
7.
强奸妇女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不但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然而,在实践中,有的人以被害人在被强奸过程中“不喊”、“不跑”、“不反抗”,被强奸后“不告发”为理由,将强奸混同于通奸;有的则视为“流氓鬼混”,这是极其错误的看 相似文献
8.
7位素不相识的懵懂少年在网上集结,自封“网上七好汉”。在一个寒夜,他们决定把一位刚在网吧认识的美丽少女骗到某处“开开眼界”。强奸现场,7人互相“礼让”,最后决定由“老大”实施强奸,其他6位少年将少女反锁在房中。少女被“老大”强奸后,欲趁其熟睡之机借助被单从窗户逃走 相似文献
9.
不久前,又一宗“被协调的冤案”浮出水面。
1996年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王本余,在服刑18年后,因为真凶落网,得以走出囚牢。像以往多宗冤案一样,据媒体报道,这宗冤案背后也闪现着政法委案件协调会的影子。尽管疑点重重,但当年包头市政法委为此案定调:“仍按强奸杀人罪起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相似文献
10.
11.
这是一个让人感觉不可思议的案子:美丽善良的15岁少女李琳被一位不良少年赵凯强奸,但其父李玉春却极力阻止女儿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她随后又多次被赵凯强奸。而当公安机关在“严打”中将此事查出后,他又千方百计做通女儿的“思想工作”,让女儿和自己一起出庭做伪证,证明赵凯没有强奸行为…… 相似文献
12.
也谈性病者强奸行为的法律责任杜江今年第一期《法学杂志》刊登了冉启鸥同志撰写的“性病者的强奸行为法律责任”(以下简称“冉文”)。作者认为“性病者的强奸(既遂)行为既构成强奸罪,也构成传播性病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提出来与之商榷。“冉... 相似文献
13.
14.
本属强奸,却被公安机关定为通奸,“强奸”与“通奸”虽仅一字之差,却使受害人冰玉变卖家产,上地区、进省城,走上了3年漫漫上访路。犯罪嫌疑人却春风得意,由司机直接被提升为副经理。智勇双全的人民检察官,历经千辛万苦终于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 相似文献
15.
1998年4月30日,在江汉油田西二路附近发现一具女尸,油田公安处经侦查发现,死者叫王天玉,是江汉油田盐化总厂的青年女工。4月29日晚,她参加完单位举办的庆“五一”职工卡拉OK比赛,在回家途中被人强奸后杀害。公安机关经过三个多月的侦查,确定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陈亮。9月2日,陈亮以涉嫌抢劫、强奸、杀人罪被逮捕。 相似文献
16.
1983年9月13日,当年只有31岁的张威军被民警带到派出所,称他强奸了一名女子。不久,他被以犯强奸罪判刑10年。如今他已刑满释放十多年了,但他一直不知道他强奸了谁。“只有找到那个女人,才能证明我的清白。”张威军的这句话不知道重复了多少遍。十多年了,他一直苦苦地寻找,强奸案中的被害女人到底在哪儿? 相似文献
17.
预审室内,科长将一摞案卷移到了警官欧阳应春的桌上。“这个畜牲毁掉了一个下世纪的人才。” “这个‘贫农’确实不是人。”欧阳看完后吐出一句话。 被称为“贫农”的是个前一阵子逮到的系列抢劫案主犯。经过深挖又牵出一起强奸隐案。主办警官与“贫农”案犯有一段令人啼笑皆非的对话。 警官:你为什么要强奸那名妇女。 案犯:我看到她十分漂亮。 警官:强奸现场还有些什么人? 相似文献
18.
19.
20.
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几次行动,各地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普遍下降,杀人、抢劫、流氓团伙、重大伤害等恶性案件显著减少。然而,强奸案不仅没有明显下降,一些地方 (?)案率还有所上升。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治安问题。强奸这一社会现象,古今中外都有,我国历史上号称为“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时期,强奸罪仍然是“为患于世”。历代的法律都把强奸行为视为严重犯罪予以严惩,我国元朝刑律的“奸非”罪就有五十九条,对强奸有夫之妇、轮奸等行为规定要处死刑,可是强奸仍然是“屡有犯者”。新中国建立以来,强奸罪是大大地减少了,但它仍然是一种比较突出的犯罪,近些年来一直都占整个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