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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追溯各国少年刑事司法模式出发,本文全面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与完善应择取的价值和模式,阐述了当前改革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笔者结合本国情况,从程序、实体及制度诸方面提出了立法思考,并对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未成年人特点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进行了本土化设计.最后,对改革现行未成年人检察机构、重新配置人力资源及调整扩充未检职能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进行未成年人检察体制改革,必须在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抓住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对未检体制改革原则、必要性进行理性分析,提出未成年人检察体制改革的具体思路,进一步依法明确和深化未检业务类别岗位职能,特别是捕诉监防的"监"的职能,实行未检业务独立分类。  相似文献   

3.
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相似文献   

4.
1986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之滥觞。在我看来,二十余年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逐步成为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中成绩斐然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相似文献   

5.
作为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德国早在1923年就出台了以教育思想为特征的适应青少年生理与心理特点的少年法院法(简称少年刑法),并且在此基础上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青少年法庭。经过多年不断的修改与发展,德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经相当完善。本文将就德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有关方而作一些比较,希望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6.
正绿色司法是推动浙江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的驱动力、思路引领和工作要求。未成年人检察作为践行绿色司法的"试验田""高产田",发展方向和实践路径就是推行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现全方位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负面产出,最大限度促进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现代化。为深入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未成年人司法研究会学术年会暨"绿色司法视野下  相似文献   

7.
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远远还没有完善到只需墨守成规的时候,当前,必须加快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年9月)中规定“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作出了重要的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将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水平。  相似文献   

8.
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英法两国巴黎地区和苏格兰地区检察机关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两国少年司法和检察制度的特点,并与上海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检察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诉讼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存在着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9.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是正确处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予以贯彻落实,不仅对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的确立,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有必要从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施行和适用的组织保证、模式延伸、权益保障、社会支撑四个方面出发,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新路径,从而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11.
司法改革已尘埃落定,未成年人检察作为一个专业化类别在北京检察司法改革方案中得到明确,伴随未检机构职能的进一步深化,也为北京市未检工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在全国未检工作蓬勃发展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推动未检工作,未检应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惩罚犯罪职能定位与少年司法特殊优先保护、未检改革与少年司法改革、未检创新实践探索与依法依规稳步推进等十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正>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的"未成年人入罪问题研究"课题系列研讨活动之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入罪问题研讨会"于2017年8月31日至9月1日在安徽省滁州市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导,华东政法大学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华东检察研究院、安徽省定远  相似文献   

13.
《青少年犯罪研究》2009,(4):F0004-F0004
2009年6月13日-14日,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少年司法改革与宽严相济——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上海市检察官培训基地举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全国相关政法院校、研究机构以及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东、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是要确定"刑法中的未成年人",虽然刑法领域的"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刑法的规定中不同,但均依赖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得以确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本上确定了什么范围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什么范围的人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制度。从宽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担当的全部领域,该原则既是未成年人特殊性在刑事法领域确认的基本标志,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基本前提。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立场是侧重于保护还是侧重于惩罚,直接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累犯制度、刑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构。在有所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潮流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与提高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并存,预示着惩罚和保护双向强化的趋势。单向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场并不彻底的基本态势,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直接与世界潮流对接提供空间和机会。应当立足于我国在刑事领域全面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再审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直接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5.
1月17日从上海市检察院获悉,全国首家省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成立,该处将统一指导、协调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各项探索创新工作。目前,上海市已形成区县基层检察院、  相似文献   

16.
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存在羁押率高且羁押长期化现象显著、看守所分管分押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羁押处遇状况不佳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审前羁押制度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行和推广相关先进工作制度、改革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条件、强化对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律师辩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通道"、建立取保候审寄宿所、建立多元化羁押替代性措施,以及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等,来完善与创新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权益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需进行理性的思考,逐步走向规范、高效和完备。其发展要符合司法的规律,寻求最佳的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其发展要符合“三特”思想,符合双向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18.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将“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贯穿于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把追究犯罪的检察职能与司法特殊保护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方面作了探索,主要是:  相似文献   

19.
《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3):F0003-F0003
4月9日下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机关预防青少年犯罪理论研讨会”在上海长宁区召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副检察长余啸波,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杜志淳、长宁区委副书记夏永泰、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陈金鑫等参加研讨会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致信祝贺。  相似文献   

20.
当前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频频发生,以追诉犯罪为重心的刑事司法体制无法适应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后继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部门需要探索新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预防和矫治工作,引导其走上正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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