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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中作用举足轻重。本文区别于传统学者汲取西方先进国家与企业的管理者领导文化,转而从中国古典阴阳哲学中寻找领导者的艺术根源。用二元相对平衡理论解释了公共管理者领导艺术的必要特质与特点,为我国建立领导选拔机制,深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与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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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具有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判断标准,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演艺经纪合作关系。但同时,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双方间亦并非一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应依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予以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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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主要是西方国家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确定雇员劳动条件、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博弈机制,是处理劳资纠纷的主要手段和方式,最先出现于西方私营部门中,随后逐渐应用于公共部门,是协调公共部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重要制度。美国在公共部门集体谈判上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性研究,了解美国集体谈判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谈判主体、谈判范围、谈判过程以及谈判结果,对我国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制度的构建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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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公共部门人事法律体系是以促进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责为目标,对公职人员与公共机构之间的特别人事权利关系进行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范畴。我国人事立法应明确公共部门人事法律体系与社会一般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律体系的区别,制定公职人员基本法,完善分类管理和专项管理法律体系,为建立科学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服务,为构建符合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要求的、和谐的“官民”关系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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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共采购法包括三类主体———公共部门、经营四个指定公用事业行业的公共企业和在政府授予的特殊或排他性权利基础上开展经营的私有企业。其中将公共部门纳入政府采购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而将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是为了防止政府对企业的采购过程施加影响。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仅限于公共部门的范畴,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主体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变化而发展变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后,也应将国有企业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一部分由竞争法调整,一部分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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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共采购法包括三类主体——公共部门、经营四个指定公用事业行业的公共企业和在政府授予的特殊或排他性权利基础上开展经营的私有企业.其中将公共部门纳入政府采购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而将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是为了防止政府对企业的采购过程施加影响.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仅限于公共部门的范畴,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主体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变化而发展变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后,也应将国有企业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一部分由竞争法调整,一部分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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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规避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强调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与劳动环境,这对企业的要求和监督日益严格;企业为满足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也需要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与劳动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这一职能对于企业内部和谐的创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发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作用,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规避进行探索,以满足企业内、外部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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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企业的本质和劳动关系的外部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具有多维性,其基本框架一般由政府干预、单个劳动关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协调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等构成。其中,集体劳动关系协调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介于政府干预与单个劳动关系协调之间的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政府干预与单个劳动关系协调既直接互动,又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而间接互动。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在整体上是"强资本与弱劳动+强政府与弱社会"的残缺结构,并且各个组成部分都存在不足。为此,应当加强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并优化政府干预和单个劳动关系协调,从而在整体上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形成"强资本与弱劳动+有限政府与强社会"的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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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25-36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大量背离普通民事法律规则的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但这些规则仍属于私法领域,与公法属性的劳动基准存在本质差别。由公权保障实施,是劳动基准的特征之一。将过多的单位义务纳入劳动监察的保障实施范围,分散了劳动基准的公权保护力度,因此,不宜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作为劳动基准的判断依据。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用工档案等具体制度规则的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强行规则并非劳动基准。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关系密切,但其中真正涉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并不多,仅在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中略有提及,因此,制定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仍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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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44-151
对政府等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如果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可能有碍公法人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损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如若不能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会导致私权无法实现,有损司法权威。因而,为平衡私权之实现与公益之维护,对政府等公法人的执行须遵循必要的限度,给予其“规则礼遇”。对公法人财产的执行,以不影响公务推行为限度;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适用,应以维护其良好的信用和权威为保障;对公法人执行措施的适用,应考虑其依法行政的特殊主体地位和有序、高效推行公务,履行公务的履职要求,应限制适用间接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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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这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如本罪罪名的确立,其客观方面的模糊性等等需要探讨。建议将本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其客观方面的规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5000元,将“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改为“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不予支付”等。建议将本罪改为亲告罪,并期望通过增设本罪能够促进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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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ne Holcomb 《Contemporary Justice Review》2013,16(3):203-211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is a serious problem, for current populations and for future generations. Corporations are the largest offenders but seldom face the consequences of their actions. This article proposes that public relations campaigns and conflicting information on the internet pose significant challenges to calling for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from corporations. Three companies – Coca‐Cola, Georgia Pacific, and Shell – are examined here in terms of questionable practices and public relations campaigns. While the internet could be an alternative news source, ‘corporate greenwash’ muffles a definitive voice on environmental issues. Both retributive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processes are thwarted by misleading information. Despite environmental laws and efforts to increase accountability, calling for necessary change will continue to be exceedingly difficult without public knowledge of corporate behavio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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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互持股要论--写在新订《公司法》颁行之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诸多方面的原因催生出了公司交互持股现象,其自身价值及其多重影响随即给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新修订的《公司法》忽略了针对交互持股的相关规范。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分别对公司间的横向交互持股和母子公司交互持股在持股比例、表决权限制、通知和公告义务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制,以期发挥交互持股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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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潮流,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法律定位的选择何去何从,是近年来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聘用制是目前改革中的主要制度类型,但从实际的效用进行分析,现在所推行的聘用制并没有起到预想的目的。更重要的是,统一适用劳动关系有助于改变我国事业单位准政府职能部门的地位,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同时,在法律关系选择的制度设计与适用中,我们应该注重平衡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与公共利益、市场机制运营与提供公共产品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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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